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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几年来,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极端天气事件日益增多,水灾风险不断增加,水灾损失补偿的安排问题变得越来越迫切。在我国保险业稳步发展的今天,已经初步具备开展水灾保险的条件,而且,在我国很多地区对水灾保险具有大量的潜在需求。然而我国水灾保险经营现状及水灾保险依然存在问题,通过进行系统性分析,由此提出了我国水灾风险保险的发展现状与对策。
关键词:水灾保险;对策;发展现状
1我国水灾保险的需求分析
水灾保险也称洪灾保险,是一种为配合洪泛区管理,限制洪泛区不合理开发,减少洪灾社会影响,对居住在洪泛区的居民、社团、企业、事业等单位实行的保险制度。它属于防洪非工程措施之一。水灾保险应是非商业性的、应急的保险,投保人的财产一旦遭受洪水损失,由洪水保险机构立即负责赔偿,以保证水灾风险的即时性。同时再保险更需要加强创新,建立全新的分担机制以减少物质损失,加快经济发展。保险需求既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购买且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数量。水灾保险需求大体上分为两种:个人需求和企业需求。国外学者提出了个人对财产保险需求的理论模型,为后来学者对水灾保险需求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受灾者可以自己预估到自己会面临水灾的风险,保险人会准确估算到被保险人的财产风险,这其中包括消费者个人的收入水平和保险价格及受灾损失率,还有消费者的风险偏好程度。企业的需求则与个人需求有一点是不同的,企业购买水灾保险主要是满足参与企业交易的各方利益,这其中包括企业供货商、购买商、企业员工等。处在水灾风险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对于水灾保险需求更大,主动性也更强。
2我国水灾保险存在的问题
2.1水灾保险费率厘定有待完善
世界上遭受洪水严重侵害的国家中我国始终占据着一席之地,因洪水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年年攀升。水灾保险就成了降低受灾群众的保障,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水灾保险承保难度较大,水灾保险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政府、保险公司、投保人三个方面。政府在水灾保险系统中主要是制定规范,进行政策上的支持,管理各个利益主体的行为。当洪水灾害发生时,投保人是水灾的受害方,同时也是水灾保险的受益方。水灾保险的定价问题,是保险公司如何分担风险的问题,是水灾保险研究的关键和核心。如果保险费率太高,居民和企业会因为经济问题可能不会选择投保。如果保险费率过低,保险公司收入减少、无法获得利润,如果洪水灾害发生频繁,保险公司将面临沉重的经济压力,导致破产。因此保费的厘定是保险公司在水灾保险业务推行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2水灾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模式不明确
水灾保险基金是结合政府、资本市场等多元主体参与融资管理与损失分担,以保险产品为载体,是一种用于分散水灾风险与分担水灾损失的专项基金。水灾保险基金管理上的主要问题就是政府在水灾保险基金上的管理不够严格,当突发洪水灾害时,政府会进行临时防洪机制,相关政府部门会对灾害现场进行救援,救援的物质方面的钱款均来自水灾保险基金。随着灾害发生频率的增加和损失增加,仅仅靠财政救济转移风险的方法往往会造成“突发性”财政负担,而且对受灾地区有局限性。在政府的支持下,减少了保险公司的资金压力。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大都采用内设投资管理部运作保险资金的模式,保险公司直接控制投资活动,投资效率较高,多数水灾保险基金都是以负债的方式筹集的,随着时间的增长,资金的模式难以适应自身负债性的要求,再加上宽松的政策法规,单一的投资品种、匮乏的投资工具,这些都导致了严重的资产与负债失配现象。
2.3未形成有效的保险经营模式且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水灾保险模式,水灾管理的现有机制可以归类到巨灾管理中,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和分担机制,如今我国的风险管理上采用的是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配合,以灾民自救为主、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的模式,没有形成一套可推广的、有制度保障的管理机制。我国已出台的相关条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但对于水灾保险方面具体条款仍然缺失。我国应该建立如水灾保险的构建路径,可操作性的水灾保险的法律依据。抽象的、政策性的呼吁和指导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而且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偏离其倡导目标。
2.4洪水灾害风险图绘制不完善
