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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事业单位公司监管加强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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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事业单位公司监管加强问题分析

摘要: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是特定时期的产物和对事业职能的补充,在促进水利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弥补水利事业单位经费不足、安排水利事业单位富余职工等各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财政改革的规范、事业单位公司发展的不断壮大,所办公司有关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步出现,如存在水利事业单位对公司监管不到位或者缺失、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存在事企不分和公司治理不全、对公司定位发展不清晰等一系列问题。本文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背景,对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于规范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的监督管理,理顺事企关系,有效防控风险,促进国有公司提质增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事业单位所办公司监管;保值增值

一、有关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大力推动各项改革,尤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公共财政体系及推动有关配套改革,国家在推动各项改革的过程中,尤其是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尤为关注,并对事业单位所办公司及公司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制定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时间表,到2020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明确按照社会的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体系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种类别。而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又分为公益一类和二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允许办理公司,要逐步实现划转、分类和关停等,事业单位所办公司监管也是摆在目前的现实问题,然而目前水利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具有规模小,涉及面广,数量多,经营状况差,管理和经营效率低等特点。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并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规范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背景,指出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目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监管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有关概念

水利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即水利事业单位作为企业发起人,利用单位的资产对外投资设立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如水利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资产主要有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房屋)、无形资产(土地)等,根据笔者了解,从目前来看,水利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按企业规模来看,主要分类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按企业类型来分主要为非公司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为独资、参股和控股企业。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国有资产监管要遵循政企分开、事企分开、不干预公司自主经营、分级管理的原则。

三、目前公司发展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水利事业单位对所办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监管缺失,对事业单位所办公司主业发展未有进行指导;对所办公司财务监管弱化,未有完全建立细化公司监管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国有产权事项管理不到位;对公司资产处置未有监管到位;对公司绩效考评结果运用不足,导致公司监管不到位等。

(一)未对公司主业发展进行监管指导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并未完全改革到位,一些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办理公司存在逐利的属性,往往不考虑水利事业单位职能定位和与主业有关的经营业务,选择见效快,收益高的项目,这样不仅弱化了水利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也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二)财务监管弱化水利事业单位未有对公司进行全面的财务监管和指导,对于公司的经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如会计处理和会计政策运用,对日常的财务监管等比较弱化,目前并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机制和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缺失是目前水利事业单位公司监管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同时未有指导公司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日常管理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未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缺乏制度化和程序化、流程化的管理,导致企业监管工作无所适从,缺少必要的制度依据。

(三)水利事业单位对所办公司产权事项管理不到位水利事业单位和所办公司之间由于角色并没有完全到位,水利事业单位认为有些是公司行为需要公司加大监管和采取有关措施,但是公司认为有些重大事项属于水利事业单位来管理的,导致管理缺失,管理混乱。如对公司重大资产购置后的资产缺乏监管,由于公司是水利事业单位职能的补充,水利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或者需要公司来分担,公司出面购置的房产由于公司未有使用,所以公司未有进行管理或者产权确认,水利事业单位也没有进行管理;公司重大资产投资未有进行监管,如公司对外投资入股,公司也未有进行监管,水利事业单位也未有进行监管,水利事业单位也未有要求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股权(债权)确认,也未有敦促公司及时收取投资收益等;水利事业单位本身也未有对所办公司及时收取投资收益等,也未有进行完全的成本结算,导致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把成本转为利润,导致税务负担增加等等。

(四)对公司资产处置未监管到位资产处置是资产整个生命周期的最后一环,也是最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如何做好公司资产处置阶段的资产管理工作才能保证企业国有资产在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不流失,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水利事业单位对所办公司资产处置并没有完全进行监管或者未有监管,很多资产处置事项都变成后置事项,在公司资产处置完成之后水利事业单位才知道,对公司资产处置的有关情况事业单位并不清楚。

(五)绩效考核结果并没有完全运用目前水利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也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绩效考核,对公司负责人和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考核,然而有些水利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考核只是一个形式或者是满足上级有关监管要求,并未有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运用或者是无法运用。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水利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公司兼职的是不能领取有关薪酬的,目前很多水利事业单位的公司管理人员都具有事业人员身份,由于绩效工资总额的控制导致公司有关人员的绩效与业绩并没有挂钩,缺少经营者奖惩机制,公司经营者在工作过程中,往往比较保守,以不犯错误为主要工作准则,有得过且过的思想,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何去何从未进行深入思考,也未谋划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种消极的思维模式和指导思想已经很难适应目前市场化经营企业监管的要求,也很难实现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四、如何加强所办公司监管

如何“两手发力”,适应事业的发展,推动公司改革、提质增效。水利事业单位事业发展是基础,经济发展是保障。要始终把事业发展放在首位,履行好基本职能,提升技术实力,为事业发展有力的支撑。同时要紧抓经济发展不放松,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抓住当前发展机遇,在水流域治理、长江经济带以及“一带一路”建设方面继续拓展服务领域,主动寻找新的服务项目,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不断增强水利事业单位的经济实力。水利事业单位应该主动有为,积极出台有关规定,加大对公司的监管,完善公司有关制度和健全公司机构和编制;积极推动公司取得有关资质,加强对公司人员的培养和公司支持力度。

(一)细化公司财务监管加强公司应收账款及坏账的监管,指导所办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的公司信用政策;加强公司对外捐赠的监管,指导公司建立有关制度;强化公司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监管,确保资产购置和处置合法合规;强化公司的日常监管,定期到公司进行查账,指导公司日常工作。

(二)建立健全公司监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国有资产监管机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管资本为纽带,坚持“放、管、服”管理思路,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既要管好,又要不干预企业自主合法经营,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以产权管理、国有资产权益事项管理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为重点,规范水利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行为,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加强水利事业单位公司监管,成立企管会;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党的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不断推进一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水利事业单位投资的各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

(三)强化公司国有产权事项管理严格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国有资产权益事项管理。加强产权管理,依法确认产权归属,明晰产权关系;加强资产评估管理,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发生国有股权变动或转让国有股权等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等事项,应当进行资产清查,并聘请中介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办理资产处置业务、发生资产处置、置换、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收购等经济业务时,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规范公司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管理水利事业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过程中,要坚持“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除国家有特殊规定批准转让外,应当按规定程序组织公开转让,有进场转让交易条件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规范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分配利润。

(五)定期加强公司资产监查水利事业单位要对所办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指导,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依法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水利事业单位所办公司健康发展。要进一步明确归口管理,强化监督管理,要发挥公司管理委员会作用,要定期召开企管会会议,对所办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六)强化公司考评,进行绩效管理要根据水利部的要求,对有关公司进行绩效考评,推动事业单位内部单位对公司绩效考评工作,强化绩效考评,重视绩效考评成果运用,切实提高各方的积极性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姚华.基于内部控制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研究[J].新经济,2014(01).

[2]王晓玲.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的信托责任与问责机制[J].行政事业资产与务,2009(04).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

作者:安国祥 张晨晨 单位:长江委水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