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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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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开策略

[摘要]通过调研香港食安中心2011~2018年公开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对香港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研究。运用比较分析法,对比分析各抽检类别的对象、频次、信息公开特点,并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信息公开体系提供对策建议。

[关键词]香港;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开

1材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香港食安中心官方网站的2011-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相关数据,以及现场访谈食安中心专家代表所得。

1.2方法

比较分析法。对比分析香港2类抽检的法律地位和信息公开要求;香港监察计划中4类项目的抽检对象、频次、信息公开特点。

2结果

香港食品安全抽检类型包括执法抽检和食物监察。因90%以上的食物源于进口,食安中心主要采用食物监察的风险管理策略,即在进口、批发、餐饮和零售环节抽取不同食物样本进行微生物、化学等测试。

2.1执法抽检

《公共卫生及市政条例》第75条,明确“任何人因犯了本部所订罪行而被定罪”,“定罪可在报章公布”,并规定了必须公布的4项内容:(1)罪犯的姓名或名称;(2)犯罪所在地方的地址(如有的话);(3)罪行的性质;(4)所判处的罚款、没收或其他刑罚。[4]在实际应用中,《公共卫生及市政条例》第75条仅用于执法样本。如果所抽取的食品样本不合格而被定罪,监管部门可在报刊“罪犯的姓名或名称及犯罪所在地方的地址”。依据第75条,定罪需经审判,通常历时3~6个月,因此市民不可能及时获得问题食品的信息。在食安中心网站,基于2011年至今的数据,仅发现了1例执法抽检案件。具体如下:“……在落马洲管制站检获四百三十八只怀疑走私大闸蟹……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分别于进口及零售层面抽取大闸蟹样本作化验……抽检仅是监管工作的手段之一,常在各部门的联合行动中担当辅助作用。针对2017年10月20日大闸蟹走私事件,尽管抽检117批次合格,但并不会影响对走私行为的定罪。”[5]

2.2食物监察

对于食物监察抽检数据,没有法律法规提及“是否公开”。基于公众知情权理念,食安中心在官网及时公开不合格情况,方式以月度食物安全报告、时令食品调查或专项食品调查等形式集中公开。由于没有法律法规要求或授权食安中心可公布受检单位资料,食安中心不会主动在新闻稿、会或官网上提及受检单位。但当媒体索取不合格样本的受检方信息时,如名称、地址,基于公众知情权考虑,食安中心将通过新闻组统一回复。每年1月底以新闻稿形式《食物监察计划全年总结》。2013~2017年食物监察计划批次量依次为64600、64000、64300、65500、67100批次。根据香港政府统计处数据,2017年底香港总人口7413.1千人,每年抽检总量约千人9批次。年度总结包括:标题、简述、不合格样品情况、食安中心的行动、食安中心策划食物监察计划所关注的重点、风险原因与提示6要素。各要素描述均采用标准用语[6]。其中年度报告增加对食监察计划关注点的描述,以体现对计划的设计理念。食物监察计划细分为3类:日常食品监察、专项食品调查和时令食品调查。其中2008~2014年也曾尝试普及食品专项调查。抽检结果均分类在官网。其中抽检不合格的情况,专门以新闻公告形式及时。

2.2.1日常食品监察

抽检对象涉及主要食品种类,如蔬果、肉类、家禽、水产、奶类及谷类。检测项目以微生物测试(如致病菌及微生指标)、化学测试(如除害剂、兽药残余、防腐剂、染色料、金属杂质及毒素)、辐射水平检测为主。检测结果每月定期在官方网站,以月度食物安全报告为载体,向市民和业界传达监察结果,同时向公众提供建议,降低常见问题食品的负面影响。

