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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习权益受损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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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习权益受损社会学论文

一、当前大学生学习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

结合当前我国大学生学习权益施行现状,总体来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层面对教育日益重视,再加上人们对权利本位的关注,大学生对学习权益的关注度也在持续增强,其在学习实践中的自由与个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学习权益内涵、外延的发展有所拓宽,促进了当前我国方兴未艾的科学教育事业。但与此同时,我国在大学生学习权益方面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大学生及教师对学习权益的认知度不够

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错位或缺位现象据笔者对所在学校师生调查发现,对学习权益有比较清晰认识的比例中,教师占比为46.9%,而学生则仅有31.7%的比例,总体来说相对较低。

(二)高校教育评价机制比较单一

目前各高校一般按照《学生课程考核办法》,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方式主要是笔试,对一些社会学方面的课程也进行了一些案例考核和口语考试,但真正与实践联系较紧的技能操作考核方面的评价方式,目前运用得还比较少,从而造成了高校教育与社会实践有所脱节。

(三)现行教育方式很难让学习自由进行选择

从而影响了学生学习自主性的发挥一般来说,学习自由包括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消极自由主要是指对学生学习不作过多干预,给予其充分的发展自由;而积极自由则是指对学生进行积极引导,帮助学生拓展学习空间[1]。但目前的现实却是,我国大学生课程教学几乎全部由教师来控制,学生参与的机会较少,其只是被动地接受,这样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大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和积极性。

(四)基于高校资金匮乏和管理受限

大学生学习权益缺乏有效的物质保障据笔者调查发现,目前各高校校舍、图书馆、实验仪器建设良莠不齐,一些不太知名的高校图书馆规模很小,连最基础的实验仪器有时也没有配备到位,从而导致大学生没有条件去进行自主地学习,限制了学生创新、创造能力的拓展和发挥。

(五)我国目前没有形成具体明确的学习权益保障和救济体制

学生很难进行有力地权利诉求和主张经笔者归集发现,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学生的学习权益进行明确规定,有的仅是根据“受教育权”来进行相应地引申和发展,大学生相关的学习权益保障和救济更是无从谈起。需要说明的是,在当前我国教育体制的大环境下,学生对学习权益关注还不多,因此在这些方面的司法和行政救济应用还很少见,但随着社会进步和权利意识的发展,未来这方面的实践案例必然会日趋增多,并且会逐渐成为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议题。

二、大学生学习权益受损的影响因素分析

针对我国大学生学习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经笔者归集,其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既有师生个体方面的,也有教育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的,需要结合当前我国大学生教育的宏观环境和微观行为,进行分析和应对。

(一)从师生个体层面来看

基于学习权益意识的相对薄弱,从而导致学习权益的自觉性和自主性较差。学习权益从认知、认同到提出要求、权力救济,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学生对教师的顺从和服从,教师对学生的命令和权威,目前仍在深深影响着每一个大学生的思想行为方式和教师的教育思维模式。据笔者在大学生中调查发现,他们对学习权益缺乏良好的认知,大多数学生均认同“老师所传授知识的正确性、老师教育学生的权威性”,而他们对学习权益受损很难识别,自然也无从进行权益主张和救济。与此同时,笔者对教师群体也进行了相应访谈,由于我国现代教育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真正拥有现代教育理念的教师还相对较少,在教学中能够充分考量到学生的学习权益并进行有益的教学实践的,更是少之又少。目前有比较多的高校教师仍然习惯于传统的灌输式教育,较少运用启发式和创造式教育,长期以往,大学生个体为了迎合教育体制的要求,迎合教学考核的需要,自然也对学习权益有所漠视或忽视了。

(二)从学校教学管理层面来看

由于教学管理体制僵化和各种软硬件的相对不足,造成了大学生学习权益缺乏良好的体制跟进和物质支撑。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也一度甚嚣尘上,教育产业化作为其中一个典型代表,由于其与教育公益性价值取向不相匹配,后来就逐渐退出了官方的发展规划。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在教学体制改革方面,迟迟没有取得很大的进展,应试教育的弊端日益显现,而素质教育一时也很难真正树立起来,由此造成了包括学习权益在内的一些现代教育新理念,迟迟没有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得到充分体现,尽管高校相对要好一些,但由于我国教育经费的相对不足,真正的“大家”“大师”相对匮乏,再加上高校一直也没有真正树立起“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高校的教育成果与社会认可度、社会评价体系没有进行有效接轨,由此就不可避免地忽视了学生学习权益的构建和发展[2]。

