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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视阈下少年犯罪与认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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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视阈下少年犯罪与认知关系

摘要少年错误认知模式的构建会导致其不良行为的发生,并且这种认知模式会以图式的方式储存在个体的记忆库里,在少年社会化的过程中会随时被提取出来从而导致越轨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少年来说,个体对所面临的错误认知是其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因素,我们要充分重视少年正确认知的构建。

关键词社会学少年犯罪认知

犯罪活动是犯罪人认知过程的反映,通过犯罪人的犯罪认知和思维可能预测到他们的犯罪行为,而且具有明显犯罪思维的犯罪人会对犯罪持肯定和赞成的态度,形成一种反社会模式,从而抑制控制功能的减弱,会导致其产生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由于少年的思维和自我意识发展的不完善,容易形成错误的认知模式。少年从生理和心理上都处于不够成熟的阶段,虽然接受新东西比较快,但由于经验、知识的限制,看待问题往往出现认识片面、以偏概全的情况,他们的认知、思维正在逐渐发展和丰富,正因为这样,各种社会影响都可能对少年发生作用。对于少年来说,个体对所面临的社会情境的错误认知是其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很多情况下少年对社会信息理论的错误加工和认识会引发不良的社会行为,甚至会导致攻击行为和犯罪。少年对挫折、愤怒或者明显的挑衅的反应不仅依赖于情境中出现的社会线索,而且更依赖于少年个体对这些线索的信息加工或解释。

一、错误的注意偏向与少年攻击行为的关系

国内外许多学者采用多种范示对攻击性个体的注意偏向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发现攻击性个体存在注意偏向,相对于普通刺激,他们偏向于注意那些敌意性的刺激。注意偏向是指相对于中性刺激,个体对与之相关的威胁刺激或相关刺激表现出不同的注意分配。注意偏向有三种成分,注意增强指的是注意力更容易或更快地被某些信息所吸引;注意解除困难指的是当某些刺激吸引其注意后,其注意力很难从该类刺激转移到其他刺激;注意回避指的是倾向于将注意力转向于某种刺激相反的提示上,如同时呈现威胁刺激和中性刺激,个体倾向于将注意从威胁刺激转向中性刺激。社会信息加工理论认为,个体在社会信息加工过程的某些阶段上的偏向和缺陷导致了其反社会行为的发生,少年的注意偏向主要发生在社会信息加工的编码阶段,攻击性个体在编码阶段会选择性地注意那些具有自我威胁性的线索,在解释阶段倾向于敌意归因,在问题解决与决策阶段会产生攻击性反应。在此阶段,特殊的情境性线索从大量的刺激中被选择出来以便进一步加工,攻击性少年倾向于选择与社会冲突和攻击行为有关的线索,导致了后续阶段的加工偏向或缺陷,并最终产生不适当的越轨行为。史密斯和沃特曼采用点——探测范式和情绪Stroop范式来探讨暴力犯、非暴力犯以及大学生被试对愤怒性语义刺激的注意偏向,结果发现,攻击性个体和暴力性个体在点——探测范式中均表现出对攻击性词语的注意偏向;在情绪Stroop范式中,与正性和中性的情绪词相比,两攻击组均表现出对具有攻击性、负性情绪的词语显著的注意偏向,他们对攻击性词语分配更多的注意资源,对环境中的负性情感刺激更加敏感。在对罪犯的眼动研究中发现,在自由浏览表情面孔图片的任务中,反应性个体以悲伤、高兴面孔的注视时间大于工具性个体,而在愤怒面孔上没有差异,但在攻击情境图片浏览任务中,反应组对威胁性信息的注视时长高于工具组和对照组,表现了反应性暴力犯对威胁性信息的注意偏好。

