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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工伤保险缴费工作有利于提高职工工作的安全感和工作积极性,促进安全高效生产。在工伤保险岗位上的7年任职,笔者发现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薄弱,存在刻意骗保的现象;参保险种不完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针对当前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本文提出了加强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提升用人单位对参保的社会责任感,建立加强工伤保险缴费监管的长效机制等一系列对策措施,以期为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应对策略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缓解员工工伤事故的困扰,为受工伤者提供医疗康复救治和经济保障,同时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近几年,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水平有所提升,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不断攀升,每一年都有比上年增长。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工伤保险总体参保面低于预期,工伤扩面难,足额征缴存在阻碍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当前,不少用人单位不重视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出现了工伤保险缴费不及时,缴费的基数不正确,甚至骗保等问题,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劳动争议,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可见,当前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存在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主动参保意愿较低近几年,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民营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低,出现瞒报、少报参保人数,甚至刻意骗保等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第一,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薄弱,对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足导致他们可能为了一些蝇头小利,罔顾法律,产生骗保行为;第二,由于工伤保险是小险种,一些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未能认知其重要性,导致工伤保险的参保工作不到位。例如一些小微企业,他们认为管理者坐办公室,不存在危险性,不需要参保。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认为农民工这类特殊人群的工作只持续一个或几个项目的时间,属于短暂工作,没必要参加工伤保险。因而这类在用工单位意识中认为危险性不高的人群,工伤保险权益就得不到保障,究其原因就在于用工单位主动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不强。
(二)参保险种不完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社保五个险种几乎是独立参保的,用人单位存在选择性参保的情况。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费用较高,许多用人单位会放弃这两个险种,而工伤保险的费用比较低,防范风险的能力高,且生效即时可见,许多雇主就只选择工伤险种参保。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就无法享受基本的退休待遇和医疗保障。这种巨大的待遇落差,容易引发不和谐现象,存在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而对于只参加工伤保险又遭受工伤的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的职工,停发伤残津贴,至于其他的工伤待遇没有明确说明。目前我国统筹地区的处理办法是,只要工伤职工没有提出与企业和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是可以继续拨付工伤待遇的,这种政策能安抚工伤职工,维护社会的和谐,但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工伤基金的资金损失。
(三)参保缴费不及时,影响工伤基金的正常运行在实践工作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影响了统筹地区工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例如,有些单位分季度缴纳,或者等到资金充裕才缴纳;有些用人单位一直欠缴工伤保险,直到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当月,才开始缴纳工伤保险;甚至有用人单位一直到需要报销工伤待遇时,才补齐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这种停缴滞缴的现象容易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短缺而需要进行省级调剂的情况,影响工伤基金的正常运行。
(四)缴费基数未及时调整,引发社会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缴纳的数额,是以本单位员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当然,当职工实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的社平工资时,则以统筹地区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有些单位没有按照已付工资总额来支付工伤基数,从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增多。虚假的缴费基数严重损害受伤工人的待遇标准,容易引起纠纷,如争执、信访甚至上法庭诉讼等不和谐现象,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首次参保时间存在漏洞,缴费标准不合规从实践工作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在首次的参保的时间上存在一些漏洞,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骗取工商保险基金的情况。此外,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不合规,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的时间存在漏洞来说,由于工伤保险在参保和保险生效时间上与医疗保险不同,对于工伤保险来说,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参保当月就能够发生效力。而在现实情况中,很多用人单位钻空子,利用工伤制度漏洞,当月发生工伤后,再去经办机构给受伤职工申请参保。除了外伤,有些单位当职工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时,才选择给职业病职工参保,从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根据我国社保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员工的工资总额,同时根据社会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从用人单位的工伤参保缴费实际情况来看,部分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方面违规操作,存在缴费不合规的情况。举个例子来说,有些用人单位不按实发工资申报缴费基数,发生工伤后,一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均按照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这种虚报缴费基数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而且也容易诱发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引起信访甚至诉诸于法院。
二、解决工伤保险参保缴费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提升用人单位参保的责任感针对用人单位参保意愿不高的挑战,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树立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增强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从根源上提高用人单位的参保意愿。一方面,利用一切网络资源,如电视广告、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抖音、直播间等各种网络媒体工具,积极地宣传和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地推进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全覆盖用人单位和职工,扩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和知晓度。另一方面,以点带面,扩大宣传力度。树立先进的模范单位,对积极主动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并联合这些模范单位举办各种宣传学习活动,提升整个社会在工伤保险方面的责任意识。
(二)建立工伤保险监管机制,保障工伤保险顺利实施目前,工伤保险的监管力量较为薄弱,缺乏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应当尽快探索与工商、地税、安监、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用人单位逃避参加工伤保险和不及时、不足额缴费的风险成本,形成多部门合力执法的局面。加强社会保障、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配合,共享信息和数据。在工伤团体险方面,推动形成建筑、交通、市政、地产等在建项目全员参保的良性格局。依法追偿用人单位停缴欠缴费用,统一规定恢复期限,避免用人单位由于集中恢复和长期恢复而造成的负面影响过载,导致的恐慌。应该将那些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涉嫌犯罪者,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给予严惩。
(三)提高工伤经办人员素质,配备专业人员为了更好地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应当成立专门的劳动法律经办机构,形成一支懂业务、精专业、高效能的劳动保障法律经办人员。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信息技术管理的业务,工伤保险信息技术机构的组织和建设;加快建立工伤保险信息技术业务管理的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与管理工伤保险信息有关的科学理论研究。通过实践进行科学研究,促进工伤保险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其劳动保障部门和执行机关法律服务团队的建设,逐步削弱其社会行政执法色彩,增强其法律特色。时机成熟时,建立“劳动保障法院”,促进分院专业化,扩大主管劳动保障工作队法律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稽核监管,扎实推进工伤保险的参保与征缴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得到顺利实施。
(四)加快健全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工伤保险执法工作法制不健全是导致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在实践中问题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现有的工伤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应对实践发展的需要。有鉴于此,我国应该从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来完善工伤保险缴费相关规则。就中央层面来说,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细化,政府应对当前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出台办法予以统一解释,并根据工伤保险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启动工伤保险条例的再次修订工作,堵塞制度漏洞。在地方层面,各省也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就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问题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行为,更好地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除了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相关实施细则,有关机关还必须要加强工伤保险执法工作,对于实践中用人单位欠缴保费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数据共享平台,规定合理的追缴期,要求企业在追缴内予以补缴。对于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各种手段和形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结语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同时关系着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发展,影响着用人单位的用工效益,甚至与人们的生活以及社会安定息息相关。但是改革和实施完善的工伤保险法律和制度仍然是一项较为系统而繁杂的工程,其中的关键所在是必须建立起一套相对健全完善的、信息化的、系统化的管理体系,从法律制度、监管机制、经办人员等方面入手,解决工伤保险当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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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丽华 单位:福建省连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