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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德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体制
当前,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正逐步加深。预计至2025年,我国六十岁以上人口将高达3亿人,成为超老年型国家。养老形势日益严峻的背后是日益增加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压力。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的限制过多,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其他流通性较好的金融工具等,这必将造成投资的单一化和保守化,低收益也是必然结果。如何如何在政府规定之下,充分分散风险将资金分配到部分权益类资产投资上,甚至进行国外投资,开辟新的投资方式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详细阐述了德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构成、管理机制、运营模式以及资产配置,并针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的现状提出可行建议。
一、德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成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含了三个层次保障模式,其中法定养老保险为主体,企业养老保险、私人养老保险为补充。国内的有关数据表明,至2040年,德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之比将从53%上涨至73%。为此,德国政府也正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扩大私人和企业养老保险的比例。
(一)第一支柱:法定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德国的法律规定,绝大部分雇佣劳动者和相关行业的独立经营人员均有参保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律师、零售商、医生等高收入者是非义务参保人,但只要其年满16周岁,他们都可自愿选择参加。此外,法官、农业人员和公务员都有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无需参保法定养老保险。当前,约90%的雇佣劳动者都参保了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企业和员工自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约占总额的75%~80%;二是国家财政补贴,约占20%~25%。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自1957年以来一直采用现收现付制,也就是用劳动者缴纳的保险金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然而社会环境、国内外经济形势、人口老龄化加剧等外部因素对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发起了较为严峻的挑战。法定养老保险金支付的总额持续上升,而缴纳的总额却不断下降,这使得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支柱不堪重负。为此,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德国政府就针对第一支柱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采取延长退休年龄,提高缴费率,修改养老金公式等措施,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与德国相似的是,我国也实行“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不同的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发展成将社会统筹管理与个人账户结合的模式。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利用当前职工和居民的缴费收入支付当期退休人员养老金,属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按个人工资缴费基数的8%划拨形成的本息和,采用基金积累制。
(二)第二支柱: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属于自愿性养老保险的范畴,即企业自愿提供给雇员的福利待遇。企业养老保险主要是为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服务,防止雇主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养老金给雇员。费率根据每年的工资水平而定,由私人公司进行经营,属于企业行为,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雇员有权利将部分劳动所得用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障,同时,企业也有权决定是否向雇员提供养老保障。因此,企业、员工可单独或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德国的企业养老保险的实施包含多种形式,包括直接养老金承诺、直接保险等。直接养老金承诺是指公司承诺向雇员退休时提供养老金,并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准备金的计提(准备金可免企业所得税)。员工领取养老金时,也需按当时的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直接保险是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一种团体养老保险。员工是被保险人也是保险受益人。同时,企业养老保险在投资运营上也受到了严格限制,比如股权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总额的35%。
