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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是为了将课堂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是为了更好地投身到社会工作中而做的前期准备,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这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而导致了各方工作不到位,致使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的同时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本文从随机调查反映了哪些问题,后续相关机构又应该如何完善保障机制出发进行探索研究。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实践;不法侵害;保护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推进,社会对于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就使得大学生在校期间要学习课堂知识的同时,还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以谋求更加全面的学习和发展,某些专业甚至将在校参加社会实践纳入了必修课程。但是,我国立法对于大学生参与各类社会实践的规定尚不明确,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只能参照适用相关法律,这也就使得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遭遇侵权问题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一、现存的问题
大学生作为社会实践关系的弱势一方,在从事相关工作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和相关法律知识等原因,时常会成为这类劳动关系当中受害的一方,其中,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遭到侵害的问题最为严重和普遍,这让原本就处在弱势一方的大学生更加无助和受害,这无疑是与平等原则相悖的,根据笔者会同课题小组成员在一定范围内所做的随机问卷调查显示,大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的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
(一)黑中介问题根据调查显示,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途径主要包括学校安排、家里介绍和学生自己投简历等几种途径。但由于各大高校层次差异较大,某些高校并没有充足的社会资源提供给学生,家长介绍也会遭遇专业难对口或者地势太过于偏远或者有的甚至根本没有相关的资源,由此,学生通过自己的途径寻找实践单位也就成为了主流途径,这也就催生了一批中介产业,但其中不乏一些黑中介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的特点对大学生进行各类侵权,包括利用所谓的信息登记恶意侵犯大学生身份信息并用于工作以外的其他不法用途,收取高昂介绍费有的甚至在收取了介绍费之后就杳无音信,或是介绍不正规、环境恶劣、工资待遇低于正常平均水平的“不合格”工作等相关问题。
(二)用人单位侵权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的过程当中普遍遭遇过用人单位变相收取各类押金、拖欠工资、无薪超时工作、扣押相关证件以及不按合同提供食宿等问题。作为不熟悉工作的短期工作者,待遇低于一般水平是十分正常的,但是,某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让大学生签订了一系列减损了大学生合法权益,增加了大学生不应有的一系列义务。在这种情形下,没有法律意识的大学生也只能够按照合同做事,并不能够分辨哪些是自己应有的权利,哪些又是用人单位应有的责任。这样一来,付出的劳动得不到应有收益的同时,还会无端损失一些原本就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初入社会的大学生原本就是弱势群体,而参与社会实践的大学生由于工作时长多为几个月到一年不等,稳定性太差,这就导致了这类学生并不受市场欢迎,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完成社会实践,大学生们不得不降低要求和薪资待遇,某些不良用人单位抓住了大学生的这个痛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仍旧剥削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且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不够,又没有专门的咨询机构予以帮助,吃了亏都不得而知。就算某些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或者能够明确判断用人单位的某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受人管束,社会经验不足,又没有外力支持,也就只能够暗自吃亏。
(三)高校责任问题高校作为与大学生联系最密切的单位,同时也是大学生在面对侵权问题时最信任的单位,在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前后都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某些高校非但没有承担起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角色,反而还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以实习为借口,强迫学生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从中赚取费用,或者是消极履职,对学生遭受到的不法侵害不闻不问,与用人单位一起侵害学生权益。对于这类问题,学校的相关部门应当负责,相关行政部门也存在一定的责任。但好在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进步,自媒体的发展,学校的管理越发透明,除了相关部门的管理之外,公众也可以从各种途径参与到学校的监督工作当中来,所以高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日趋减少。
(四)法律适用问题在大学生从事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纠纷应该适用哪部法律以解决纠纷也是一个问题。首先关于社会实践关系的法律定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课余时间勤工俭学,有的是根据学校安排完成相关课业,有的则是临近毕业先行实习以熟悉未来工作,但是似乎这些类别的社会实践都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定义,据此则无法适用《劳动法》中关于工伤、薪资、休假问题的相关规定。现如今的学术界也存在着各种学说和争执,有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中说,分别从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有从属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论证,至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或者说是主流的学说。至少在实践当中,从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上的数据当中可以知道,大多数大学生社会实践关系都没有定义为劳动法律关系,特别是课余兼职以及毕业前的实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这也就导致了某些不良用人单位抓住了这个漏洞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以低于正常劳动者的成本迫使在校大学生从事与一般劳动者无二的工作种类或工作强度,这无疑是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直接侵犯。
二、存在各类侵害的原因
在大学生通过各类途径参与社会实践的过程当中之所以会存在如此多种有可能的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学生本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基本的判断能力和辨析能力,另外学校和相关行政部门在工作上的不足,也是造成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会遇到诸多不法侵害的重要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要求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十分应当的,但是作为一个体系庞杂的人文学科,法学是不能依靠短时间的速成而取得任何成效的,因此,大学生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当中的日常积累则显得尤为重要。其实,有些常见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和方式已经在很多的网络平台上曝光过了,或者说某些不法机构已经被登记在案,这就要求学生自行寻找合适岗位时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而不是在遭遇了不法侵害之后连行为人的名称都不知道。而且在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时,很多有问题的条款根本就不需要专业知识,只需要学生自己稍加注意即可判断的。所以,比起花费时间去真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倒不如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基本的法律意识,确定相关机构的资质和名称,认真阅读每一条合同条款,对于明显异常的实践岗位保持警惕心理,切忌贪图小便宜等,只要保持一些基本的警惕心其实就能避免很多不法侵害的发生。
