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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平衡报价概念的界定
不平衡报价概念的界定最早由Stark于1968年提出。随后,1992年清华大学佟一哲教授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不平衡报价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并提出了三种常见的不平衡报价应用形式。其指出承包人常用的不平衡报价方式以下三种:一是,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中,提高早期施工项目的单价,同时适当降低后期项目单价;二是,对单价合同,根据工程量可能的变化趋势,提高工程量可能增加的工程项目的单价,相应降低工程量可能减小甚至取消项目的单价;第三种,对于分阶段招投标施工的项目,通过降低早期项目投标价格以提高竞争力,提高后续施工项目以弥补前期所产生的损失实现盈利。除此之外,对不平衡报价概念的界定许多学者也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无论对不平衡报价的概念如何界定,其本质永远是在保持“低价”中标的前提下,实现结算利益的最大化,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单价加以有目的调整。
2不平衡报价的类型
2.1时间不平衡报价
所谓时间不平衡报价模式就是人们常说的“早收钱”,其实质是承包人在研究报价与支付关系的基础上,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并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按照工程项目实施的先后次序有目的地调高能够早日结账收款项目的报价;相应适当降低后期施工项目的报价,从而实现工程总价款现值最大的一种报价策略。
2.2工程量不平衡报价
所谓工程量不平衡报价模式是指承包人通过预估各工程量清单项目未来工程量的变化趋势,有目的地抬高工程量有可能增加的清单项目的单价,相应适当降低工程量有可能减小的工程项目单价的投标报价方式,从而实现结算时多收钱的目的,即人们通常提到的“多收钱”投标报价模式。
2.3不平衡报价的综合模型
所谓综合不平衡报价是指时间不平衡报价和工程量不平衡报价两者的结合形式,这也是最为常见的不平衡报价模式。实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仅会有相对的先后施工顺序,同时工程量也很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因而,投标人常常会将两者结合,从而运用综合不平衡报价方式。
3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原因
3.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为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可能
我国于2003年开始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发展,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控制方式由传统的“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的重大转变。其核心是量价分离、风险分担,招标人根据招标图纸估算工程量,并提供给投标人,对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投标人则根据自身施工水平及所掌握的工程造价相关信息自主报价,并承担相应风险。量价分离的计价模式为企业自主报价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但由于招标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工程施工条件较为复杂等众多因素影响,招标人所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工程量差别可能较大,这为投标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提供了条件。
3.2招标人与投标人的统一与对立
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存在的目的,对于工程建设过程而言,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招投标双方的统一表现在工程建设目标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对立则体现在工程造价上。招标人招标的目的是选择合适的承包人,其期望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的前提下,花费越小越好;投标人投标的目的是中标和盈利,其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两者出发点不同,导致了其在工程费用上的对立性,是不平衡报价产生的根本原因。投标人通过不均衡报价获取的额外利润即是招标人的额外支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投标人希望通过不均衡报价获取额外利润。
3.3评标办法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主要的评标方法主要有低价中标法、定性综合评议法、定量综合评议法等。不同的评标办法也有其不同的侧重点,但总揽我国现行评标办法,无论是低价中标法还是综合评分法,大都多关注投标总价,较少关注投标单价及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总价合理并不一定代表投标报价合理,同一项目总价相同,其单价可能相差甚远。且由于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低价中标成为众多业主选择承包商的重要原则之一,业主盲目追求低价中标,对投标报价不平衡性考虑不足,评标过程中尚无有效的不平衡报价分析识别方法,为不平衡报价的实施进一步提供了可能。
3.4法律约束不够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平衡报价虽然有一定的说明,要求承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价,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不平衡报价做出详细的定义和解释,更没有相应的不平衡报价识别及处罚措施的规定,这就为不平衡报价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4不平衡报价的危害
4.1不平衡报价对发包人可能造成的影响
4.1.1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手段实现其低价报价的目的,但其所谓的低价只是对投标情况而言的,尚未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同时工程建设实际施工过程受众多因素影响,实际结算工程量可能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变化很大,投标人通过人为有目的地抬高或降低工程项目单价,给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结算埋下伏笔,为工程造价制造了一个“低价”的假象。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投标人一旦中标,工程造价极有可能会向对承包人有利的方向调整,工程实际结算极有可能远远超过中标合同价,致使工程造价虚高,远远超出其实际成本花费,从而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
4.1.2打乱投资计划,增加建设成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都会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定相应的资金计划,然而由于投标人盲目的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了尽早回收资金并加大前期现金流量,减少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的占有和贷款利息的支出,以提高企业的财务应变能力。其极有可能人为提高前期施工项目单价,降低后期施工项目单价。打乱了招标人的投资计划,增大了项目建设成本。
4.1.3增加风险,扰乱市场不平衡报价本身就是一种非常规的投标报价方式,其本身就是基于一定假设条件下实施的,因而其本身就是一种风险的载体。通过不平衡报价的实施投标人巧妙的将自身应该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发包人,增加了发包人的风险。同时,不平衡报价的实施也使得投标人自身承受了其原假设条件不能完全实现甚至相反时所带来的风险。同样,作为一种不正当的投标报价手段,其极有可能扰乱市场信息,不利于工程交易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招标人对最合适投标人的选择。不仅如此,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投标人一旦中标,也很容易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扰乱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4.2不平衡报价对承包人可能造成的影响
4.2.1资金链运转不畅运用时间不平衡报价模式的投标报价,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其理论上达到了收益最大化。但由于其有意抬高前期施工工程单价,降低后期施工工程单价,以期在工程早期获得超量拨款。这极有可能在其资金管理不善的情况下导致后期资金链的断裂,使工程进度虎头蛇尾,后期施工难以进行,甚至形成烂尾工程。由于其前期施工项目利润可观,容易导致其对后期施工资金风险管理的漠视,前期盲目使用资金,盲目投入,很有可能在后期利润急剧下降时导致资金链断裂。
4.2.2预期利润减少基于工程量变化模式的不平衡报价,其报价基本准则是有目的的降低工程量可能减小的项目单价,调高工程量可能增加的单价。当实际工程量变化趋势与承包商估计一致时,其不平衡报价的目的便达成。不平衡报价是建立在投标人对实际工程与招标文件差异分析基础上的,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虽然其分析可能具有一定的准确性,但同时也必须承认,由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复杂性,一次性及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即使是一个很有经验的投标人也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风险。因而当工程实际情况与承包人预期相反时,其不但不能达成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相反,会导致预期收益的最低化。
5结论
不平衡报价是公认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本文分析了不平衡报价的产生原因以及其危害。总的来说,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保持投标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有目的地调高或降低某些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争取实现收益最大化的投标报价方法。其应用模式可分为时间不平衡报价模式、工程量不平衡报价模式以及综合不平衡报价模式。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现行评标办法不够完善,为了中标盈利,不平衡报价时常发生,甚至已成为施工企业中标和盈利的重要手段。由于不平衡报价可能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打乱投资计划,增加建设成本”“增加风险,扰乱市场”等不利于工程建设的诸多因素的发生,招投标过程中业主必须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识别分析,提前预防,以避免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平衡报价现象的发生。
作者:秦克丽 单位: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