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正文

审计合谋治理机制的建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审计合谋治理机制的建构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审计合谋治理机制的建构

在我国,对审计合谋研究较早的是雷光勇,他将审计合谋定义为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串通起来,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委托人和社会公众,以从中渔利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

审计合谋的特点

1.审计合谋具有隐蔽性。审计报告具有异质性和专业性的特性使得审计合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审计质量难以衡量,非专业人员很难理解,目前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很难发现是否属于审计合谋。

2.审计合谋危害性巨大。审计合谋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审计合谋最直接后果是使广大投资者、员工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损;第二,审计合谋对财务舞弊现象进行庇护,起到保护伞功效,纵容舞弊发展;第三,审计合谋直接损害审计职业的公信力。

3.审计合谋参与者主观性较强。审计合谋行为是双方共同参与,互相包庇,而参与双方的主观意识较强,客观证据很难取得,无法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报告或是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中获取有效的证据,很难预先判断识别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审计合谋状况,目前普遍是从已揭露的舞弊案中寻找合谋线索。

审计合谋的产生原因

(一)上市公司视角

1.公司治理机制失调。在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在政府的推动下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名义上是“全体劳动人员”,但这个定义是抽象的,没有任何人是国有企业的真正拥有者,这就导致我国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即存在产权残缺,这使得国有企业的管理当局在审计关系上兼具了审计委托人和审计受审人的双重身份,造成了人监督人的局面,当公司的治理结构不能使委托人和被审计对象截然分开时,被审计对象会产生强烈的与审计师合谋的倾向,为合谋的滋生创造了机会和动机,因为拥有私人信息而极力回避股东监督的管理当局不可能真心实意地聘请审计人员来挖掘于己不利的信息,这一信息经济学上的悖论现象便使得审计人员帮助作假账的现象时有发生。治理机制的失调必然使审计流于形式甚至形成合谋。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并未承担起独立监督的职责,形式大于实质,多为兼职的非企业管理专业或投资管理的专家、社会名流等构成,薪酬受制于董事会等;监事会成为了“花瓶”,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会成员由大股东推荐,在产权主体虚置且职工代表大会独立性很差的情况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在人事和工资方面实际上受制于经理层,不可能发挥制衡作用。

2.上市公司管理层受利益驱动。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报酬大都直接与财务报告过程中提供的会计盈余相关,也即高管人员获得直接现金报酬与通过股票期权获得的未来报酬受到财务报告上的盈余数字大小的直接影响,而且股票价格是反映管理层是否尽职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无论从股票价格还是报酬角度来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都有内在的动机去谋求审计人员的有利的审计意见。

3.事务所的聘任机制使审计师的独立性受损。理论上是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委托审计师审计,一般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来决定,然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特殊的关系,往往导致是公司的经理人在控制审计师的聘任和付费,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掌握审计委托权,是经理人在委托审计师对自己进行审计,从而影响了审计师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视角

1.内生性合谋。即会计师事务所受利益驱动,主动迎合客户需求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首先是经济人而非道德人,经济人是自利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是驱动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力,所以审计师具有利用审计所获取的“私人信息”与经营者分享信息租金的动机。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审计收费是在审计市场上竞争后形成的,缺乏一定的激励机制,并不与审计质量挂钩,投入大量资源保证审计质量并不会增加事务所收入,而通过与上市公司审计合谋不但可以获取正常收入和可观的额外利益,而且还可以同上市公司管理层搞好关系,扩大非审计业务。

2.外生性合谋。即指审计师自身没有合谋之意,而是由于外界种种压力迫使其参与,具有被动合谋之意,导致审计师被动参与合谋的外界压力通常有两类:一是审计市场带来的竞争压力。我国的事务所集中度小,数量多,规模小,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在此种市场结构下,生存成为各事务所的头等大事,很多事务所为在激烈的竞争中存活下去会选择把精力放在如何与上市公司管理层搞好关系上,而不是将资源投入到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上,尤其是在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审计声誉机制的环境下,甚至会为争抢审计客户而一味的压低收费而不顾费用是否足够来保证审计质量。在这种买方市场中,尽管上市公司被要求强制审计,但却使事务所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上市公司往往要求质优价廉,而质优却是仅针对上市公司而言,即事务所乐于“合作”,愿意听从上市公司的要求,若事务所拒绝与之合作,则会失去未来准租金,提高事务所出局的可能性,即使不被抛弃,审计收费也可能大大缩减,与现任管理层的关系恶化,非审计业务减少,这种经济压力会随着特定审计客户费用占事务所收入的比例的增加而加大。二是政府及相关机构施加的政治压力。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往往受到当地大型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因此在争取上市或避免摘牌时,地方政府不仅没有充当监管的角色,反而协助其造假行为对事务所进行授意。另一方面,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在二十多年的许多重大的改革措施都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是政府直接推动经济转轨的一种行政行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以前一直都是国有或挂靠某个政府部门,尽管目前事务所已完成了脱钩改制,但其行为受到一定程度政府意志左右的市场格局仍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还残存着“官本位“思想,这为政府对事务所施加影响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三)外部监管环境

