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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北省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包括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缴费能力不足、基金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严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财政负担沉重、职业年金相关制度不尽合理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顺利实施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问题;对策
一、引言
2015年1月,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要求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保障制度,形成单位和个人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同年11月,河北省出台配套实施意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面临的问题
1.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缴费能力不足。根据河北省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已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完成转企改制而暂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但近些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这类单位的经营能力不断削弱,缴费能力严重不足,欠费现象时有发生,基金征缴难以保证。同时欠费本身还会有损基金收益,欠费愈久损失愈大。
2.基金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根据国务院改革决定,要建立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条件尚不具备的,暂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在河北省实施意见中,同样提到了建立健全省级统筹制度。但目前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处于县级统筹阶段,至今尚未出台省级统筹制度,也未实现省级基金调剂。基金管理呈碎片化状态、基金统筹层级过低使得地区间基金收支余缺无法实现互济,难以形成合力。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严重。第一,抚养比提高加剧基金缺口。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仅限编制内工作人员。因编制总量所限,在职缴费人数基本保持不变,而退休享受待遇人数却在持续增多,导致抚养比不断提高,从而加剧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只能靠财政补贴来弥补。第二,转制成本加剧基金缺口。改革之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为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支付基本养老金,另外,还要为“中人”支付过渡性养老金。对于“老人”,由于仍就按照改革前老办法发放,不涉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问题;对于“中人”而言,多数人在改革前没有实际缴费,少数纳入试点制度人员虽然有过实际缴费,但在改革过程中其缴费已划入职业年金单独进行管理。因而,“中人”相当于改革后才真正有了个人缴费。由于缴费期限很短,“中人”个人账户存储额很少。在这种背景下,“老人”和“中人”的养老金待遇支付给基金运转带来了沉重负担,仅靠统筹基金无法弥补缺口。在统账结合制度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允许调剂使用,于是产生了以在职人员的个人账户为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的现象,持续透支在职人员的个人账户,从而产生了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严重影响个人缴费的保值增值,从而影响在职人员的缴费积极性。
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财政负担沉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参加试点制度人员外,其他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费由财政支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所有机关事业在编在职人员均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保基金支付。这一制度改革给财政带来了很大压力。第一,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幅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加大了财政支出;第二,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带来财政支出;第三,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需要财政补贴来平衡。
5.职业年金相关制度不尽合理。(1)职业年金记账管理模式存在隐患。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4%)统一实行实账管理,单位缴费部分(8%)的管理模式则因经费保障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管理,实账积累的资金需要投入资本市场以取得收益,实现保值增值;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费按照记账方式管理,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前再由同级财政拨付记实。由于参保单位并未产生实际缴费,因而无法获得实际的投资收益,只是一个虚拟的金额积累,按照记账利率计息的收益最终仍由财政买单。(2)职业年金给付方式欠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照对应的计发月数为其计发职业年金,直至发完为止,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问题在于,现行计发月数标准是2005年制订的,当时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3岁。而在2020年10月28日国新办举行的“十三五”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情况会上,宣布截至2019年底,中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已经提高到77.3岁。计发月数偏低增大了养老金体系的支付风险。另外,若个人账户里的单位缴费允许继承,既有悖于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性,也会给财政加重负担。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策
1.加速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步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与编制、人事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密切相关。一方面,编制、人事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往往会对养老保险改革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往往是由编制、人事等政策、制度延伸而来。为顺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就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以减轻这部分单位的缴费压力。
2.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应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进行过渡,待条件成熟后真正建立省级统收统支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可以借鉴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的先进经验,引入区块链技术,利用区块链特有的多方共识、公开透明、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特点,建设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财务数据交换平台,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相关银行,实现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省级集中,将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过程中各个业务阶段的信息流、指令流上链存储,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电子化操作流程,增强省人社厅对社保基金使用各环节的把控力度,便于实时掌握人社、财政、税务部门业务信息,以及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业务处理情况,实时获取资金流、信息流、资金到账情况,全程监管基金划转、归集、拨付、待遇发放,为社保决策管理科学化提供支撑。
3.拓展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渠道。拓展筹资渠道、提高筹资水平是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当前的筹资渠道主要是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贴。此外,基金专户存款利息收入、投资资本市场的收益等也是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来源。但随着基金支付压力的增大,亟待拓展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渠道。目前,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正在稳步有序推进,主要用于弥补企业养老保险转制缺口。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基金筹资渠道单一、转制时期历史债务沉重、财政不堪重负的问题,国有资本理应同步充实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财政长期稳定运行。
4.发挥精算制度的指导作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之初,应充分发挥精算的指导作用,以免出现政策偏颇。首先,精算制度有利于保障基金平衡。基金收支要达到平衡,需要对征缴水平、预期人均剩余寿命等进行系统精算,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置参数标准。另外,通过对基金支付风险和财政担负能力做出预警,从而未雨绸缪,适时适度合理调整制度参数。其次,精算制度有利于合理选择基金投资运营方案。在选择受托人的过程中,通过精算可以全面分析相关机构运营能力,从而做出最佳选择,最大程度地保证投资收益水平。再次,精算制度有利于激励参保人员的缴费积极性。参保人员关注的焦点在于改革后的预期待遇水平。只有依靠健全的精算制度进行测算,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数据。
5.完善职业年金制度。(1)因地制宜逐步做实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全额财政供款单位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采用虚账运行模式固然可以暂时缓解当下的财政压力,但放眼长远,由于虚账部分并未实际投资运营、无法获得实际收益,从而增加了财政的隐形债务。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领取职业年金的退休人数迅速增多,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拨付记实的风险。另外,职业年金基金如果仅靠个人缴费部分的实账积累,归集的资金规模较小,在投资运营过程中难以形成有效的规模效应,从而影响投资收益。因而,应当结合考虑各地财政实力和老龄化情况,选择恰当的时间节点和路径,逐步做实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对于财政实力雄厚的地区,可以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单位虚账部分一次性做实,在以后的年金缴纳过程中同步做实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对于老龄化速度快但财政状况较差的地区,需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在短期内将个人账户全部做实;对于财政状况较差,老龄化速度一般的地区,则主要依靠同级财政,并由中央财政适当补转移支付,分阶段做实年金个人账户。(2)适当调整职业年金给付方式。建议从待遇给付期限和个人账户继承方式两方面对现行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方案进行调整。第一,对于职业年金待遇给付期限,将现行的发完为止调整为终生支付,以提高职业年金的保障效应。为保证年金给付期限延长后不增加财政负担,应随着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调增年金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第二,对于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取消其可继承性。参保人死后,仅个人缴费允许继承,单位缴费部分则在存活参保者之间用于再分配,真正回归养老保险的共济性。结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需要经历长期而艰难的过程,其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而需要多措并举、不断完善改革制度,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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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宏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分析[J].国际公关,2020(03):165-166.
作者:杨静 单位:乐亭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