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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事务的控制和管理
在近代河西走廊,不论官府或是地方势力,对水利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承袭了此前历朝历代的基本方法和经验,丝毫没有间断,但由于时势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其形式和职能发生了变化。这里表现出来的既有继承,也有演变。正如张其昀在其所著的《甘肃省河西区之渠工》一文中讲到:“各县多有渠正渠长,由农民公举,县府委任,蓄泄之方,皆有定制。如渠口有大小,闸压有分寸,轮浇有次第,期限有时刻,公平分水,籍免偏枯兼并之弊……历代相传,法良意美。”[1]
在石羊河流域的武威,农田灌溉事业渊源较早。汉代在各地设田官,管理屯田和水事。唐代在各渠设“渠长”,直接管理水利事业。明代屯垦时,屯田水利,即有专员监管。清朝早期,水利改由知县襄理,其下按渠设有专人管理并负责兴修事务,称“水利佬人”,或称“水佬”、“龙官”,“水董”,与“农官”并为地方佐治官吏。武威县当时已形成六渠水利管理体制,“武威四乡,分为六渠:金渠,大渠、永渠、杂渠、怀渠、黄渠,每渠十坝。”各渠由“水佬”管理水利,“水佬”之下又设若干“总役”、“头役”、“散役”等管理各坝、沟。“每渠分上下本十二区,每区有总役一名,头役四名,有名散役或八九名或十余名(入卯册者为有名),无名散役与之相同(不入卯册者为无名)。总计六渠十二区,共有总役十二名,头役四十八名,有名散役(乡间号曰‘坝差’)一百三十名,无名散役(乡间号曰‘小差’)与之相同,共有乡约散役二百八十名”[2]。为解决上下游用水紧张,还实行红牌断案,即规定每年初春日由全县总水佬及行政首长,召集六渠水佬参加全县水利会议。会后,各河水规开始生效。
民国以前,武威县没有专司水利的职能机构,水利业务基本上由县府监办。兴修水利,多由社会贤达号召群众自办,水利管理,虽有地方法规,但各自为政,贯彻不力。民国初年,进行机构及吏制改革,河西各县政府设实业局,农田水利事务为其主管的主要工作之一。到“民国”十六年(1927年),武威县开始设置建设科,水利由建设科管辖。建设科组织全县各渠水佬成立水利协会,改“总甲”为“渠长”,各渠管理仍然沿用旧制水规管理。县以下六渠管理体制未变,由于国民政府初期推行保甲制度,河西一些水利事务改由保甲长监管,保甲是国家延伸在乡村社会的权力末梢,通过保甲制的确立和监管水利,达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各河渠设有渠正、渠长,但有部分渠道亦改由保长、甲长兼任。保甲长管水,每渠有1至2人,名义上由渠、坝民众公举,县府委任,实则为各渠大绅把持,渠与渠之间,各自为政,互不联系,常起水事纠纷。因此,不论保甲长还是渠正、渠长,他们往往与村落(住户)之间有着重要的结构联系,往往是特定村庄的代表。抗日战争后,武威水利开始设甘肃省水利林牧公司下属的武威工作站管理。到“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随着甘肃省水利林木公司撤销,武威水利仍由武威县建设科管辖。但由于国民党政府行将垮台,地方水利处于停滞状态。《民勤县水利规则》规定,县政府为全县水利主管机构,县政府根据《甘肃省各县水利委员会组织大纲》组织水利委员会,为全县水利参事机关。就民国时期的情况来看,在对传统社会特征的传承之外,还出现了许多的变化。民国时期,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延伸,对近代河西水利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河西保甲制实行中的流弊和地方势力的抵牾,一方面对水利事务中相沿已久的内容的延续产生或多或少的改变,迫使其产生一些与以往不同的变化;另一方面,代表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实行控制的保甲制,与乡村社会自然生成的地方势力的进退予取,也是河西近代水利社会中传承与演变相互交错的原因。
用水制度的继承和调整
