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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认识到,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观念不仅有着人类生命与意识的本体前提,同时也是在历史中发展的观念。马克思说:“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8页)恩格斯则进一步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2页)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进一步考察了人类平等观念的演变与社会历史中的人类平等与不平等的状况,首先,他们指出,在人类的社会发展史中从来没有实现真正的所有人的平等;其次,他们指出,平等观念的演进发展到现代社会,“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3页)同时,他们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抽象平等原则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马克思说:“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48页)因此,不能囿于资产阶级的眼界来看待平等问题,经济与政治的不平等是最深刻的不平等,私有制社会中经济的不平等表现为阶级的对立与冲突。要真正实现人类的平等,必须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只有消灭阶级,消灭人与人之间的剥削或使人受屈辱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条件,才能有社会地位和权利的平等。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空想社会主义才真正变成了科学社会主义。
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看,没有平等也就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而在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政治哲学的正义理论中,平等居于核心地位。没有平等也就没有社会正义。平等与正义是一个事情的两面。虽然马克思在他那个年代很少使用正义这一概念,并且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正义观,但他对人类真正平等的追求,实质上代表了一种超越资产阶级眼界的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因此,也可以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现代社会主义社会,在对立的阶级已经消灭的社会条件下,从平等意义上理解的社会公平观的要求是具体而多样的。它强调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应具有的平等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它意味着人人享有社会可能提供给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资源和基本发展条件。社会公平观强调每个人具有的平等权利,其根据在于每个人作为这一社会共同体的成员身份或资格。这是人类个体作为社会动物最根本的同一性。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来,我们消灭了剥削阶级,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从而实现了最大限度的社会平等,即政治平等与经济平等。回顾改革开放前所实行的社会分配制度,经济平等是在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制度下实现的。它所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生产力的低效率,“十年动乱”期间达到了经济崩溃的边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3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然而,在市场经济和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条件下,社会生活的一个明显变化则是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经济平等是社会平等的重要方面,然而,平均主义的经济平等导致社会生产力的低效率这一事实表明,这样一种分配制度对于我国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来说,是不适合的。它对于经济发展缺乏激励性,因为它保护了生产活动中的惰性。实际上,这意味着以往我们并没有完整地把握马克思主义。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并非认为在共产主义的初始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就可以真正实现经济的平等。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社会还不能实行体现彻底平等的“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按需分配原则,而只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前者是在更高级的社会阶段———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马克思设想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所实行的分配原则。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平等上虽然与资本主义社会有着质的区别,但仍然保留着“资产阶级的法权”,承认不同贡献的应得性。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不应空谈抽象的道德和正义,而是应当把道德和正义问题与社会历史发展阶段联系起来。因此,承认在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差别,尤其是经济上应得的差别,同样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内涵。从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遵照邓小平理论,让一部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既符合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历史事实,同时也是向作为最终目标的“各取所需”的共同富裕的迈进。
不过,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之后的社会经济体制,并没有预见到市场经济的必要性。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市场经济体制是现阶段社会主义的生存与发展的必要体制。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社会实践所产生的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却是相当严峻的。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有它的逻辑,如果不加以社会调节而完全按照市场的逻辑发展,在社会公平问题上就有可能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共同富裕的伟大愿景。市场经济内蕴着一种经济公平观。这种经济公平观运行的结果与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社会平等权利的社会公平正义观有重叠的一面,但也有冲突的一面。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按照自己的逻辑运行,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经济财富占有的不平等,贫富差距的拉大。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需要两类公平:一是起点或机会的公平平等,二是应得的公平平等。就前者而言,是指所有进入市场中的经济主体一律是平等的;如果某些主体有着优于其他主体的特殊权利,就是不公平的。这类公平平等也就是规则公平。就应得的公平平等而言,是指人们的劳动报酬是合法的收益所得,即符合“按劳动分配”的原则。然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或按贡献取酬的特点是拉开分配收益的档次,从而激励有能力的人,使他们有更大的劳动创造积极性或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并且,现代市场经济的分配制度实行的是两类分配制度,即按劳动力分配和按人力资本分配(包括股权或期权激励),前者只有劳动力收益,后者则是智力或才能进入分配收益领域;两者的差距可能高达千倍以上。
这里需要指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从非市场经济的意义上提出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原则,并且批判性地指出这里通行的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然而,马克思所阐明的原理可以转化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原则。马克思指出,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因此,劳动者领回作了各项社会扣除之后他的劳动“所给予社会的一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1页)。而这里的劳动所得并不表现为价值,即马克思设想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商品交换,从而也就没有货币,因此,个人从社会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从而领得与他的劳动量相当的消费资料。“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并且,“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同上,第11-12页)然而,实践表明在非市场的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从而不可能真正实行这一原则(结果是平均主义盛行)。这也就意味着,马克思所提出的按劳分配原则只有在价值规律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真正起作用。不过,马克思指出,这种平等的权利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他说:“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12页)因此,虽然马克思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真正的平等,然而他也意识到,由于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刚刚从那个旧社会脱胎出来,因而权利不能超出那个社会的眼界,只能实行不平等的分配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放弃了理想社会的目标,马克思对这一权利的批判表明他所追求的仍然是真正的社会平等。
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表明,随着现代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财富占有的不平等现象也在发展,并将形成社会财富占有上的(两极)分化。在现实中,由体制不健全、权钱关系等问题所导致的不公正的社会环境,使得社会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更为严峻。当前,我国社会财富占有上的两极分化现象已经出现,并且基尼指数(0.46)已经超出了国际警界线。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已经拉开,并且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受阻,社会底层人员(如农民工)在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体制下难以改变其命运。如果一般社会成员的心理承受不了过分悬殊的收入差距,感受不到实际经济利益的改善,尤其是社会底层人员感受不到生活的改善,那么就有可能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衡量利益关系是否和谐的一个基本尺度就在于社会公平是否得到了维护。一个财富占有严重不公平、利益分化严重的社会不是人民幸福的社会。同样,一个贫穷的社会也不可能是人民幸福的社会。迈向共同富裕的经济前提在于经济的发展。没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没有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认识到社会公平正义观和经济生活的公平观之间的不相容性,也要认识到它们在社会功能上的互补性。没有市场经济,中国不能经济繁荣;而没有社会和谐,中国不能长治久安。
重要的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并非是可有可无之举,而是关系到中国走什么道路的根本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正义观强调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政治经济权利的平等性,所指向的是未来人类社会的真正平等。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要实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公平正义理想。我们必须意识到,市场经济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一个历史现实所规定的经济必要性,但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目的之所在。市场经济内在有着偏离社会公平正义的趋向,因此,必须以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来加以制衡。制衡并不否定经济生活的不平等,它在坚持平等的生存与发展权利的前提下,仍然承认一定范围的应得财富的不平等的公正合理性。承认这类出发点的不平等以及由此而认可应得财富的不平等,是实行市场体制的现代经济活动所需的公平观,是现代生产效率的一个基本前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社会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有发生社会性质转变的可能,即社会财富占有朝两极分化发展,并引发社会的不稳定甚至社会的危机。因此,必须在特定意义上以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否定这种不平等,制约它的扩展,在财富分配上向平等方向倾斜,尤其是考虑那些最少受益者的利益。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可能无限制地增加平等。增加平等在一定的社会认可范围内可以增进效率;但超过了这个一定的范围,就会产生负效率。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的分配既要体现市场经济本身的特性,又要反映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本文作者:龚群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