(二)学校相关工作的缺失首先,作为教育者的学校,应该尽可能多的给学生提供进行社会实践的单位,就算学校资源不足够,也应该保障学生们自行寻找的实践单位的安全性。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大多数的学校都无法给学生提供足够的社会实践单位,更多的情况是,学校只负责需要进行社会实践的作业,以及最后成果的验收,至于这中间的结果如何,学校并不过问,也没有相关的部门负责,仅仅就是老师向学生了一个作业。学校保护的缺失是造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之后只能吃“哑巴亏”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和学生联系最为密切的单位,学生对学校存有一种天然的信赖,所以学校在这个方面的保障机制的完善,能够为学生的合法权益竖起一个有力的屏障。必须要承认的是,我国各地高校分布广、生源多,需要的社会实践岗位数量庞大,由于各类高校资源分配不均匀的问题,有的学校的确是无力为学生提供足够多的、有最低保障的社会实践岗位,这是目前我国教育系统无法克服的一个事实。尽管这样,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仍然比相对弱势的学生群体拥有更多的社会经验和法律资源,可以为学生提供足够多的知识普及和各类引导,通过事前报批备案,事后审查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最低的安全保障。
(三)行政机关管理不到位具备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论是出于职责本身,还是出于社会公众的需求,都应该为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保驾护航,尽可能提供更多的保障,但是某些相关职能部门消极怠工,甚至有不少反映称举报之后杳无音信,存在行政机关与不良单位之间相互包庇的不良现象。这类不良现象,不仅仅会降低行政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威信,还会打击大学生希望通过这类途径打击不良单位的信心。大学生这类群体,不仅仅承载着许多家庭的希望,还肩负着社会对未来的希望,如果让大学生在迈入社会大门之初就对身负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报以失望的话,那必定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三、相关机制的健全
(一)高校责任正如上文所说,学校不仅承担着教育职能,而且也是学生最为信赖的单位,所以在各方的责任当中,校方应当自觉承担起足够多的责任,主要包括:第一、在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当中之前,学校组织相关知识讲座,普及防骗技巧和必要法律知识,为学生提供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以便自行寻找实践单位,避免黑中介的介入,保证学生在学校保护的范围内通过自己搜集找到合适的实践单位。第二、有足够多资源的学校应该尽可能保证足够多的学生找到有最低保障的单位从事社会实践,包括与当地相关单位合作为学生提供实践岗位、介绍学生去学校熟知的单位从事工作等保障方式。第三、无法提供实践单位的学校,也应该组织具备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免费咨询,充分利用学校相关学院的资源,为学生解答社会实践中有可能会遇到的各类问题。第四、学校还应该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维权机制,保障学生在真的遭遇了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之后,能够快速有效的得到法律上的帮助,而不至于让作为弱势群体的学生因为不熟悉法律而吃了“哑巴亏”。
(二)相关行政机构的责任行政机构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本身就承担着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同时作为行政机构,具备了学校这类事业单位并不具备的某些强制性和管理性的权利,所以也应该从不同于学校的其他方面,为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提供最低限度的权益保障。第一、严格监督和管控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用人单位,作为具备管理职能的单位,监督和管理是两项基本的职能,而对于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虽然不能用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过分介入民事关系,但是也应该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执法加强管控,保证各单位给予参与社会实践的大学生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保障法律规定的最基本的权利。第二、行政机构不仅仅需要承担起管理者的职责,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和高校进行合作,积极投身到学校的管理当中,在辖区范围内,与学校和相关单位合作,尽可能多的为学生提供相关的工作,承担起一部分的教育职能。第三、建立完善的维权机制,比起学校,行政机关拥有更多的法律资源和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同时又具备法律给予的某些强制性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受侵害学生向行政机构设立的专门机关求助,可能能够更快更有效的进行维权。第四、行政机关还应该根据自己辖区内的相关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地域色彩的管理机制,或者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倾听学生们的诉求,通过积极听取大多数群众的意见,设置一套完善的保护机制。第五、除了针对学生的保护,对于不良单位的惩戒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这不仅仅只是要求行政单位要对学生提出的举报进行积极反馈,还要求行政单位的相关部门积极履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巡查,保证相关单位合法合规进行经营。
四、结语
其实从个案来看,大多数大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当中受到的侵害多为财产侵害,而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涉案金额其实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额度,也就是因为这样,出于损失不大的心理,学生不积极反映,或者学生积极反映了之后,但是学校或者行政单位不给予积极的反馈,这也就助长了某些不良用人单位的歪风邪气,以为并不会受到任何惩戒,甚至变本加厉,年复一年,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受害的学生也就越来越多。正如前文所说,大学生作为马上要步入社会的新人,身上肩负着建设社会的责任,是一个满怀希望的群体,如果在其刚刚迈入大学之初就因为不良单位的侵权行为或者是高校和行政单位的消极怠工而无法维权,那必定会使大学生对这个社会留下不良印象,这是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最后,笔者在全文中一直强调对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是因为缺乏社会经验的学生在刚刚迈入社会中的时候是绝对弱势的一方,加强对其的保护才是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的做法,但是不能因此就顾此失彼,对于用人单位应有的权益法律和相关单位也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最大限度的实现学生权益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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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红燕 单位:四川轻化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