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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郭路远 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地方海事局
目前,在峡江水利工程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主要有挖沙船、运沙船、定位船、起重船、辅助艇以及抛石船等等。船舶状况参差不齐,既有管理规范,船况良好的大型施工船舶;也有船况差,船员素质差的低质量船舶;还有一些船舶证书不合格、船员配备不足的个体船舶。而且随着工程施工进度的推进,施工船舶数量的增加,施工船舶的违章现象日益增多,事故(险情)也时有发生。
2012年3月5日7点32分,参与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武警水电二总队五支队用巡逻艇搭载8名监理公司工作人员对水利枢纽工程质量进行例行检查,在巡逻艇行驶到坝头位置时巡逻艇主机突然熄火,巡逻艇从坝口急速向下漂流,情况十分危急,后经峡江县地方海事处紧急搜救,在坝下找到遇险船舶,幸无人员伤亡;2012年5月9日15点30分,在峡江水利枢纽施工水域上游,参与峡江水利枢纽工程施工的“新干运7639”船舶满载砂石,在即将到达料场码头时,主机忽然失去动力向大坝围堰漂移,危急大坝围堰安全及围堰内数百名作业人员安全,后经峡江县地方海事处紧急救助,将险情成功排除。
2012年6月份,吉安市地方海事局组织对参与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19艘施工船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检查中发现:(1)部分施工船舶技术状况较差。大部分是老旧船舶,一些施工船舶为改造后的船舶或二手船舶,其船机电设备性能较差。(2)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缺失严重。检查中有80%的船舶救生衣配备不足,救生圈配备率为零,消防设备配备就更差了,19艘施工船中只有一艘船舶配备了灭火器。(3)多数船舶配员不足。为节约成本,大部分施工船舶实际配员不足,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船员证书,持证船员不到30%。(4)船员素质较底,安全意识淡漠。经了解,19艘施工船舶的船员大部分只有小学文化水平,法制观念淡薄,业务能力低下,不按规程操作,对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缺陷视而不见,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工作时不穿戴救生衣,超载冒险航行时有发生。(5)大部分施工船舶没有按规定显示施工作业警示标志和悬挂号灯、号型等信号标志。(6)“交通船”交通船违章载客现象严重。虽然施工单位雇用了一艘渡船作为交通船,但是渡工为贪图方便,节省成本,不愿多跑,导致违章超载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上、下班时间更为严重,有时实际载客超载2~3倍。
加强施工船舶安全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一、严格把好审核关。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审批手续时,要将施工船舶及船员的所有证书资料交海事管理部门查验,并提交以上文件资料复印件存档核备。海事管理部门在审核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有关文书和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要加强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施工船舶和船员的所有证书资料的查验,对不符合航行安全和作业安全的船舶一律不予审批。必要时,海事执法人员在接到水上水下活动申请报告后应对施工船舶进行现场检查,实地了解船舶的真实技术状况和配员情况,严格把好审批关,杜绝不合格船舶进入施工作业市场。
二、做好施工船舶进场前的安全检查。根据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现场海事监督人员要严格核实施工船舶是否和许可证上允许施工的船舶一致,坚决禁止未取得活动许可擅自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进场。对活动许可的施工船舶要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检查,主要针对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以及消防、救生、船舶技术状况以及防污染等安全方面进行检查,对不满足适航(作业)条件的船舶一律不予进入施工现场,等待船舶缺陷纠正后方可参加施工,对施工前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要坚决依法惩罚,保障施工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三、加强施工船舶的现场监管,现场监管是最重要的管理环节,也是最后的管理底线,因为所有的安全措施说到底还是要落实到作业现场。同时现场监管也是最直接、最快发现问题和最有效纠正、处理问题的环节。现场监管不能流于形式,而应从专业的角度来检查施工作业中不完善的地方。加强督查,优化现场监管模式,通过定期、不定期到水域施工现场对船舶的配员情况、船舶救生设备、消防设备有效到位情况、施工安全作业程序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船舶是否按照施工水域范围施工、施工现场是否设有警戒标志、施工船舶是否悬挂相应的号型号灯、施工作业船舶是否有违反安全作业的现象,检查施工船舶是否守听指定频道,是否按要求遵守施工通讯,船对船、船对岸的通讯是否有效、畅通。执法人员在对施工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时,可以适时联合施工项目部开展船员操作性检查,促使船员履行职责,同时对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确保设施的安全性能处于正常状态。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批评教育,督促船舶认真整改存在的缺陷,严肃查处施工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那些未取得活动许可从事施工作业、拒不服从管理、套牌船、“三无”船舶,要按有关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坚决清理出场。
四、落实建设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是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有效途经。工程建设单位,就是水上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是各自施工区域的具体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对分包单位及施工船舶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在具体的监管中,在明确建设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应紧紧抓住建设施工单位,推进安全管理工作,形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施工船舶-施工船员的五级安全管理体系。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成立专业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力量,落实安全生产资金;督促施工单位制订施工安全保障方案,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督促施工单位要与其服务的施工船舶签订安全责任书,将施工船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内进行管理。
五、建立协调机制,组成安全监管统一战线。海事管理部门要主动和安监、业主、施工单位安全部门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制度,采用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机制,对施工船舶进行检查,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章船舶。同时建立水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每月或每季度定期、不定期地根据实际情况召开由安监、海事、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职能部门共同参加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议,通报安全管理情况,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安全管理中的疑点和难点问题,适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对策。
六、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施工船舶事故应急演练。为使水上施工有章可循,安全监管有序进行,海事管理部门要联合建设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船舶安全状况报告制度、施工船舶日动态报告制度、施工船舶避风协调机制、施工船舶和人员进出施工区域报告制度、安全风险源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应急预案的演练制度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全方位覆盖对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同时,通过辖区内恶劣气象条件下施工船舶的事故应急演练来检验船舶是否按照要求落实事故应急安全措施,强化对施工船舶消防、救生等定期演练的检查,通过演练来提高施工船舶应急反应能力,保障施工船舶在不可预见的事故发生时具备足够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并能够采取正确的对策,保障施工水域安全形势稳定。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施工船舶船员安全意识。海事管理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施工单位在船舶进场时进行船员上岗安全教育,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定期召开船舶安全生产例会。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施工船舶船员熟知作业水域通航环境和水工作业特点,掌握在各种应急情况下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技能,进一步提高施工作业船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导致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