这条总则,透射出水利规则其一是在国民政府颁布《水利法》后,对民勤当地水利事业的影响;其二是民勤新的水利规则的制定,仍然打上了历史的烙印和习惯的影响。民勤县水利规则共七章一百条,较之以往的水利规则更加细致。首先,《民勤县水利规则》“水期水额”一章,基本上承袭了在民勤很有影响的“文公定案”的内容。民勤自清代大规模移民屯垦后,出现了用水管理的章法和相应的工程措施。雍正三年(1725年),镇番首任知县杜振宜始定镇番用水章程;乾隆十四年(1749年),知县江鲲根据杜振宜的章程,因时势之变动而改订“屯坝水规”;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文楠出任知县,针对民勤水利问题的频发,纠纷的繁复,谋图长远,经数年的酝酿勘察,终于制定出一套新的水规方案,将河水分为六牌分浇次序,以牌定时,以时分水,付诸实施,遂被尊为定制,后人称之为“文公定案”。清明节后一日起,至小雪节止,为川水时期;自小雪节后一日起,至清明节止,为湖水时期。川水共分六牌灌溉:即一、春水;二、小红牌;三、大红牌;四、糜牌;五、秋水;六、冬水。规定具体次序和水额,水额时刻之计算及分配方法主要是点看计时、照粮分水、记亩均水,各方法于各渠水利细则中分别按照习惯之规定。除此以外的“水利管理”、“会议”、“水利工程”等章节,则是在《水利法》的影响下所定,而且其中无处不在强调县政府的作用,国家权力向基层水利社会的延伸可见一斑,而且这个由县长主持修订的规则明确规定:“本规则施行后,原有各渠水利管理办法即行废止,原有渠会、岔会、沟会,完差进柴等积弊及与本规则相抵触之习惯一律废止。”同时规定“本规则之修正权属全县水利会议,规则经全县水利会议决议通过,呈报省政府核准后实施。”[4]
近代河西乡村社会的变迁
从水利入手对近代河西社会的探讨,使我们从一个重要方面看到了近代河西乡村社会的变迁。伴随着近代时期国家政权的更替,近代河西社会也发展变迁,最终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近代以前,河西走廊曾经是历朝历代重要的农牧业生产基地,土地肥沃,物产丰富。近代以来,随着自然环境的变迁,加之社会因素的影响,水利问题逐渐成为河西乡村社会的重要问题。水利纠纷频发,国家政权、地方势力、普通民众纷纷在水利社会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各种力量相互联合、斗争、影响,呈现出复杂的互动关系,并由此而形成与水利相关的社会权利关系,他们之间的干预和调整、博弈和制衡,造成了近代河西乡村社会的重构。经过长期的演变和调整,近代河西的水利管理基本上由以地方势力为主体的乡村利益集团掌握,国家权力在其中有较大的影响,但是具体的事务往往由民间进行运作。1927年以前,由于经历了晚清的衰败、变革、清朝的覆亡和北洋政府的统治,国家政权更替造成地方政局的混乱和国家控制力的衰减,河西乡村社会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对封建传统的承袭使其具有较强的自我固守。民国十六年(1927年)以后,国民政府统治全国,国民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的统治政策,如新县制、自治法、新保甲制等。在河西社会伴随这些制度的还有就是对水利事务的控制和运作。这些制度和措施,体现了国民政府试图将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延伸,将统治触角蔓延到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最终在河西社会表现出来的是国家权力与地方在博弈中出现了相互制衡的局面,河西乡村社会并没有走上国民政府设计好的方向,地方社会在各种权利关系的互动斗争中出现了重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河西乡村社会传统力量的抵牾。自近代以来,河西地区远离政治统治中心,固有的传统很难受到新政策的影响;远离经济发达地区,落后的生产方式很难得到改变;远离近代文化繁荣地区,很难受到新观念的冲击。在河西没有强大的宗族势力,明清以来的移民和近代的天灾人祸,使河西地区乡村社会的人口处在不停转换和变化当中,无法像南方各地形成较强的地方宗族势力。宗族力量的弱小,造就了河西以乡绅为代表的地方实力型阶层的强大,他们的传统意识和传统力量在河西社会中影响很大,对外来意识和力量有着很强的外向张力,国民政府对水利社会的开发、管理和试图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一直受到传统势力的干预和冲击,在相互博弈中,国家权力未能完全占据上风。
