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正文

谈外卖食品强制责任保险可行性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谈外卖食品强制责任保险可行性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谈外卖食品强制责任保险可行性

摘要: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是改善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措施。面对频发的外卖食品安全事件,引入强制保险机制是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健康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并不顺利。究其根源在于缺乏政府引导和市场培育,保险制度不完善和食品事故难定责。因此,构建外卖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并且根据责任划分确定建立双轨赔付制;同时建议采取外卖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三方共担保费的方式,互相监督,提高三方的安全责任意识,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关键词:外卖食品强制责任保险;双轨赔付制;三方共担

1研究背景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应用的高速发展,不仅潜移默化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与习惯,也推动了许多有关行业的快速崛起。其中,互联网外卖行业的发展尤为迅速,大大小小的食品经营者纷纷“触网”,抢占舌尖经济。这类餐饮行业新兴业态在方便利民的同时,也带来了食品安全隐忧。外卖食品安全问题使消费者的消费权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都受到了威胁,使商家信誉受损,使食品业经营秩序紊乱。就目前而言,在“外卖”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希望立马投入人力物力等解决,但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完善的体制导致处理滞后,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帮助。在这种情况下,本项目希望借助社会力量—外卖食品强制保险,来及时进行有效补偿[1]。

2外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瓶颈

2.1违法成本低,缺乏政府引导和市场培育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可知,商家违法成本并不高昂,对其的惩戒力度不足,对大部分中小微商家而言,食品法规定的赔偿金额并不会影响成本,反观保费的额度可能会加大商家的成本,商家基于自身利益因素考虑,对投保产生退缩心理。并且,就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走法律程序进行维权的成本太过高昂,不如采取私下解决的办法。故而商家投保意愿强烈但投保动力不足。其次,保监会在2015年草拟的《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不强制执行,所以,大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险却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支持,企业没有投保意识,市场无法营造一种主动参保的氛围,政府引导的关键作用没有得到实现,是导致推行瓶颈的一部分原因[2]。

2.2食品事故难定责

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取证难、检测难、责任认定难。特别是在外卖食品这一特殊的无店铺经营领域,商家的素质参差不齐,网络渠道难以眼见为实。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缺陷产品难以举证。同时,在提供证明时,消费者无法确认产品缺陷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通常食品缺陷问题较为隐蔽,消费者的身体素质又各有差异,检测鉴定结果不会百分百准确。无法得知是商家的食品导致的不适还是自身疾病的因素。再者消费者个人也无法承担检测费用,无法通过高精尖手段获知是个人问题还是商家行为,导致无从追责[3]。

2.3保险供需失衡,开发能力不足

首先,食品安全险作为新兴的一个险种,创新不足,供需失衡问题严重。面对不同规模的商家多种多样的需求,目前的保险缺乏多样性,严重影响了小型餐饮业的投保积极性,在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之前,商家可能会放弃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而我国的餐饮企业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食品安全保险种类的缺乏使得大部分商家不愿意投保,保险公司难以盈利,更加不愿意主动推行外卖食品安全保险[4]。其次,食安险产品的开发囊括了多方技术,包括责任认定、风险类别、保费厘定等。保险公司为了减少赔付支出,还需要提前开展预防监督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还需要参与到诉讼环节。在这样的背景下,能够开发这个险种的保险公司少之又少,对保险制度的推行产生了不利影响。

3外卖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突破

3.1法律强制、政府监管、市场培育

2015年,保监会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意见中对基本原则、试点范围等都作出了方向引导,但至今食品安全保险都未能广泛推行。所以,为了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建议采用法律强制的手段,明确保险公司的作用,明晰商家责任[5]。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公文后,应监管其实施进度,与保险公司形成联动,共享信息,以便掌握政策的执行情况,为政府工作考核提供依据,为制定奖惩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3.2外卖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双轨制运行体制

