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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纳税筹划贯穿加工贸易企业产业转移的全过程,主要通过转移区位选择、贸易方式、加工方式选择、出口方式和投资方式选择等路径影响产业转移决策。
关键词:纳税筹划;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影响路径
纳税筹划如何影响我国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可分别从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的特征进行分析:从产业转移角度看,纳税筹划通过转移区位和投资方式决策产生影响;从加工贸易角度看,贸易方式、加工方式选择和出口方式的纳税筹划影响转移决策。
一、转移区位
转移区位选择是纳税筹划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最为直观的影响途径:加工贸易企业要考虑到承接地的税收环境和纳税成本;承接地为了吸引投资选择提供大量税收方面的税收安排或优惠政策[1]。由2003-2013年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税负分析可知:我国各区域间税负差别巨大,由高到低依次是东部、西部和东北部、中部。其中2013年税负最高的北京为53.16%,比最低的河南(10.19%)高了3倍有余。直观看,税收本身是企业成本中不容忽视的部分,税负差与加工贸易规模的乘积效应下,选择低税负的目标区位符合降低成本的理性决策原则。综合看,据研究区域税负本身不是单一因素的结果,税负与税收征管水平、国有资本比重、二三产业比重成正比,与外贸依存度成反比,加工贸易企业产业转移的区位选择不得不考虑税负指标所体现的上述因素。
二、投资方式
加工贸易企业区域转移的投资方式有多种,可以选择整体转移或者部分转移,也可以在承接地地并购、新设分公司或者新设子公司,不同的投资方式各有优劣。通过访谈与调查,笔者发现考虑或已经实施了区域转移的加工贸易企业,在转移初期更倾向于采取在承接地新设公司的部分转移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企业一方面可以在两地通过独立的企业法人进行关联企业间的纳税筹划,另一方面新设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筹备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还可以继续保持在转出地已经积累的供应链等优势扶持新设企业发展。随着时机成熟,企业将彻底结束转出地业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区域转移。当然,也有加工贸易企业采取直接在目的地并购的方式直接转移,在本土企业的基础上迅速整合,实现无缝转移。
摘要:为合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新税法实施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对于高校教师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特点及高校教师的收入现状,结合新个税法的规定,重点分析优化综合所得、充分享受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合理分配工资薪金与年终奖的比例等几个方面的影响,探讨了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综合筹划方案,并提出相关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前言
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不仅提高了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实行累计预扣预缴,还对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实行综合所得申报等一系列改革举措,让大家真真切切得到了实惠。在同等工资收入总额情况下,旧个税法为按月计税,每月发放工资数不同,每月计算的个税也不同,全年缴纳个税总额自然也不同;新个税法,个税缴纳总额是按全年工资薪金为基础来计算,无论每月发放多少工资薪金,每月预扣多少个税,只要全年工资薪金相等,缴纳的个税就相等。旧个税法,按月计税,年终奖最佳配置主要是与年终奖申报当月的工资收入有较大的关系,纳税筹划空间很小,加之高校教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意识不强,基本上不参与个税管理计算过程,均由代扣代缴义务人计算、申报,无法自我实现合理的分配收入以达到纳税最少的目的;新个税法,按年计税,采取的是“预扣预缴+汇算清缴”的模式,年终奖最佳配置不需对全年收入有很准确预测,关键是可以对年终奖进行自主选择申报,给纳税人税收筹划创造了空间。新政下纳税人必须亲自参与个税附加信息填报、缴纳、汇算的全过程,而且税收筹划所带来的利益空间足以让大家主动要求去学习了解个税相关政策法规,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在确保国家税收收人不流失的前提下,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尤其对于中高收入群体的高校教师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高校教师的收入现状
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不仅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奖还包括各类监考费、论文指导费、超课时费、科研绩效、科研奖励金等。其中只有工资按月发放,其它项目基本都是按次、按学期或者按年发放。高校教师还经常会发生在外讲学的课酬、项目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这些都属于劳务报酬范畴,平时按劳务费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以年终奖的发放为例重点介绍。自2019年起,年终奖仍然可按特殊算法,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在年度中间如何发放则并不影响个人所得税税负,只不过纳税人有权选择使用或者不使用年终奖申报,不用再减当月收入不足扣除费用(2018年10月1日后为5000元)的差额后,再除以12个月。加之年终奖税收申报时,是可以对年终奖进行分批发放,再自主选择年终奖申报方式,这样的话就有很多种变化,给纳税筹划创造了空间,尤其是可以降低中高收入者的税负。
三、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摘要: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经营活动关乎机械制造业、租赁业、建材业、金融业、房地产等行业,甚至会影响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因此,此次建筑业“营改增”对我国经济发展、税收改革、财政收入都有深远影响。但是,由于建筑项目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涉及行业众多,上下游供应商关系复杂,可抵扣进项税额复杂等原因,使得建筑企业“营改增”相较其他行业显得更加复杂。通过对GX公司营改增前后税负水平的测算,分析工程成本中可抵扣项目的构成,对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带来的税务风险提出应对建议,从而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分析;风险防范