第二,河西军阀势力的强大。民国时期,甘肃主要处于各派军阀的统治之下。“民国”九年(1920年)陆洪涛任甘肃督军时,甘肃已成为军阀割据之势。河西时有甘州马麟、凉州马廷勷、肃州吴桐仁。各军阀就地免任官吏,截留税收,乃至发行货币,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进行。“民国”十五年至二十年(1926—1931年),国民军又统治甘肃长达六年,在这6年时间里,刘郁芬等国民军的领导人极尽苛索之能事,使甘肃成为国民军的后方供应基地。各色军阀在甘肃的扩张和统治,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不断发生的战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骑五师师长马步青驻防武威,他勾结地方大绅士包办一切,其军权侵入县政、司法、税务等部门,对河西水利事务更是加强控制,对人民实行残酷的军政统治。直到“民国”三十年(1941年),河西各地的军阀势力才基本消除。军阀统治时期,国民政府无力插手,各种政策措施无法真正实施,国家权力深入乡村社会则更难以实现。
第三,国民政府新政治制度的推行,由于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而没有完全深入进行,在河西对水利事务的控制和运作也没有深入。抗战后期,出于大后方建设的意图,国民政府提出开发河西水利的十年计划,计划分阶段、分地域地对河西水利进行开发建设,同时成立甘肃水利林牧公司,在河西各地设置水利工作站以加强对当地水利建设的工作。“民国”三十二年到三十五年为第一期,即计划时期,这四年以整理旧渠为主,甘肃拟定了较为详细的旧渠计划,其中三十二年度整理计划书就明确提到,“为民生计,为政治计”[5]。可见国民政府的开发计划包括有较强的政治含义在里面。但是,开发计划随着抗战的结束和国民党在大陆统治的衰败最终消散,控制河西乡村社会的努力也最终失败。
第四,国民政府自身的原因。孔飞力认为:国民党和南京政府在许多方面是现代化城市文化的产物。尽管有动听的政治辞藻,说什么它的天然盟友是农村社会的有财有势的人,但20世纪30年代行政史的材料说明,半现代化的南京政府常常被证明是农村名流的不速之客和不受欢迎的竞争者[6]。同样,在30年代前期,国民政府对县以下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大都处于失衡状态。一方面旧的基层社会控制体系遭受严重冲击,士绅在基层社会控制中的作用被削弱;另一方面,国民政府的一系列基层统治政策引起一般民众的抵触情绪,新的基层社会的官方控制机构———区公所、保甲等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7]。
总之,近代河西,在国家政权更替的过程中,尤其是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的政策措施和对水利事务的控制运作都是向乡村社会进行权力延伸、加强对基层社会控制的举动。由于河西社会传统力量的强大、军阀势力的影响和国民党政权的衰落、战争的持续,河西基层社会没有发生较大的改变。同时,河西社会也在这个历史阶段出现了一些变化,现代化的影响也在呈现,如水利事务中现代司法制度的介入、新型水利技术的运用和现代水库的修建。国家政权、地方势力、普通民众等各种权利关系在以水利为中心的乡村事务中有传承和演变、有合作和博弈、有制衡和重构,最终使河西乡村社会在一种复杂、混乱,同时又相对独立的状态下走上了现代化道路。(本文作者:李艳 单位:长江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民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