(三)第三支柱:私人养老保险私人养老保险由商业机构提供,个人自愿参加、自主挑选经办机构,个人支付全部险费用,主要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在退休后能够得到更多的养老金。目前,德国私人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里斯特养老金、商业私人养老保险产品和吕鲁普养老金。当前,私人养老保险所支付的养老金占养老金总额的10%。德国政府希望这一比例在近期能提升至15%,在中长期提高至25%~30%。如此一来,第二、三支柱的地位也将逐渐提升,逐步与法定养老保险相近。我国的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基本与德国一致。目前,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仍占据了我国养老保险的绝大部分比例。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为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我国第一支柱占比74%,第二支柱占比23.1%,第三支柱占比0.29%。相比之下,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比起美国第一支柱占比10%,第二支柱占比23.1%,第三支柱占比0.29%,显然德国70%,20%和10%更有借鉴意义。
二、劳资自治型管理机制
受联邦制、市民自治思潮的影响,德国的养老保险看重公平与互助,侧重民主自治,强调自我管理。这体现出民主精神,“社会自治、自我管理”的要求也使得德国养老保险在政策的流程中融入协商和共决的思想。德国养老保险的范围、规模、制度和形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发展完善。劳资自治型管理机制便是社保基金运作的主要特征,也是德国社会保险的独特之处,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利益相关者参与及其对内部事务的自我决定在养老保险制度刚开始设立时,采用利益相关者(主要指劳资双方)参与民主决策机制。这种方式在公共事务决策方面很好地体现民主自治。但由于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过多,为了使得劳资双方都能够及时传达自己的想法,便通过社会选举来组成代表大会,作为劳资双方的传达机构。该方式通过民主协商更好地反映被保险人的需求,将其需求及时传达给日常管理机构,他们将各方利益紧密结合,再衡量劳资双方的利益,尽可能使得做出的决策让双方都满意。经办机构能对具体事务的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权,但也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理事会成员在内部章程引领下可直接参与相关事务的讨论,并可针对事务处理机构进行的有关决策持反对态度。当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行使权利时,他们也必须审慎地履行管理义务,否则将会受到追究与惩罚。
(二)法律上存在独立的管理机构由于德国政府独立于德国的养老保险的日常事务,这使得养老保险体系的运作较为灵活。主要表现为:作为德国养老保险日常事务的主要管理者,社会组织独立于政府,在具体事务的管理上拥有一定的决定权。养老保险机构的收入来源不是政府,来源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报酬所得,这就使政府无法直接干预养老金的运作、管理,较好地维护管理机构的独立性。
三、德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模式
近年来,德国的养老保险基金资产高达3000亿美元以上。它受《投资公司法》的约束,并接受来自联邦银行的监管。通过社会选举组成的代表大会将养老金投入不同的投资项目中,以达到风险分散化的目的。
(一)集中于实体性、产业性投资德国养老金的投资偏重较为稳健的实体资产和产业资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业是最主要的两个领域。德国政府为了鼓励养老金投资于此,也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所以这两种形式不仅投资风险较小,还能够带来社会效益。据德国最大公共养老基金BayerischeVersorgungskammer(BVK)的数据,BVK在不同投资领域的投入比例差异较大,实体资产的投资超房地产和基础建设投资和的两倍。BVK是德国的养老基金机构“领头羊”,因而其他机构很可能会跟随其脚步采取类似投资策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峻,为保证退休后的生活,德国流行起了“以房养老”。即老年人出租房屋给年轻人,一方面,可获得一笔养老收入,同时和年轻人同住缓解了孤独寂寞,无论在精神状态上还是物质上对老年人而言都是有益的;此外,年轻人也可通过承担家务来减少部分房租,这对于年轻人而言也是有利的。因而,“以房养老”正逐渐成为德国老年人增加养老金收入的良好选择。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德国社保基金的监管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行业为主。德国各行各业都拥有充分的自治权,可依据具体状况及行业诉求来确定所需建立的社会保险组织类型,并负责解决本行业的社保问题。各行各业独立制定符合本行业实际状况的保险制度,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这是德国社保制度行业管理的精髓所在。二是实行自治管理。分散、自治管理是德国社保制度的显著特点。在社保基金的管理上,国家给予各州充分权利,使各州可依据自身的实情来制定适合的管理政策。国家也没有统一管理的社保机构,所以德国的社保机构是分散的。各州的社保机构各自管理,在组织上互相独立,财务也互不干涉。日常事项交由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负责办理,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内部自我管理。该模式是德国与其他国家的不同之处,在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符合各个州实情的同时,也增加了整个国家的凝聚力。三是在国家监管的范围内运行。尽管国家没有统一的社保机构,各个州实行自治管理,但这种管理要在国家监督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国家在行使监督权时也要保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政府对社会保险具体事项不进行直接干涉,而停留在一般监督层面。国家监管也是保障社会监管得以良好运作的重要因素。四是在工会的监督中逐步完善。工会是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的组织,同样也能较好地保障工人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工会可通过对政府施压的方式影响政府决策,工会代表人可采取协商、谈判的方式,及时反映工人的诉求,这样不仅能更好的促进社保机构的发展,还能使社保基金处于有效、规范化运行。工会的存在,在较好的保障工人利益的同时,也可以使国家做出的决策更符合国情。
