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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利工程用地管理过程中,缴纳税费是水利工程征地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水利工程用地涉及的税费主要有五类,分别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耕地指标交易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理清各项税费规定能够明确当前水利工程用地涉及税费的具体要求,在结合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针对水利工程用地涉及税费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水利工程用地;税费;法律法规
水利工程在用地手续办理过程中,除了向自然资源部门缴纳征地预存款外,还需要缴纳各种税费,依据最新文件要求,主要有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耕地指标交易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这些费用有的列入了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缴纳,有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政府缴纳,税费征收的政策文件不断调整,一直没有形成统一。作为新孟河工程用地手续办理的参与者,针对水利工程用地涉及相关税费归纳如下,并从实际经验出发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1耕地占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文件,江苏省耕地占用税均额为2万元/亩(30元/m2)。省内部分水利工程如走马塘、新沟河、新孟河工程以省政府批复文件等形式明确耕地占用税作暂缓征缴处理。原有条例、办法对于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没有特殊照顾,只对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减按2元/m2(1334元/亩)的税额征收。水利部门多次呼吁,特别是在水利部规划计划司、水规总院等调研太湖治理工程时,我们重点汇报了这一情况。在各方共同努力下,201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施行,该法律对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等占用耕地需要缴纳的税费进行了明确规定,文件规定此类设施占用耕地需要每平方米需要交纳2元(1334元/亩)耕地占用税。其他税额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保持一致。耕地占用税是在获得用地批复文件之后,供地阶段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之前缴纳,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向项目法人征收。
2耕地开垦费
江苏省于2015年了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的相关通知,文件明确规定耕地开垦费的相关标准,将耕地开垦费标准调整为2~3.34万元/亩(30~50元/m2)。此外,针对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需在原耕地开垦费的基础上加收40%。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向省自然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的10%,另90%部分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市、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3耕地指标交易费
根据《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意见》(苏政办发〔2016〕106号)规定,通过市场交易平台竞买耕地指标解决耕地占补平衡的,相关费用可参照上年交易平台均价计入工程投资,待批复初步设计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列。以新孟河工程为例,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以2015年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第四季度均价14.56万元/亩计列耕地指标交易费,最终按照省政府批示以25.5万元/亩的价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交易价款,包含竞得人按用地项目所在地标准应缴纳的90%部分的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省集中10%耕地开垦费,不包含在交易价款中,由竞得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耕地指标交易费都是为了解决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问题,只是不同时期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对应自然资源部门政策,现阶段耕地指标交易费和耕地开垦费已经融为一体,耕地指标交易费包含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90%部分。如果省自然资源厅收取的耕地开垦费10%部分予以减免,耕地开垦费将被取消。水利部门在与自然资源部门会商时,多次建议取消省级收取的10%部分耕地开垦费,一直未予采纳。
4森林植被恢复费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植被恢复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水利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需要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标准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5年颁布了《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文件针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进行规定。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按照下列征收标准2倍征收。
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第二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转用征用的农用地的,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需要向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征收的平均净土地收益。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2006年的《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11)明确的征收范围中,包含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已批准增加的超出原计划安置用地面积的需要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增移民迁建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费对象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水利工程对应的是安置用地,所以这项费用不在初步设计概算中列支,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缴纳。在用地批复文件下达前,自然资源部门会下发缴款通知单,要求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部分(30%)和耕地开垦费省级部分(10%),凭缴费凭证领取用地批复文件。
作者:徐蛟 单位:江苏省太湖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