二、错误的思维方式也易导致少年犯罪

约克尔森和萨米诺在其著作《犯罪人格》中指出,所有的犯罪人都具有独特的“犯罪思维模式”,包括不合格逻辑、短视、错误、不健康的人生价值观感等。少年的思维方式和思维特点是与众不同的,有人认为“冲动性”或者“凝固的”思维是少年犯罪的特征,不能对他人产生共情,制定不负责任的决策以及经常认为自己是受害人等,所以少年罪犯往往对攻击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作出正向的评价,他们认为攻击反应可带来物质酬赏,获得同伴认可,提高自尊和正向情绪感受等积极结果。很多情况下存在这样错误方式的少年普遍存在抑制控制的缺陷,也可以说“自我控制”、“冲动控制”、“自我调节”、“执行性控制”等抑制控制功能不足,而这种执行功能失调和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少年罪犯会倾向于把从事犯罪行为的负面结果归责于他人和外在环境,而将自己应负的责任归责于他人和外在的环境,而将自己应负的责任排除在外;经常会利用饮酒或同伴之间互相壮胆,帮助自己增加胆量,免于恐惧;部分少年罪犯具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免受一般人所遵从的规范的约束,从而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且认为自己一定能够避免被发现;控制他人;部分少年罪犯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来为自己的犯罪寻找借口,加以辩护,如为了给家人、朋友购买礼物,权力倾向指犯罪人渴望获得权力,犯罪人通过各种各样好的行为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寻找借口;少年罪犯在最初从事犯罪活动时,可能没有花许多时间与精力去评估其从事的犯罪活动的成本和收益,经常为了满足当前的需要而去从事越轨犯罪行为。

三、道德认知水平的降低也会导致少年犯罪

大多数人都建立了个人道德行为标准,这些标准起着自我调节作用,可以引导良好的行为和制止不良行为,而与这些标准相抵触的行为会导致个体的内疚和自责,个体的行为通常与其内部的道德标准相符合。据研究,犯罪行为与道德发展的延缓呈正相关,许多犯罪行为的发生与个人的道德认知水平有关,社会学家科尔伯格认为,道德认知发展的阶段越低,道德推理越具体;阶段越高,道德推理越抽象。正是因为某些少年的道德认知水平较低,当存在犯罪机会时,个体没有发展出相应的内部机制来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抵制诱惑,才会出现越轨和犯罪行为。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说,少年个体在曾经的社会化学习过程中内化了社会潜在的道德行为准则,并在自己遵守行为准则时获得自我价值,在违反行为准则时遭受自我道德谴责,这种道德谴责会限制犯罪行为的发生。社会心理学家班杜拉发现“道德推脱”在道德自我调节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使个体的道德自我调节功能有选择地激活和失效,“高道德推脱”就是降低自己的道德认知标准,使道德机制对少年不良行为的调节失效。有些少年因社会化功能的不足或失败,就会出现“高道德推脱”的情境,以降低或弱化自己的道德准则来获得内心的平衡,摆脱自我谴责。道德推脱对少年的攻击倾向和犯罪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少年的亲社会行为和内疚感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并且道德推脱可以通过攻击倾向、内疚等中介作用影响越轨行为。对同一群体的追踪研究结果表明,少年道德推脱水平与其越轨行为和暴力行为有显著的正相关,并且可以很好地预测其之后的过错行为和暴力行为。高道德推脱者对自己的道德要求较低,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己不利的行为责任,即使违法犯罪人也不会有明显的内疚感和自责感,道德认知水平处于较低阶段,缺乏基本的道德良心,所以具有“高道德推脱”的少年比其他少年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更大。

四、对于预防少年犯罪的思考

预防少年犯罪要尽早开始,从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事先采取各种教育性、保护性和防范性措施,提高少年的道德认知水平,从认知上训练少年改变他们对问题的归因方式,给予孩子们更好的素质教育,以防止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从家庭来说,建立良好的亲子依恋关系也能预防少年犯罪,生活在经常有家庭冲突中的少年比生活在和谐家庭的少年犯罪的可能性要大,少年和父母之间建立正确的安全依恋关系,和谐的安全依恋关系可以为孩子树立正确的人际关系相处模式,增加少年的责任意识。学校要加强对少年的道德教育,提高少年的道德认知和道德信念,让他们知道什么是优良的道德品质,培养社会主流的道德情感和道德信念,不断地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坚守法制底线,从而确立起一种正确、高尚的道德观;还要大力通过社会舆论、教育、榜样示范等手段,把社会主流价值观逐步转化为少年个体内在的道德意识,让少年由外在的道德内化为个体的品德。另外,良好的道德观念是在实践中有意识地训练与培养起来的,除了学校经常组织各种有益的社团活动外,社区也要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内的少年参加社区的各种公益活动,如照顾孤寡老人等,让孩子们在业余时间外能将身心奉献于各类有意义的活动中,让少年学会正确地看待他人、自我和社会,愿意为他人着想、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关心社会。这些有意义的社团和社会活动,不仅锻炼了少年的能力,而且还培养了其社会义务感和责任感,更加有效地从根本上预防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

[2][苏]多尔戈娃著.徐世京,等译.少年犯罪社会心理学.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5.

[3]王海、杨琳.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4(1).

作者:郭秋娟 单位: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