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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
(一)必须重视政府的诚信及其与公民的契约关系
西方的法治是民法传统,重视契约关系,不仅个人与个人之间,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也应当遵循民法传统与契约关系。李仪祉曾在西方留学多年,在制定管理章程也非常重视这一点。他认为“水政在一国至关重要,因其为民生所系,国脉所维也。”,并指责“民国以来无所谓政治,尤无所谓水政。与水征地而贻后患,不之计也。”(1934年)因此,重视水政就必须做到,“唯是第一经济基础,必须确立,绝对不可于瓜豆才萌芽时期,便去摘刈,自趋死路,故管理章程,一经省府核定以后,必须永远约守。”重视契约关系,也是为了经济的长远发展。
正所谓“利之所在,人必争之,故水利的纠纷甚多,不能不有完美的法律管理。”[3]317鉴于此,应当“草拟各项关于水利的法规,供省政府采择公布。”[3]338至于上文提到的合作,要得到保证,也得“国家须特定此项法律、水律、水利合作律。”依法管理,是李仪的水利设施管理思想一个闪光点。
充分利用社会力量
(一)保持与慈善组织的合作,并请其帮助管理,以提高管理水平
鉴于慈善组织对泾惠渠修建的贡献及其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李仪祉指出,“华洋义赈总会、华北慈善联合会及檀香山华侨,于泾惠渠最有功德,应永远延之为顾问团体,并请求常派专家指导,襄助本省农工业之发展。”
(二)发动群众进行禁毒,使水利设施发挥其正当用途
《拟议》第十六章禁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第一严禁种植毒卉,有犯之者,合全区域人民之力驱逐出境,其地充公。”水利设施的修建就是为了解决经济发展的问题,为了人民的体质与经济健康发展,禁毒是至关重要的,李仪祉提出“合力驱逐”,正是发动群众进行禁毒,有利于推进禁毒事业。
(三)限制政府机构权力,民间领导人可以对管理局进行制约,对政府部门进行批评监督
《拟议》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各斗水老每年举行水老会议二次,由会议议决,有建议于管理局,请改良关于管理事项之权,有向省政府建设厅弹劾管理局失职之权。”建议、批评、监督特别是向省政府建设厅弹劾管理局失职的规定保证了公民对政府机构错误纠正的权力,即使放到今天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一种思路。
传统管理方法与现代管理模式的完美结合
李仪祉吸收历史上正确的传统管理方法,并与现代管理模式进行了完美的结合
(一)在现代化理念下传统管理方法的延续
《拟议》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方以每一斗口为单位,仍依旧制,每斗设水老一人,斗夫一人,另设渠保若干人。”这里的“水老”、“斗夫”、“渠保”都是传统的叫法,便于百姓接受,也便于进行民间社会的自治管理。一是发挥民间社会组织领导人的作用,为确保民众容易接受及容易进行管理,李仪祉对水老的任职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体现了李仪祉在管理中的民众自治思想。为确保水老来源的民主合法以及由政府掌握信息,《拟议》第二章水老第七条规定,“公举水老,由阖斗人民每十户举出一代表,由代表用记名投票式公举水老,举定后报告管理局备案。”这便是将传统的水老任职条件与现代的民主理念进行了完美的结合。《拟议》第二章第八条则严格限定了水老的权力,“水老之职权如下:(甲)出席水老会议,(乙)监督斗夫,渠保履行职务,(丙)平解斗内用水纷争。”其中丙款至关重要,大大减少了政府的管理的幅度,使得问题能够在小范围尽快解决。让人最叹服的是水老还有任期的限制,《拟议》第二章水老第九条规定,“水老之任期定为三年,任期满后,再被举者,得连任。”这就赋予了公民撤换不合格领导人的权力。这又是现代民主思想的体现。二是通过传统管理方法与管理局权威的结合确立合理的分水制度。《拟议》第五章启闭斗门第十六条规定,“各斗门之启闭时刻,按轮流灌溉法严定时刻,另有章程详定之。”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纠纷。”为了保证分水的公平合理,《拟议》第五章第十七条规定“每启闭斗门时,由上下二斗水老会同监督斗夫启闭之。”为防止有人不按规则分水,《拟议》第五章第十七条还特别规定“斗门上加锁匙,由管理局或其分所执掌。开斗以前,由水老领取。”以政府部门的权威确保分水的合理。三是较好的水权纠纷解决方式,《拟议》第七章用水纷争第二十一条规定,“凡一斗之内,因用水而起之纷争,由水老处息之。不能处息者,报告于管理局解决之。”该条规定完善了《拟议》第二章水老第八条丙款的规定,防止出现水老解决不了的状况。为解决并非一斗之内的纷争,《拟议》第七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凡此斗与彼斗之纷争,由两斗同时报告于管理局解决之。”
(二)以官方主导,推行现代管理模式
《拟议》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官方由陕西省政府建设厅设泾惠渠管理局于泾阳,设分所于三原、高陵、杜树,并设谷口管闸事务所于张家山下,渠上设报讯站于邠县。”第四条规定,“各斗水老、斗夫、渠保,听命本局之指挥。”现代化的水利管理要求调整行政区划,统一管理利用流域内水资源。泾惠渠管理局的设立,符合该要求,有利于对流域内水资源进行统一的优化配置。一是使用专业管理及技术人才进行管理。如《拟议》第八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管理局设局长一人,由陕西省政府委任之,局长须以深具水利工程经验之工程师(工科大学毕业,服务水利工程至少五年以上)充之,不合资格者。不得被委。”该规定确保了管理局一把手具有专业知识,不至于瞎指挥、乱发指令。《拟议》第八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工务股以其需要,得延聘工程师及助理工程师等特别专务(如银行试验场等另有组织)。”这就保证了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水利设施进行更好的管理。二是以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确保处理纠纷的及时有效。如《拟议》第八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局得雇用警生六人。”这便是赋予了管理局一定的司法权力,确保其权威性。《拟议》第九章视察区第三十四条规定“视察员之职务为分区视察渠务,并随时代管理局就近调查水利纠纷事项。”则完善地规定了视察制度,确保管理的高效率。三是以法规规定确定了廉洁奉公的管理原则。《拟议》第十二章职工薪给第四十四条规定,“局长、各股长、股员及一切办事人员等,酌定薪工,以廉能养家为主,其额由省政府核定之。”这就保证了管理人员的基本生活及其所应秉承的国家公务人员信念。
结语
一九三八年三月八日李仪祉临终时,他在遗嘱中殷切嘱咐:“……本省已成之灌溉事业,须妥为管理,其未竟及尚未着手之水利工程,应竭尽人力财力,以求于短期内逐渐完成。”由此可见对水利设施的妥善管理,的确是李仪祉一生所愿。其管理思想有许多闪光之处,值得我们深化研究,并吸收借鉴。(本文作者:谢谋程 单位:西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