我国的企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根本目的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由于增值税的抵扣额主要是机器设备和技术改造投资,高新技术设备和高新技术投资越多,越有利于企业节约税收支出。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据测算,这四个行业涉及800万到1000万户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后,整体减税规模将达到6000亿元左右。近几年经济增速放缓,我国正处于经济遭遇下行压力的阶段,通过实施“营改增”政策,能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减轻自身负担,使其更具市场活力,更好地实现产业转型、结构优化。建筑业是基础性产业,其上下游关联行业众多,经济相关度高。建筑施工行业及其生产过程区别于一般制造企业的供应链,其在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周期等多方面的特殊性,加之长期以来粗放式管理的模式,导致自身发展的不规范,其会计核算具有独特的行业特点和复杂的传递流程。在全面改征增值税以后,可能在进项税额抵扣及销项税额转嫁方面出现诸多问题,这就要求企业严密地权衡利弊,规范健全自身的会计核算,合理规避税收风险。因此,研究“营改增”税收改革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具有重要价值。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之前的企业税负水平测算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没有真实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扭曲了价格制度体系,导致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的严重背离。另一方面,建筑行业的上下游行业之间适用不同的流转税,造成重复征税现象。基于样本企业GX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山东省G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原属国有企业,后经改制于2000年实现股份制经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资产总额36亿元,净资产16亿元。公司下辖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拥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以及钢结构安装、劳务分包专项等专项资质。近年来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以及桥梁涵洞工程总承包,承接了省内外大量代表性工程,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见表1)。可见,按营改增之前的计税方法,应纳营业税税额=计税营业收入×营业税税率,也即,应纳营业税税额=税前造价/(1-营业税税率)=(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1-营业税税率)。扣除分包收入、营业外收入,企业的营业税税负率为计税收入的3%。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之后的企业税负水平测算
住建部的《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的通知》中明确,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我国增值税税率设置了17%、13%、11%、6%、0%五档。1、按简易征收办法。根据营改增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清包工”方式和“甲供材”方式下承揽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难看出,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我国建筑行业现行的清包工、甲供材较为普遍的现状,从政策制定上给予建筑行业支持,使上两类业务在税款缴纳上前后衔接,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平稳过度。简易计税方法下,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变、适用税率(征收率)不变。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征增值税的基础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区别于营业税价内税的性质,故企业的实际税负较营改增之前会有小幅下降。2、按一般计税办法,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要对工程税前造价逐一进行分析,区分不同成本构成项目及各自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率,综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确定企业实际的税负水平。(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企业自有生产工人发生的人工费,只能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无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项目;企业外包劳务发生的人工费支出,劳务承包公司一般会选择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故分包企业也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由此可见,工程造价中的人工费项目,无论自行施工还是劳务外包,都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除个别项目外,材料成本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自有施工机械分摊的折旧费,最终可按购置机械时适用的进项税税率进行抵扣。租赁的机械使用费,按有形动产租赁业适用的税率17%进行抵扣。(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企业管理费项目构成比较杂乱,涉及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基础电信业、金融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适用税率涵盖17%、13%、11%、6%。