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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院校教师社会实践能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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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院校教师社会实践能力研究

1强化实践能力自我培养意识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只有转变教育观念才能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长期以来,在财经院校中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许多教师只热衷于提高理论水平,轻视甚至忽视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事实上,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已经成为阻碍推进财经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思想障碍。所以,财经院校及其教师要切实转变观念,树立起强烈的实践意识,把教师社会实践能力培养放到重要位置。首先,强化教师社会实践能力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财经院校承担的教育任务主要是培养经世致用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而不是专门培养学术型人才。脱离自身实际情况,盲目将高校定位为研究型大学或教学研究型大学,只会造成“千校一面”的同质化现象。包括财经院校在内占高校绝大多数的普通院校,应当立足地方、服务社会,主动担当起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广大教师素质先行,教师要首先具备相应领域的社会实践能力。其次,强化教师社会实践能力是提高教师综合素质的需要。高校教师个体要加强现代教育理论学习,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的理念,使自身的教育观念和教学行为主动适应时展的需要,满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广大财经院校教师要对提高个人社会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清醒、深刻的认识,使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提高实践能力成为自身成长发展过程中的自觉行为和长期行动。

2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双师型教师是教师队伍建设的特色,大力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已经成为高职院校的共同呼声。其实,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对于财经院校同等重要,财经院校也应当重视双师型教师建设,将其作为师资建设的重要内容。具体来讲,财经院校应当鼓励与引导广大教师向双师型方向靠拢。要鼓励教师努力获取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物业管理师、理财规划师、企业培训师、职业经理人、物流师、房地产评估师、国际商务师等专业从业资格。当然,双师型教师也不仅仅等同于“双证型”教师。一般来讲,财经院校的双师型教师应当具备以下素质:第一,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既能够教书育人,又具备进行职业指导等方面的技能。第二,要具备与讲授专业相对应的行业、职业素质,具备扎实而广博的行业、职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第三,要具备良好的经济素养,能够将经济常识、经济理论熟练应用于社会实践。第四,要具备娴熟的社会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既要能够在校园内交往与协调,又能够和企业与行业进行交流和沟通。第五,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既要具备良好的班级管理、教学管理能力,还要拥有一定的企业与行业管理能力,熟悉企业与行业管理规律,能够指导学生参与企业与行业管理。第六,要具备良好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要能够适应经济全球化与信息化的时代要求,富有创新精神,善于组织和指导学生开展创造性活动。

3实施财经院校与实务部门的良性互动

实施财经院校与实务部门的良性互动,也是提高财经院校教师社会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走出去”,二是“请进来”。所谓“走出去”是指财经院校委派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去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政机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实务部门挂职或实习,边实践边学习,掌握最新的实务信息,把实务部门的最新成果带入教学课堂。实施走出去战略,能够在实践中锻炼教师,在帮助实务部门解决问题的同时,使教师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因此,这不失为提高教师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所谓“请进来”是指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政机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实务部门引进或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充实到教师队伍中来。实施“请进来”战略,可以不断优化财经院校师资队伍结构,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的社会实践能力和整体素质。当然,这需要进一步扩大财经院校的用人自主权,打破学历与身份限制,开辟优秀实务人才进入财经院校的绿色通道。“双千计划”就是实施财经院校与实务部门良性互动的成功案例。双千计划,是从2013年开始实施的一项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双千计划的主要任务是,2013年至2017年,选聘1000名左右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承担课程教学任务;选聘1000名左右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实践证明,实施双千计划已经成为解决法学教育界与法律实务界相脱节弊端的重要措施,对于高校人才培养和教师本身的成长与发展,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4完善教师社会实践能力考核体系

提高财经院校教师社会实践能力真正落到实处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教师社会实践能力考核体系。要改革教师考核指标体系,改变以科研成果与教学工作量为主的考核模式,把社会实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硬性指标。一是要把教师的社会实践能力与职称评聘相挂钩,对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在职称评聘时要进行一定限制。二是要把教师的社会实践能力与教学任务的分配相结合,对于社会实践能力不足且不能指导学生实践的教师,应要求其进行定期整改,否则,不能分配相应的教学任务。第三,要建立教师社会实践奖励制度,对于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实践能力强的教师要给予相应的奖励。总之,只要建立起奖惩结合的教师实践能力考核体系,就能够引导教师改变对社会实践的态度,进而调动其参加社会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作者:丁渠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