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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员社会保险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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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员社会保险案例研究

一、案件启示

导游员在发展日趋加快的旅游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导游员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强、脑力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复杂多变和关联度高等特点。在导游员的培训、相关书籍、涉及的法律法规中注重对导游员的服务意识、责任义务和维护旅行社的权益的介绍和规定,却较少提及导游员安全权益的保护问题。导游员的工作要与旅行社、客户、同事、景点等人和事沟通,接触人群复杂;工作环境多变,与天气、地理环境、各种公共场所息息相关。面对形形色色的人和难以预料的种种问题、各种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随时威胁着导游员安全。导游员的工作存在很大的风险,随时有可能受伤,甚至会危及生命,却没有任何制度可以保障导游员的生命安全。即便是委派导游员工作的旅行社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导游员安全权益。从导游员从业形式看,大部分导游员挂靠在当地的导游服务中心,旅行社在派团、出团用导游时,可与导游服务中心联系安排导游员,或者直接联系较熟悉的导游员。由于导游员带团的随时性和临时性,旅行社为节约成本几乎不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导游员无法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往往忽略自身安全保障,一旦出险,只能由导游员自行承担。本案中,导游员凭借《旅行社聘用导游服务咨询管理中心导游协议书》以劳动人事争议将旅行社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赔付金额与诉讼金额相差较大,但是如果旅行社为导游员缴纳社会保险金、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降低旅行社和导游员的损失。

二、结语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培训、等级考核和设立投诉制度等方式对导游员进行管理,不断规范、提升导游员队伍的整体服务质量。在旅游业各环节中,导游员承担着第一线的旅游接待任务,为保证游客安全奔波劳碌。然而导游员的自身安全却常被忽视,安全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之外。保险公司应该为导游员开发设计专门的保险产品,投保的导游员如因乘坐交通工具(含带团出行)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烧伤等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伤等,除一次性赔付或按照残疾比例赔付外,还将得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付、疾病身故赔付以及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赔付等,此项保险赔付不影响其他险种的赔付。本案中的导游员未购买商业保险,且未与旅行社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和大额的医疗费,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一定赔偿。旅行社为导游员的购买旅游责任险只能获得部分赔偿,未赔偿部分只能由其自行承担。旅行社应该给专职导游员依法办理各种社保手续,为其办理导游员意外保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导游员保险制度,旅行社在规避自己的风险同时,通过社会保险构建导游员保障机制,保障导游员的人生和财产安全。

作者:买勇 单位: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