(三)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

权利入宪和依法治国的具体跟进措施没有及时地体现到具体法律法规中,客观上造成了大学生学习权益受损后,在寻求相应的权益保障和救济时却无法可依。前文述及,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为学生的学习权益进行科学设计,其根本原因在于“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并没有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不可否认,在目前高校的发展规划中,也提出了很多“以学生为本”的教学口号,但在具体落实上难尽如意。笔者一直认为,与我国教育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若能在具体条文中给予学习权益以必要的关注,并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手段来推进,不仅有利于“依法治教”政策落到实处,也会进一步推进包括大学生学习权益方面在内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权利进程。

三、社会学视域下大学生学习权益的保障对策和提升措施

(一)加强培育大学生与高校教师个体良好的学习权益意识

对于大学生来说,首先要明晓自身的学习权益,并将其与个人素质提升、学习竞争力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争取应有的学习权益,全力培育自身的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特别是对事物的系统分析和科学研究能力,从而确保在大学毕业前打造出过硬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社会发展能力,为大学阶段及毕业以后的成功人生奠定坚实的基础。对于高校教师来说,要尊重学生的学习权益,在日常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向大学生灌输自主学习、快乐学习理念,在进行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等相关课程学习时,要将学习权益教育有机融入其中,引导大学生树立起科学、健康、有益的学习观念,实现大学生个性发挥与教育教学规范的辩证统一,使大学生在现行高校教育大框架内,能够尽最大努力地提升良好的学习效果。

(二)吸引大学生主动参与,形成科学、多元的学习评价体系

根据斯克里文有关评价学说的理论,目前大学生的学习评价主要包括总结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3]。但笔者调查发现,我国高校目前对大学生的评价以总结性评价为主,尽管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为了跳出应试教育的怪圈,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当前应将学生的主动参与纳入到学习评价体系的核心地位,努力在构建科学、多元的学习评价体系中有所着力。

(1)注重形成性评价。高校教师要将注意力放在大学生掌握学习能力和技能水平提升方面,改变过去“一考定终身”的做法,通过高校教师在学习过程中的指导和帮助,在大学生学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性的评语,提出大学生的优点和不足,使大学生对自己掌握某一门课程的情况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大学生明晰今后持续改进的方向并保持信心。

(2)鼓励大学生进行自我评价。在高校大学生学习评价系统中,其对象是大学生,而要想使评价结果让大学生真心接受,吸引大学生参加其中是必不可少的,因此鼓励大学生进行自我评价就是一个良好的尝试。在大学生自我评价中,教师的指导和其它学生的反馈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相对客观、公正的自我评价结果,理应纳入教师的最终学习评价报告中。

(三)加快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升大学生学习权益的载体建设

大学生毕业后,最终是要走向社会的,因此建立起与市场接轨、符合社会要求的教育体制与教学机制,是我国当前提升大学生学习权益的重要内容。

(1)“唤醒”学生自主学习意识,使课堂教学以“学生”为本,以“学”为中心。建议在大学生课程设计中,增加有关的社会教育内容,促进大学生尽早向“社会人意识”方向转变。

(2)以实践性为着力点,不断完善实践教学制度,尽快扭转我国大学生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局面。明确要求社会实践教学内容在高校教育体系中的合适比例,特别是一些职业技术类院校,更是要将社会实践作为教学考核的核心[4]。

(3)在教学考核体系设计中,还应结合课程要求,帮助大学生设定一个合适的门槛,不宜太高,也不宜过低,让大学生通过切实有效的努力,以及积极的学习力,顺利完成量身定做的学习目标,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学习效果。

(四)将学习权益纳入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完善权益保障和救济途径

从现代法治社会构建上来看,学习权益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理应体现在相应法律法规中,并通过明确而具体的权益内容规制,以及相应的权益保障和救济,从而发挥出学习权益良好的法律效能。

(1)对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在增加或修订大学生学习权益相关条款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大学生学习权益的具体内容,从大学生、教师、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等层面进行规范设计。

(2)建立起行政和司法共同促进的大学生学习权益保障的救济模式。在行政申诉方面,要力求回应及时,程序简化,并吸引大学生参与到申诉委员会的制度构建中。在司法程序上,必要时要与违宪审查进行有机结合,从宪法高度来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大学生的学习权益。

作者:余树英 单位:井冈山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