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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立法经济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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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立法经济学探讨

【摘要】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物质前提和根本保障,它对于社会团结与稳定、公民权益的保障等均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因为我国的起步较晚,加上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执行力度的不足、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等方面因素,使得国内一度面临着社保基金的安全风险、贬值危机。所以说,在全面、综合地考虑国内现状的同时,参考国外一些先进经验也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控制;执法力度;道德危机;分析与探究

一、国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出现的相关问题

(一)目前法律规章的不健全、不完善

依照人力资源部门近几年的统计数据,国内五项基本社保基金总计金额将近两万亿。其中,占比重最大的是养老保险基金,占比约为三分之二,之后就是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工伤、生育。同金融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领域的法律监管相比,社保基金的法律管控有着一定的差距,亟需专门性的行政法规来加强监管工作。此外,由于有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实际的运作中缺失可靠、有效的数据资料作为参考,增加作业难度、拉低监管水平。对此,我们必须深入分析之前的数据,加强行政监管的力度,建立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保障社保基金监管的运行。

(二)基金监管的执法力度缺失

前几年,国内发生了社保基金案件,完全表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性管理工作不够到位。但与此同时,政府机构便加强了这方面的重视程度,不断补充和完善行政主导型的监管机制。但在实际的工作环节,常常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少、监管力度不强等因素,而令监督力度下降,进一步导致社保基金的安全性风险及其他隐患。

(三)所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和监管,早已有相关的条文,但这些规章条例通常只关注社保基金账面上的安全性,从而忽略了随经济进步可能出现的贬值、货币膨胀等现象。根据有关规定,财务机构必须按照社保机构的建议和要求,在双方协商的前提下,提早把基金进行相应处理。

二、社保基金的有关理论研究分析

(一)社保基金征缴过程中出现的状况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前期交付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往往会导致很多的逆向选择行为,从而干扰了整个社会保险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除此之外,参保单位比基金征缴部门更加熟悉本企业的员工数、薪资情况等,要想尽量降低征缴额、减少费用支出,特别是社保基金监管力度缺失的前提下,参保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更有理由想尽办法来躲避社会保险费的交付。当这种不良现象越来越多的出现时,便会有更多的单位来效法,一些之前按规定缴费的公司也会受不了利益的诱惑而产生这种违法的念头。而对于社保参保人来讲,特别是在医保方面,身体健康状况较好的人通常不会选择保险;相反,其余的身体不太好更愿意积极主动地购买保险。再比如,在工伤保险这一项,一般来说是出现工伤事故较多的单位更愿投保,而对那些较少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来说,参与投保的可能性要小得多。

(二)社会保险的发放环节中出现道德危机

在这一时期,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往往会引发各种各样的道德危机,严重扰乱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进而影响到社保体系的发展进步。社保待遇发放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类骗保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欺诈”。举例说明,当领取养老保障金时,借助多种手段隐瞒被保人死亡,进而继续领用的现象层出不穷。故意夸大疾病事实、小病大治或顶名进行住院治疗、购买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禁用药品等都是引发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关键原因,这也将会给社保基金带来更多损失,干扰国内社会保险体系的构建、完善。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式的选择及立法的完善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探究

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管控机制,其选用的是分行业管理理念,也就是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明确分工的管控原则。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信托业也由银监会控制。所以说,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我国应当继续坚持单一的监管体制,并依靠专门的部门实行社保基金的管理。除了健全现行的以行政管理为主、财政和审计监控为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外,还需要及时强化各种监督力量,构建合理的监管体系,实现社保基金的安全监管。考虑到国内金融市场尚未形成健全的体制,有关规章也不够完善,因此更适宜选取数量限制模式。伴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及法律规范的完善,今后可以慢慢地完成由严格数量控制监管到审慎人员监管的过渡,努力探索社保基金投资风险及收益的最优模式,实现富有弹性的管控。

(二)社保基金监管的立法建议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奠定了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立法基础,然而,其也有尚未完善之处,即便是已经设立了社保监控机制,作出了行政、财政、审计等各种力量的监督规定,但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却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处罚力度未有一个明确的限定,过重或者过轻的处罚,都不利于有效、合理的社保基金监管机制的形成。同时,国内的法律体系当中,缺少对于社保基金犯罪的明确处理规定,从而无法对骗保、挪用社保基金等行径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所以,健全国内的社保基金监管立法不仅需要有关部门强化自律制度,也应紧密联系其他机构。四、结束语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基金对于整个民生安全的重要性,其关乎着社会的整体运行状况。所以说,构筑符合实际需求的基金监管机制,从而更好地为社保制度的平稳运行提供保障,是亟待完成的任务。

参考文献

[1]胡晓义.走向和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60年[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2]胡继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博弈分析[J].管理世界,2010,(10).

[3]李曙光.立法背后的博弈[J].中国改革,2006,(12).

作者:曹毅 张静 于英迪 单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市立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