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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基准价的局限性
长期以来,我国建设行业(包括房屋建筑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建设)沿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各类定额为基础的造价管理体系,即便到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工程招投标制普通施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国建筑企业已进人中国的条件下,国内各类投资主体(业主)仍然习惯于依据定额来制定一个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是必要的,但如何运用,则需要业主恰如其分地评估其有效适用范围。从理论上讲,评标基准价是定额核定的资源消耗量与招标人掌握的资源市场价格的结合,以及在行业平均管理水平下同类型施工企业在同样支付条件下的间接费标准;定额核定的资源消耗量,是一定地理地域、一定期限、一定行业内完成所定义的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劳动力、材料(设备)、机械的平均数量,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各地区、各行业的定额标准有一定差异(指对于同一定义的产品而言),可以理解为地区差异和行业差异;另一方面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某些定额的修订者在行政体制约束下被迫采取了一些不合定额初衷的举动,如加大人工工日基数而保持人工基价的不变;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定额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定额的条块分割不能准确反映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状况下的消耗水平。第二,定额带有较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其修订需要较长的时间和繁琐的程序,不能及时反映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的迅速变化和施工技术的改进。第三,个别投标企业的具体情况,定额不能体现。主要表现在:①每个企业的内部施工定额必然与通用定额有差异,当然并不是每个施工企业都积累有自己的内部定额。②每个企业的社会负担、管理水平、资金能力不同,定额的取费水平并不能准确反映每个企业的间接费水平。③市场经济体制下,施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状况采取一定的市场战略和报价技巧。④投标企业有可能拥有自己独特的生产要素配置渠道,如劳动力的组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可能与市场行情有较大的差异。⑤企业有可能有自身的专利技术、工艺,能大大地提高工效。
2目前几种投标方法的弊端
2000年l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两条只是从原则上指定了评标的标准,实际上的可操作性,第一条将造价之外的各要素量化评分,虽然专家组的个人色彩难免,仍基本不失公平;第二条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反不正当竞争—倾销和垄断的手段。但在具体实施中,如何判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成为操作的焦点。目前我国较流行的几种方法,除了按工程量清单报综合单价这种国际通行的方法外,其他几种方式都有着一定的弊端。
(1)设有标底的招标方式
在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中,对投标人如何编制报价做出统一规定,在采用定额基价、费用标准、价差及费用调整等方面均统一基准条件。针对相同的设计文件,按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和计算方法,理想的、正确的工程量应是相同的,套用定额单价及取费、文件调整也是相同的,假如所有投标人都是按招标文件要求正确计算的,则报价也应是一致的、无差别的,那么评审结果也是一致的,无差别的,也就体现不出孰优孰劣,评审报价也就失去了意义。设有标底的招标方式能否成功,标底的正确性是核心,虽然标底已经有关部门审查,但系统误差也难以避免。投标人要得到较高分值,首先取决于标准的误差率,然后取决于投标人本身的误差率。并不是按招标文件认真执行就能获得较高评价的,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可以看出,接近标底有很大的偶然性,投标人实力不能真正得到体现,达不到真正降低成本的目的。一般编制原则、基础条件一致的预算,正确的彼此差别很小,在这个狭小的区域内开展竞争,看不出报价水平和造价管理水平的高低,也不能真正降低工程造价,达到招标的目的,中标只是一种猜迷、巧合。按现行设有标底的作法,很难真正选择在价格上优势的投标人。首先,标底的保密性问题,由于预算工作系统误差不可避免和标底在评标工程中的重要作用,促使有些投标人找关系模标底,客观上滋生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某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其次,通过招标形式使某些招标人不合理压价行为合法化,有的招标人故意在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标底的基础上压价,又担心所有投标人坛标,把压低后的标底告诉他中意的投标人,强制压低报价,从而达到降低造价的目的,按照招标文件编制的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可能被淘汰,公正招标变成了议标,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2)无标底的招标方式
为了在报价方面评价优劣,需设立一个参数或基数,一般剔出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剩余的取平均值做为评价基数,一与设有标底的招标一样,有一个有效区间,分别赋予不等分值。该方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因为按一定的工程内容,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管理水平和财务能力,测算出自己的生产成本,再适当考虑一定水平的利润,做出一个相对自身而言合理的报价。一般管理水平高,社会负担小,施工手段先进的企业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降低生产成本的,企业经过分析测算提出的报价,在法律上是一种要约,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各个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不同,报价亦不相同。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再去掉一个最低报价,余者求平均值为基数,与之相近的或有效区间下限的赋高分值,反之赋低分值甚至超出有效区间,这样一个基数有什么实际意义?管理水平,技术水平高的企业报价就低,反之则高,一个优秀的企业反而不一定可以获得高分甚至有可能遭淘汰出局,中庸者却得了高分。这与建筑法和招标法的精神实质背道而驰,达不到择优选择投标人的目的这种方法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标底被泄露的弊端,但是容易产生串通投标。有的投标企业购买了若干个标,分别以不同的名义出现,就能控制住评价基数。
(3)复合标底的招标方式
