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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bt项目竞争性谈判存在的问题
(一)合适的BT项目竞争性谈判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制度缺失。主要原因是有关BT项目竞争性谈判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够详尽,只在《政府采购法》中对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规定了有关方式、范围和程序,而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招标和BT融资施工招标等未进行详细规范。同时,现阶段审计介入程度较低,难以起到弥补制度缺陷的作用。
(二)确定BT项目投资方的过程程序简单化,邀请招标化。原因在于将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混为一谈,随便邀请一两家投标方就算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与竞争谈判的区别主要在工作流程、谈判对象数量、项目价格等方面。在工作流程程序方面,邀请招标主要程序为发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竞争谈判的主要程序为制定文件、邀请谈判对象、组成谈判小组、召开谈判小组预备会、谈判,澄清,变动(多轮报价),点评,最终承诺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4]。在谈判对象数量方面,竞争性谈判是一对一单独进行的,而邀请招标则不是。在项目价格方面,邀请招标一经报价则价格不变(典型的如清单报价),竞争谈判则需双方多轮谈判定价。
(三)随意组成谈判小组,谈判程序不规范,“只谈不判”、“只判不谈”现象严重。项目业主单位随意通知几家单位派员参加,并由相关专业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未制定规范的谈判文件(或招标文件),未按照程序谈判或谈判程序不规范,未考虑谈判需要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谈判等方面的人员,没有相关人员对程序及实质内容进行监督。
(四)随意通过“BT项目授权”的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私下接触、谈判,或者为特定对象提高门槛和准入条件,随意设置业绩,未按照规定进行阳光谈判。主要原因是BT项目业主未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给每一个具有资格的投标人参加谈判的机会。直接授权,缺少对承包商的财务状况、银行的资信等级、银行的授信额度等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片面性,没有形成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且极易滋生腐败。
建议及对策
(一)修订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招标、BT融资施工招标等竞争性谈判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及程序等,构建竞争性谈判的制度体系,健全竞争性谈判程序,规范操作。明确国家审计对政府投资BT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建立符合竞争性谈判要求,既专业又具有法律、金融、建筑、技术、管理等各种领域人才的复合性专家库。
(二)加强对BT融资项目的审计,特别是对重特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在固定资产投资发展和体制改革领域,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一是揭露并查处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维护了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二是促进了政府建设项目的投资节约、减少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三是推进了政府建设项目风险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四是促进了政府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进一步提高[5]。
(三)阳光操作谈判,规范谈判过程。一是改变业主通过“BT项目授权”的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BT承包商。选择既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又有较强施工能力的BT承包商[6]。二是按照项目特点,组成包括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谈判等方面专家的谈判小组,组织由审计、监察人员等组成的监督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范谈判程序,在确定BT承包商过程中避免“只谈不判”、“只判不谈”现象。通过监督小组对谈判过程、程序及实质内容进行监督。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竞争性谈判的审计监督。一要事前审计,对BOT或BT投资项目的前期调查研究进行核实,检查可行性研究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分析政府投资的风险,监督和维护决策前研究论证的准确性、科学性,防止“拍脑袋决策”现象的产生。二要事中审计,检查BOT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及合同管理、工程造价控制、财务收支核算等各方面执行情况,尤其在招标、竞争性谈判过程及合同管理、工程造价控制等方面加强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建设的规范实施。事中审计的目的在于及时查错纠弊,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的内部控制制度。三要事后审计,保障投资回购的效益性。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准确核定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和财务决算,锁定投资回购成本,检查项目运营管理水平,保障投资回购的效益性,最终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实现提供保障。对列入审计机关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重点项目,其融资建设合同和招标文件须经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批准,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投资人回购总价的依据。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的竞争性谈判,才能促进项目规范建设,节约政府投资,提高资金效益。(本文作者:卢明生 单位:龙岩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