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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串标行为查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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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串标行为查处的思考

摘要:针对当前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难、查处难的问题,介绍台州市水利工程3起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阐述招标投标领域存在串通投标的原因。同时就做好行业行政监督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完善、企业资质申请及人员考证、标后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推行联合惩戒等方面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查处

1问题的提出

招标投标是一种广泛运用的、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随着《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以及配套制度的陆续出台和实践,招标投标制度越来越健全,操作越来越规范,效率也越来越高。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破坏招标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使得有些高价中标抬高建设成本,也容易造成标后施工管理混乱、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等问题,不仅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工程建设管理带来较大难度和隐患。因此,急需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整治,破解监督难、查处力度不足等问题,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对串标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形成震慑,促使招投标市场规范有序。

2案情及查处情况

案件1:黄岩区某工程串标案,该项目合同价约110万元,其中有2家施工企业串通投标。案件2:台州市某项目串标案,该项目合同价约370万元,其中有2家施工企业串通投标。案件3:台州市某工程串标案,该项目合同价约720万元,其中有2家施工企业串通投标。3起串标案件均在项目招标投标评标阶段通过评标软件分析比对发现,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立即对案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及时取得开评标系统后台数据信息及有关开评标情况等证明材料,并对涉及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3起案件涉嫌串标特征和性质相同,均为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同一硬盘号)。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行政监督部门先后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涉及施工企业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并公开信息。其中,黄岩区某工程串标案中的一家被处罚企业向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最终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台州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台州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原因分析

3.1串通投标行为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列举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然而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投标报价异常一致、投标人私下协商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等一些串通投标行为,这些行为在招标投标监督过程中均难以发现,极具隐蔽性。当前行政监督部门缺乏调查手段,在调查取证认定上存在很大难度,很难有效地予以打击查处。这一定程度上使部分投标单位铤而走险,通过串通投标等方式谋取中标或提高中标率。

3.2利益驱使,投标人采取串标提升中标机会

一是工程市场竞争激烈。目前,在浙江省水利厅信息平台备案登记的施工企业有1200多家、监理企业近200家。台州市水利项目每年有200多个,市本级水利施工招标项目每年70个左右,且大部分均为小项目,投标门槛低,僧多粥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竞争异常激烈。二是市场诚信体系不健全、查处力度不足。当前市场诚信体系、联合惩戒机制仍不完善和健全,存在信息不通、各自为政的问题。三是部分企业对电子化交易招标投标模式流程及招投标法律法规等疏于学习。因此,投标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无视法律法规、投机取巧、心存侥幸采取违法行为参与投标活动。

4对策建议

4.1修订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2013年2月4日,九部委印发《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为电子化交易提供法律依据,但就串标行为认定方面还是欠缺。从互联网+招标投标趋势看,特别是全面推行电子化交易后,建议对一些诸如不同投标单位在同一台电脑、同一个IP地址编制投标文件等视为串标行为,应直接写入有关法律法规,为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案件提供更为充分的认定处罚依据。同时建议从省级层面出台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办法或细则,便于各地各部门统一认定标准,精准高效地作出处理。

4.2从严把关企业资质申请及人员考证工作

从工程市场“僧多粥少”实际情况看,建议对人员考证办法做适当调整,重点突出法律法规知识、业务知识考核,提高分数线,避免一些投机取巧人员浑水摸鱼,全面提高人员专业素养。同步开展“挂证”“人员社保缴纳调查”“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治理”等专项行动。在培训过程中开展“以案示警、以案明纪、以案为戒”宣传教育,以会带训,让遵纪守法、诚信投标、违法必究的底线思想入脑入心,扭转以往的一些错误认识、投机心理。

4.3进一步加强标后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其目的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且有竞争性地为招标人选到好的中标单位,最终是为招标人完成优质的服务和工程。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必须严格要求中标单位全面履行承诺和合同,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对发现履约不到位或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甚至挂靠等行为,及时将有关问题上报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同时,行业监督部门应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常态机制从而倒逼投标企业更加负责、更加诚信地参与投标。

4.4加大查处力度,推行联合惩戒

针对当前监督难问题,一是要依托互联网,大力推行电子化交易,利用后台大数据排查违法违规线索,并畅通违法违规线索举报渠道,用“大数据”技术解决违法违规调查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和不足。二是加强省市县、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违法违规案件的合力。三是完善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真正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四是对招标投标阶段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和高压打击态势,坚决制止并予以严厉查处,对已经暴露的违法违规线索扭住不放,依法依规从重从快查处,形成企业依法交易的良好氛围。

5结语

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社会影响极大,不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妨碍社会公平和正义。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健全、电子化交易的全面推进、诚信体系的逐步完善、标后管理的不断强化,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定会得到有效遏制,招标投标市场也会逐步走向良性循环。

作者:董坚 单位:台州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