即业主编制的标底权重占60%左右,各投标人报价平均值权重占40环左右,加权平均值做为评价基数,设定有效区间赋分段。这种评价方法同样缺乏科学依据,很难择优选择投标人。设有标底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必须交待编制报价的依据、原则和方法,便于投标人统一条件和口径,体现出公正客观。既然有了编制标准,各投标人就应该按一个规定去做,评价基数也应该按一个原则去做,为什么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去确定基数。标底一般由业主或委托中介机构制作,且经过有关部门审核,虽然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误差,但不失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如果所有的投标人报价中有几个误差很大,就会使这个加权平均值偏离标底很大。影响到真正按招标文件要求去做的投标人,真正精确的计算反应得不到高分,误差不是最小,但却与基数或有效区间下限接近的报价可能获高分值,歪打正着。因为设有标底的招标各投标人按一个原则去做,一般彼此差异不会很大,加权平均使基数更接近于各投标人报价,使狭小的竞争空间更加狭小,微小的差别会产生很大的分数差异。这种作法容易掩盖了投标人其他方面存在的缺陷,埋没了真正优秀的投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招标,虽然避免了定额的局限性,赋予了投标者较广阔的自由发挥空间;同时简化了工程报价和评标工作,但同样回避不了上述的关键性问题一一一一如何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3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其评审运作模式
根据定额和市场价格制定的标底应作为评定的相对(而不是绝对)参考标准。定额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有产物,在高度市场化的国家、地区如香港、英国、德国、美国等也有政府及行业组织的建设定额,但它们并不强制执行,只提供业主参考,而且不涉及资源价格,只推介社会平均水平的工、料、机消耗数量,至于各种价格指数,行业组织也定期供业主参考,也不强制执行。我们可以借鉴这种作法,招标人编制具有一定浮动范围的标底(因制定标底时某些资源价格完全可能有浮动范围);超出上限的投标自然出局,全体都超上限的可以宣布废止本次招标,再次招标;对低于下限的投标,除非有极明显的蓄意“搅局”迹象,招标者不应贸然宣布废标,应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另外即使总价尚属合理,但个别清单项目有明显偏差的也要对投标人进行询问,澄清其“不平衡报价”的实质或让对方给予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如:笔误等等)。这样就牵涉到投标人商业机密的保护和招标人泄密经济责任问题。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金融组织以及欧美发达国家的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双方合同的履行均采用FIDIC、ICE、AIA等标准文本规定双方的责、利细则,工程量清单除了主报价表外,往往还要求附单价分析表,要求承包商分解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为以下几个部分: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二可以说这种分解特别是间接费的构成分解,仍然是很粗线条的;招标人对投标人的间接费和计划利润没有指定区间的权利,直接费的资源消耗标准(即相当于我国定额中的“量”部分),招标人可以评论其合理性、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承诺,但并不能作为拒绝投标人的理由。
在正常情况下,即工程量清单格式下的总报价在业主预定正常范围内及项目报价均衡程度为业主所接受的情况下,业主对中标人的约束只能是要求对方按投标书的承诺组织项目的实施,即承诺的人(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料(承诺的品牌、品质)、机(承诺的数t、型号、机况),按照承诺的时间进场,按承诺的方式(施工工艺、方案、方法)在承诺的期限内按承诺的分阶段进度完成整个项目;除非发生索赔,业主没有必要、承包商也有权利拒绝进一步细解其费用构成的要求,因为无论承包商的直接费成本构成和间接费成本实际构成都是承包商的商业机密,与开列给业主的构成有可能并不一致。直接费方面,劳力和材料的价格和固定资产折旧各企业有特别的渠道;间接费方面牵涉到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框架和运作模式、管理人员薪酬、经营手法、经营战略、资金运作。投标价低于招标人预定下限时,投标人固然热望能中标,招标人当然也希望在保证项目按预期效能建成的前提下花费最少的投资。双方要成交,投标人要解除招标人的疑虑就不得不对招标人告知自己的部分甚至全部真实成本构成一一用以支持成本构成数据的企业自身机密,如专有技术、劳力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及付款方式、企业管理层次及费用详细水平、资金使用成本等等内部机密,这些机密还要经得起招标人的核实;招标人出于对工程烂尾或投标人“低价”履约能力的担优,除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复核后再要求提供额外(超出履约保函)的担保(追加保函或资产抵押)。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实力特别雄厚的企业是无力以这种方式参与市场角逐的。另一方面,招标人取得了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实惠,对合理最低标的投标人的商业机密有保密的责任;这种保密不是正常情况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一般保密责任。可以考虑在公证机构进行所有追加文件资料的封存,并由招标人对承包人书面承诺承担保密的全部经济责任。
从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来看,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不仅仅是施工承包企业所为,建设单位也屡有发生,尤其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甲方违约使处于买方市场中弱势地位的施工企业敢怒而不敢言。承包商与业主从利益上而言是对立的,在均势的市场中可以依托合同约束双方,在失衡的市场中必然是弱势的一方吃暗亏,这就斋要政府的社会管理和调节职能来予以修正,从法律机制下讲应该设立第三方来对二者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前工程咨询公司,实施过程中的工程监理公司就是这种性质的第三方。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招标形式,可以消除定额管理所带来的局限性,但提高了对招投标双方的专业要求,特别是对招标方综合评审技术标和商务标能力的考验,笔者认为这项评审工作应由第三方进行,才能体现出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专业的权威,对于非政府业主的中小型项目尤其如此;虽然目前的咨询公司、监理公司直接受雇于投资方,完全的不带倾向性很难做到,但毕竟比投资方同时充当运动员和裁判两个角色好得多。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致力于发展社会化的工程建设信息网络,做到造价信息特别是市场采购价格信息的共享,尽量消除这方面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企业服务,降低建设活动的社会总成本;同时政府和行业组织要加强规范对第三方(咨询、监理公司)的认证、复检和管理。政府的管理职能,小而化之在行业内应鼓励第三方的相对独立性,大而化之要不断加大全社会的经济执法力度,才能真正将甲、乙双方的行为限制在法律和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