四、德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对于养老金至关重要。实证研究表明,养老金的资产配置对于投资收益的的贡献度在90%以上,因此研究资产配置是研究德国养老金投资运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资产配置的比较应当立足于多个国家,而不能仅仅局限在德国内部。下图是近年部分国家养老金平均资产配置情况表。从整体来看,受到投资偏好、金融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各个国家的资产配置差距较大。比较而言,荷兰、法国、加拿大、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的投资偏好相对激进,股票的资产配置比例均超过了30%;韩国、德国、希腊、土耳其、墨西哥的资产配置比较保守,债券投资比例均超过了40%,德国甚至超过了50%;日本、英国比较特殊,在另类资产配置方面占比很高,均超过了50%。以上数据表明,德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配置较其它西方国家相对保守,大部分都投资于债券,投资于股票等高风险渠道还不足5%。21世纪以来,德国的养老保险改革在速度和方向上都与德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保持高度一致。德国养老基金的投资会更注重社会效益,更倾向于债券投资。投资公司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国有银行负责基金托管。德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向主要有债券、股票、储蓄和房地产等,但各项投资比例通常设有上限。根据《投资公司法》,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欧盟房地产不超过25%,欧盟股票的部分不应超过30%,投资于非欧盟债券、自我投资、外国资产和跨国投资的比例分别为6%、10%、20%和5%以下。《投资公司法》在制定整体规范的同时,也给予了各养老金计划充分的自主性。
五、启示与借鉴
中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较为单一,投资市场尚未完全放开,在投资模式与类别方面,基本养老保险金除少部分委托社保基金管理外,统筹层次大部分在省级,资金基本以银行存款和国债形式存在。该投资形式属于养老保险资金积累初级阶段的常见状态。而德国作为实行高福利社保制度的国家,在养老保险方面是我国可供参考的重要典范。
(一)确定合理的养老基金投资形式及投资比例我国已经意识到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形式较为单一,因而不断更新、不断拓宽投资领域。然而养老金近投资形式的拓宽由于缺乏经验可能会引发较大风险,所以我们要限制各种投资方式的投资数量和比例,形成最佳的投资组合。另外,当投资环境逐步好转、资本市场不断完善、投资监管方式合理时,我国应逐步放宽投资限制。当前,我国存在的养老金投资限制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的经允许且被认可的金融资产投资。其二,对于流动性风险水平很高的金融资产,确定最大投资总额比例。最大额限制策略往往用于低等级的公司债券、还未上市的公司股及确定等级的外国投资等,避免了“将鸡蛋放入一个篮子里”,有力的维护了资金的安全。最小额限制策略是针对一些低风险的投资,比如信誉较好的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等。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废除最小额限制策略的诉求逐渐强烈。
(二)基金运营和行政管理分离我国实行政府直接管理社保基金的形式,管理力度大,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但管理效率却不尽人意。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职权交叉重叠的问题,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行政管理交叉,各部门难以各司其职,也就难以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就会出现政府直接主导收支运营的状况,有的机构直接进行业务经办和行政管理,如此一来,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便难以形成。德国养老保险采取自治管理模式,能较大程度地做到民主、有效和透明,一方面可通过集合社会力量来减少政府的负担;另一方面,赋予工会和劳动者参与管理的权利,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再者,自治管理还促使政府可以集中精力履行监督职能,从而保证制度运行效率良好。所以我们应当借鉴德国的经验,将基金运营和行政管理相互分离,由投资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及具体事项管理,政府机构履行监督职能,这样能最大程度的展现各自优势,在保障工作效率的同时,又有利于运营的安全。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方面的法律政策从我国已颁布的相关养老基金投资营运的法规、规章制度来看,仍存在着养老基金依法监管的“真空”。在德国,一方面国家对养老保险方面进行较为宽泛的监管,另一方面工会也会对国家的立法进行监督,以保证立法符合具体的国情。而我国的养老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缺乏相关的监管法规,立法有待补充和完善,同时还有待深入研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等问题。此外,只有在体制运行突发重大问题而难以为继等情况出现后,政府才紧急出补救政策,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依然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风险防御机制。所以我国应当及时完善养老金投资运营相关法律政策,以促进我国社保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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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新宇 孟佳娃 单位:吉林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