对审计合谋的整体监管处罚环境过于松懈宽泛,监管机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主要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主要是警告、罚款和暂停执业资格,惩罚力度不够直接影响合谋供需双方的决策判断,形成一种外在的环境动力,助长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冒险意识。根据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25年入狱,并可处500万-2500万美元罚金;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处以罚款或判20年入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10年入狱;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报送给SEC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保证,违反此项规定的将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5年入狱。而我国仅限于经济处罚,且惩罚数额与进行审计合谋而从中渔利的数额相比微不足道,这就造成了审计合谋的成本大大低于审计合谋的收益,监管的威慑力远远不足。另一方面,从合伙制事务所来看,虽然在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了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等方面的原因很难严格有效的执行,如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对个人财产进行登记的制度,这就使得我们所说的审计师一旦违规违法执业便会倾家荡产这一威胁无从谈起。

建立完善的审计合谋治理机制

要治理审计合谋这一“痼疾”,必须要建立全方位、系统性的治理机制。笔者从四个维度提出以下治理策略。

(一)公司治理维度

1.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张维迎指出,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有良好信用。

2.通过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股东、经营者各司其职、各担风险,对经营者审计合谋的需求有着釜底抽薪的效果。较好的上市公司治理通常应具备三个特点:(1)信息透明度高。信息披露对于约束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增强投资者的信息,提升公司治理的质量起着重要作用,信息透明度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方面之一。(2)兼顾利益相关者利益。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大小股东、供应商、客户、债权人、员工、政府等,增加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途径,避免“一言堂”现象的出现。(3)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是提高公司质量,降低治理风险的关键。

(二)审计行业维度

1.走规模化经营的道路。审计服务的提供者与购买者之间的博弈中,提供者处于弱势地位,缺少与之博弈的资本。而且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底线仅为30万元,审计行业准入门槛较低,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剧增,尤其是中小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而这些中小事务所主要依赖一些小客户,在激烈的竞争中他们很难拒绝客户的各种要求。众多的小规模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地位不对等,为此,应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抵抗来自上市公司不当压力的能力。

2.审计师声誉机制。声誉是指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一方通过过去的行为建立的对另一方行为模式的一致性预期。审计师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予以信任和赞美的程度。它是在社会网络中建立起来的,其效果往往会超越交易范围而对范围之外的个体产生影响。由于审计服务具有异质性和专业性的特质,审计服务的购买者无法事先判断审计服务的质量,审计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柠檬市场”,很可能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无限期的重复审计过程中,市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声誉采取的最佳策略是建立“一旦黑,永世黑”的触发机制。

(三)监管处罚维度

1.引入市场退出机制,提高市场惩罚成本。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过小,使其监督的职能没有很好的发挥出来,这是造成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重要原因。在美国安然事件发生一个月后,纽约证交所取消了关于安然股票的相关交易,并取消其上市资格,同时致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安达信会计公司破产。这种退出机制的惩罚力度对于相关行业内的每一个企业都是警示。因此,我国需要尽快构建有效的退出机制,对那些扰乱资本市场运行秩序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惩,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将其驱逐出相关行业,以免由于监管不力或惩罚力度不当而产生羊群效应造成行业群体行为。如对财务报表造假的上市公司要立刻退市,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要进行取缔,对会计造假的单位责任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取缔其执业资格。

2.建立和完善与惩罚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惩罚政策在我国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都有所体现,这些法律的出台的确有利于监管体系的形成和实施相应的处罚。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经济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中仍存在着漏洞有待逐步完善。此外,我国注册会计师赔偿通常较少,如“红光事件”中,仅为没收相应收入并罚款60万元,不具有警示作用,应增加惩罚的威慑力。此外,对于政府默认或对事务所授意协助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这一现象,我国至今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治理惩罚,现行法律制度存在明显漏洞与不足。稳定和完善的制度是形成健康运转的独立审计市场秩序的基础,因此,对我国审计市场进行监管,必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处罚机制,做到有法可依。

(四)相关制度建设维度

1.集体诉讼机制。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尽管法院允许普通投资者对审计师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但过高的成本和偏低的回报使得审计师被真正提起诉讼的概率很低;此外,不采用举证倒置原则,使得我国中小投资者的诉讼门槛过高;同时,不允许集体诉讼,这使得只有部分中小投资者可能胜诉,审计师的赔偿金额及赔偿概率远远不足以起到威慑的作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得到切实保障。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可以借鉴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降低诉讼门槛,便于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更快、更好的发展。

2.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机制。应采取措施切断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合谋的纽带,不再由上市公司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此,我国可以借鉴纽约大学会计学教授乔斯华•罗恩提出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由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负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对由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赔偿,在此种制度下,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不再有合谋的机会。这样就彻底地改变了整个审计交易模式并剥夺了企业在谈判中所拥有的权利。(本文作者:崔蕊 单位:天津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