不但规定了参与对象,还用来预估风险因素以界定保险费率。我国东南沿海及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经济发展繁荣,众多富裕经济区域及城市聚集于此,工、农、商业财富集中数量庞大,是洪水危害最大的威胁对象。洪水灾害具有复杂性、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这些特点导致灾害的经济损失也很难预估。我国水利工程多,需要及时更新风险图。洪水灾害严重程度往往也取决于不同地区、不同流域等因素,关于其周围相关水利工程运用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洪水灾害的变化情况和严重程度。洪水风险图有很多种功能,针对每个国家的不同国情、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社会情况特点,绘制水灾风险图时需要在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
3完善水灾保险制度的发展对策
3.1科学合理的制定水灾保险的价格
商业保险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科学合理确定费率,提高保险公司对水灾保险的承保率和经营效益。保险公司需要积极整合洪水灾害损失资料中心,需要注意洪水灾害数据灾情报告等相关数据的积累。保证保险公司正常经营,争取实现盈利且不发生亏损。另外,区分好居民与企业,为他们设定不同的水灾保险保费。对于水灾保险的研发困难,我国需要科研团队的支持。应该要求聘请专业人士对水灾的评估和保险定价进行专业研究。具体还要全面考虑费率的总体水平和费率结构两方面。3.2明确基金管理和运营模式由于我国洪水灾害损失占GDP的比重逐渐上升,财政方面面临越来越大的资金压力,水灾保险越来越受到重视,明确基金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对水灾保险给予的高度重视是十分难得的机遇,值得保险公司积极把握,例如“开拓”水灾保险业务领域,做大做强水灾保险市场。在承保方面,国家应对存在水灾风险的单位和个人推行强制参保,规定企业和个人有最低投保金额,并给予一些政策优惠,只有这样才会有效分散水灾风险,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收入,为保险公司的水灾保险业务带来更大的“推动力”。目前我国水灾保险资金较少,保险公司内部积累的时间较短、资金规模小。相较于一般保险资金,水灾保险赔付资金基数更大,这就需要较高的流动性来维持理赔流程。可以通过银行间债券和证券基金投资以提高水灾资金整体的盈利水平,减轻央行低利率造成的后果。对于保障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保险公司可采用限额的承保方式:出现灾害全损时,投保人并不能获取全部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超出责任范围的部分风险转嫁给再保险、政府基金和资本市场。
3.3建立有效的保险经营模式和法律法规
建立我国水灾保险的模式,要考虑影响我国水灾发生的因素,包括水灾损失大小的气候、人口数量、地理环境、资产密度等实际因素。政府在制定保费中按照生产经营状况、承保土地面积、工程总造价等来收取。是否立法并且以什么样的形式立法都必须经过缜密的考量。首先需要考虑多方因素,包括法律的可行性、相关社会效应等。法律应具有倡导性,详细概括水灾的性质、作用、保险费率、政府的权威、保险人的权利等。还要考虑法律的可实施性和社会效应。我们要在法律法规实施的过程中,通过具体落实来继续调整条款,以面对水灾保险的法律供给机制的障碍。在修改过后积极进行地方试点,设立好初级目标,建立多种形式的保险实施方案,加强政府的管理;建立中期目标,重新规划试点地区的具体实施条例;构想远期目标,在今后关于水灾保险制度较为成熟的情况下将相关成果记录到《保险法》中。
3.4科学编制我国各流域风险图
第一,要对洪水损失进行准确的估算,根据洪水灾害的特点,重新编制流域风险图,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要根据流域风险图提醒该地区时刻注意好防灾的工作,保险有效期内要对相应对标区域采取规避风险有效举措,尤其对于大中型企业这样的大额客户,要特别关注防灾的开展。第二,要对我国的正在建设中的水利工程进行程度及时的更新,以确定水灾损失。由于水利工程属于人为因素,我们要根据不同时间的工程进度对水灾风险的程度进行评估,减少灾害突发时的损失。第三,在绘制流域风险图时,要考虑到水灾保险的需求,并根据不同的需求,制定包括多种信息的洪水流域风险图。绘制流域风险图时要考虑到我国农业发展情况以及企业和个人的需求状况。洪水流域风险图能够展现依据不同频率水灾情况,某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可能受到洪水淹没的覆盖范围和严重程度的地图,据此可以看出洪水风险空间分布程度。可以通过水文水力学数值模拟法、洪灾频率分析法和实际洪水调查法。
4结语
洪水灾害严重影响着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水灾保险在应对洪水灾害时所起到的作用愈发明显,积极探索我国水灾保险是十分必要的。总体来看,我国开展水灾保险具有较强的客观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实施水灾保险提供了条件,人民的参与意识也在逐步加强,保险市场发展较快。在开展水灾保险所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基础工作和技术支撑,以及立足于本国国情的水灾保险制度的试点以及研究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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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晶格 曲巍 单位:锦州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