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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性立法与执法联动的可行性
区域性联动执法与行政管理的可行性执法尺度与标准相比较成文法而言,更新的周期快,需要不断与现实情况接轨。若能很好地利用其特点,反倒可以作为解决各地法律适用冲突的工具。可以将区域性执法尺度联动视为“小立法”,通过“小立法”最大限度地协调各方利益,缩小尺度差异,弥补立法本身存在的差异和冲突。区域行政管理要求各地区行政机关联动地进行管理。以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为例,我国目前城市环境管理主要措施是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因生态环境问题具有的特殊性,各级地方政府仅保证在本辖区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不对本地区环境造成影响是不够的。有些环境污染是由相邻区域各地方的数个行为共同造成的,这就要求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动地进行行政管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的模式可以引入区域行政管理,通过定期举行“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明确各方目标和任务的做法也是可行的。区域性合作立法的可行性通过区域性联动立法,明确各方利益、协商确定统一内容和标准,不但解决了法律冲突,同时也节省了立法资源。如果说立法联动是积极主动地预防适用法律的冲突,那么各地在对相同或相类似问题各自已有立法后,解决法律冲突,则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方法。对于后者而言,遇到具体问题各方相持不下的根本原因在于各自利益的博弈。此时,各方所依据并坚守的是各自现有的法律、法规,而不会过多考虑他方利益。但是,多方若能在立法初期就充分交换意见、平衡利益,最终制定的法律相较于各自分别立法势必更易为各方接受,出现法律适用冲突的可能也会小得多。地区间开展合作立法并非全新的设想,某些地区早已有类似的尝试。东北辽吉黑三省政府就曾于2006年7月达成了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共同确定了开展立法协作的领域。省级政府立法协作、制定适用于某一区域的行政法规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尝试,但尚有不少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应通过修改《立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使区域立法合作法制化,并明确立法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解决法律渊源和位阶问题,理顺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等。如此,区域性合作立法引入海洋经济地方法规和管理规章的制定将更具可操作性。
二、对海洋经济立法与执法联动的具体构想
区域协调委员会还可以在纵向上建立省级、市级、区级协调委员会,从而真正将区域性联动从口号落实到解决实际问题中去。在遇到区域性海洋经济活动中需要协调的具体事项时,应由协调委员会协同各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就个案或个案背后可能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协调,促进达成区域共识,化解矛盾,保证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举办跨地区研讨会就专门问题举行的研讨会是各方充分交换意见、明确各方利益的平台。各省目前已有通过举办研讨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实践。2007年,宁波市就曾召开“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理论研讨会”,以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区域一体化进程这样的模式同样可以应用到联动立法、执法中去,在研讨会上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论证和分析,各方代表在会上充分阐明自身需求,明确各方利益,并最终通过磋商确定统一立法理念和执法标准。由此从源头上解决法律冲突。当其他地区对相关事项已有立法,而本地区准备制定法律弥补立法空白时,也可以通过举行研讨会邀请已有相关实践的地方立法、执法机关,吸取经验,了解其他地区法律制定后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而在自己立法时避免出现相同的漏洞;而其他地区也可以利用此次研讨会的契机,修改和完善现有立法,这样从客观上也通过立法联动实现了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协调和统一。设立合作基金区域性联动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合作基金的方式进行。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生态保护、生态补偿、共同开发等方面。合作基金的设立是对于海洋污染治理费用分担的一种尝试,治理海洋污染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有时仅通过某地区单方面的努力很难完全解决问题,其结果将是污染得不到彻底根治,最终仍会引起更大范围的损害。区域合作基金既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是根据个案专项设立。基金的收缴对象应采用“以政府为主、相关责任企业参与”的模式。通过协商,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自身情况、不同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的严峻性、上下游经济活动的整体性等因素来确定各方主体的应缴数额。此外,设立专门的基金监督机构也必不可少。设置由各方主体共同组成的基金监督机构,监督基金的日常管理、防止基金的不当使用,维护基金设立的初衷,为区域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在共同开发问题上,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同步性,可能会出现有些地区有资源可供开发却无财力与技术支持,而其他地区有财力、技术而缺乏可供开发的资源。合作基金设立后,正可以起到统筹兼顾,互相取长补短的效果,以达到区域经济总体向着更快、更好方向发展的目标。五、结语面对海洋经济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许多现实问题,区域性立法与执法联动以其自身具有的优势,在解决地方法规与管理规章冲突、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中具有积极意义。海洋经济法治化中的区域性联动在当前条件下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应当引起学术界和我国关联地区政府的足够重视,尽快在实践中建立和运行起来。
作者:胡轶木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