但该部分成本所占工程造价比例较低,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影响较小。(五)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利润是根据有关工程造价法律法规计算的税前造价构成项目,具有一定的历史性特征,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六)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该部分构成主要为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无可抵扣项目。调整后的营业收入481084.57万元,营业税税额为14432.54万元,测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2919.30万元.关法律法规的理论条件下,测算的企业2015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797.12万元,当年度应纳增值税额为1122.18万元,较营业税税负下降了92.33%;实际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3554.04万元,当年度应纳增值税额为19365.26,较营业税税负提高了34.33%。
【摘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行业,其情况复杂,涉及税种税目繁多,因其涉及多样复杂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采购模式,且随着建筑业进行营改增改革,新的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出台,对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较大影响和严峻挑战。涉税风险趋于复杂,加强财务管理及税务筹划,将有利于企业避免相关涉税风险,提升经济效益。论文从多方面进行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分析。
关键词】建筑业;税务;筹划
1合同筹划
1.1实现价税分离
营改增实施后,需要实现价税分离,增值税部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价款部分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将价款与税款分离。相关风险点提示:如果签订合同时未分别列示价款与税金,而只列示一个合同总价金额,按规定需要按照合同含税总价金额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缴纳印花税税款。如果对合同签订细节不准确掌握,将会导致税款多缴纳的风险,或者按照不含税金缴纳造成漏税风险。因此,签订合同时应规范合同签订方式,准确描述相关条款,规避纳税风险。
1.2明确划分不同税率合同业务
建筑承包合同以EPC为例,包含勘察设计(6%)、建筑安装(9%)、设备采购(13%)不同税率业务,纳税人需要针对不同的业务明确列示,将总包业务拆分为不同税率业务,分别进行核算。依据相关增值税规定,对于涉及不同税率业务,应当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的兼营及混合销售业务,应该从高适用税率。因此,签订合同时避免因混淆业务造成涉税风险,对于归属不明确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尽量明确,并考虑尽量纳入税率较小的合同。避免签订类似“其他”内容合同条款,避免因业务界定模糊,多缴或少缴纳税款,造成涉税风险。另外,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税收筹划方向应根据业务考虑其特殊性,如针对总承包企业而言,拆分设计、土建、安装、材料、设备等合同可以避免混淆业务造成多缴税款风险;针对分包商而言,可以进一步考虑服务业务类型选择,如清包工、甲供工程等业务。
摘要: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发展的重要部门,新时期下其税收筹划好坏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本文在分析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与问题的基础上,从营造环境、树立观念、建立管理机制、培养团队、加强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等方面提出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建筑行业;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一、引言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有序推进,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在企业的税务管理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正确而有效的税务筹划所带来的巨大作用。但是,我国有关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且主要集中于有关节税收益等方面,在具体行业的税收筹划研究很少,实践上亦不尽如人意。我国城镇化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十三五”规划确定了发展目标,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可以说建筑行业进入了相对的黄金时期。能否在这一新的机遇期提高建筑行业的收入水平、利润水平,能否开展有效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与税收风险,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建筑行业投资大、风险高、合同数量多、资金周转时间长等显著特点,且其工作涉及面广,直接涉及的税收项目比较多,税收负担重。据统计,建筑行业的入库税费收入占到税收总额的5%,并且增速很快。建筑业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营业利润较低,其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减少税收、扩大利润空间已经成为目前建筑业发展的诉求。因此,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及财税改革的背景下,研究加强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强化经营者的纳税意识,防范税务风险,维持和提高建筑行业的利润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与问题
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型的、涉及面广泛的行业,涉及多项经营管理活动。其涉及税收种类也相对较多。现阶段,我国建筑行业的税收筹划种类繁多,但是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