确定了外卖食品安全保险为责任强制类型的保险后,要在保费上仔细琢磨,保险公司按商家规模确定的保险金额既要与商家的保障需求相适合又要防止因保险金额过高而使企业缴费困难。根据太平洋保险已推出的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来看,其保险费的分层依据在于营业面积,但是,这不适用于外卖行业。在外卖平台上,销售量越高的商家更容易被平台推荐,从而形成马太效应,使得销售量翻倍增长,根据调查,小店铺销量高于大店铺的案例比比皆是。根据网络平台的特殊性,拟定以外卖单数为保险费制定依据,据美团最新的财报数据显示,2018年的外卖单数为63.9亿,增长率为56.3%。由此可见,外卖单数可以体现商家的盈利水平,并以此制定保险费。小组经过讨论并且参考网络平台上的销量统计,建议保险公司以销售量作为分层依据[6]。所谓外卖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双轨制是指以外卖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消费者为第三人,当被保险人应依法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责任是否明晰而进行直接赔偿或分摊赔偿的补偿双轨制。双轨制的核心是侵权责任明确,而责任则根据第三人的证据情况判定。实施外卖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双轨制体制的意义在于减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成本以及快速赔付第三人[7]。如果第三人证据充足,便可行使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将证据传输至保险公司,由专业团队进行赔偿认定,认定证实后,直接向第三人进行赔偿,如果第三人证据不足,但其身体损害与被保险人存在时间上的关联且被保险人无法提出有利的抗辩证据时,第三人先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保险公司本着化解被保险人风险成本的理念,在双方间进行调解,并酌情补偿第三人一部分医药费损失,保障被保险人正常安稳运营。双轨制的作用在于提高厘清责任的效率,从而快速赔付第三人以及减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的影响。从而快速化解矛盾[8]。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要激励消费者投保“放心吃”自愿保险,保险人与第三人是责任关系,无论消费者是否投保,保险公司都应根据其责任关系赔付第三人。“放心吃”自愿保险的意义在于除了基本的赔付外,保险公司还要帮助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向商家索要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自愿保险保障的是第三人依法追究商家责任的维权费用[9]。如果消费者在订餐前购买了“放心吃”自愿保险,用餐时发现“外卖”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物中有异物,且拍照取证或者到医院就诊且医院确诊第三人的身体损伤是由“外卖”食品不合规范而造成的,则可以进入理赔快速通道,同时第三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依法追求补偿,且保险人和平台也将督促被保险人履行其法律义务,并且补贴第三人的维权费用。如果第三人购买了“放心吃”保险,而且责任认定困难,则保险公司与商家按照一定比例承担第三人的医疗费用。赔偿完成后,保险公司免除帮助第三人追求惩罚性赔偿的义务[10]。这一措施不仅可以缓解保险公司资金紧张,还可以使法制意识深入人心。从问卷调查情况来看,很少有人把调解不成的食品问题诉至公堂,原因是诉讼费用高昂,判决时间长和取证困难。而在保险公司保障第三人诉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中,其证据确凿,胜诉可能性大,所以不用担心保险公司在诉讼费用上消耗大量资金的可能[11]。

3.3外卖平台、商家、个人三方共担责任

在责任险推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平台或商家推卸责任、消费者骗保等现象,为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建议采取三方共担保费的方式,互相监督,提高三方的安全责任意识。具体方式如下:由平台承担大部分保费,商家承担少部分,消费者承担极小部分;在连续一年内未出过事故、未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下,可下调保费;反之,经保险公司调查,确认责任方,则次年保费上涨。通过这一手段,降低平台与商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概率,敲响警钟。同时,让消费者做到自我监督与管理,在不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付出更低的保费却能得到同等的赔偿。

参考文献:

[1]岳正慧.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8.

[2]肖利文.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法律制度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8.

[3]宋佳.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18.

[4]范小杰.基于演化博弈的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研究[D].郑州:河南农业大学,2018.

[5]马基瑞.我国“外卖”O2O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问题研究[D].乌鲁木齐:新疆财经大学,2017.

[6]董滨.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兰州:甘肃政法学院,2017.

[7]王中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研究[D].长春:长春工业大学,2017.

[8]袁韵宜.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研究[D].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17.

[9]罗昕.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6.

[10]段智伟.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构建[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6.

作者:王秋晨 蔡燕萍 马逍逍 单位: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