2.2.2专项食品调查

基于历史食物监察资料、违规情况、世界各地发生的食物事故、各食物风险因素等而设计开展。如蛋类及蛋类制品的苏丹红检测、雪糕及冰冻甜点的微生物含量、饭盒中致病菌情况、需加热的预先包装食物中致病菌情况、瓶装水中微生物含量、肉类的二氧化硫检测、白饭鱼的甲醛检测、婴儿配方奶粉的阪崎肠杆菌含量、腌制蔬菜及水果的防腐剂检测等。调查对象和检测项目与食物中毒事件相关。近5年,每年有220~350宗食物中毒事件移交至食安中心调查,影响人数930~1310。食物中毒事件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规律性——以夏季为高峰期,以细菌性食物中毒为主。以2016~2017年为例,专项食品调查涉及5项微生物检测(沙门氏菌、芽孢杆菌、李斯特菌、金黄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和1项化学检测(二氧化硫)。检测微生物项目的专项,调查时间均为7月份。专项食品调查是基于历史高风险项目设定,以风险整体评价为主,因此调查数量、范围随风险变化而及时调整,其公开周期与日常食品监测项目明显不同。2016~2017年,除李斯特菌的监测样本数为500批次外,其余微生物项目平均每次的监测样本数为300批次。公开的调查报告,均未体现具体抽检日期信息。公开周期约为抽检日期后2~4个月。

2.2.3时令食品调查

为评估节日及时令季节特别受广大市民欢迎的食品的安全情况,与节日、当季食品特性相关,调查对象包括盆菜、贺年食品、粽子、月饼、大闸蟹及黄油蟹等。2015~2017年,时令食品调查涉及双节、端午、中秋3个节日;当季食品涉及盆菜、腊味、大闸蟹3类食品,均为特定季节的高风险食物类型,调查样本数量与时令食品调查对象相关。通常双节约600批次、端午约100批次、中秋约300批次。调查样本抽检频次通常分两期进行。

2.2.4普及食品专题调查

为了评估市民经常食用的食品的安全情况,开展普及食品专题调查。2011~2013年,调查对象涉及火锅汤底(201103,67批次)、素菜(201106,300批次)、港式茶餐厅(201111,160批次)、刺身及寿司(201205,200批次)、三文治及沙律(201211,220批次)、坚果与种子(201311,200批次)。但2014年开始淡出食安中心的监管工作。

2.3四类监测项目的设计及公开方式特点

2.3.1周期

日常食品监察常在次月月末;专项食品调查,无明确周期规律;时令食品调查与应节食品,抽检信息分两期公开。相对节日时间点,通常第一期公告提前3~4周,第二期提前1-2周。

2.3.2检测量

每年对同类型产品的检测总量相近,即食安中心的食物监察计划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2.3.3公开形式

相同点是,4类监测项目都对不合格样品有单独细致的描述。不同点是,日常食品监察讲求全面,主要描述样本、检测方法以及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及影响做出一些介绍和解释;时令食品调查追求及时性,在消费热潮来临前给消费者信心,并给消费者对特定人群、购买场所、挑选、储存等多方面的建议;专项食品调查与普及专项食品调查,更偏向科普的报告类型,对特定的危害致病菌类/物质、对港人喜爱的食物作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关联科普,内容包括存在的环境、感染方式、发病症状、预防措施等。

2.3.4公开内容的策略特点

(1)对策建议具体化。如2017年7月21日的《即食食品含沙门氏菌专项调查结果满意》[7]提到,“保障食物安全,业界和市民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和注意食物卫生,例如应把肉类、家禽和蛋彻底煮熟--肉汁不应呈现红色;切开已煮熟的肉时不应见血;以及蛋黄和蛋白已经煮至凝固。食物制造商应确保食物生产程序已有足够措施消灭食物中的沙门氏菌,并防止食物在该些措施后再受污染,例如被带有沙门氏菌的生配料交叉污染。此外,业界可以考虑选用经巴士德消毒的蛋类制品或已干制的鸡蛋粉制作不需要热处理的食物,尤其是即食甜品”。对策建议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相关人员可直接用于执行,便于行业水平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提升与自我保护。(2)对业界给予法律责任提醒。如2018年1月31日的《食物安全中心公布贺年食品调查(第二期)结果》[8]提到,“发言人提醒业界遵守有关营养标签的法例规定。根据《公共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61条规定,任何人如在标签上对所售卖的食物作出虚假说明或在食物的性质、物质或品质方面误导他人,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明确追责依据和违规违法成本,在食品安全宣传中增加普法内容,用严密的法治回应公众的关切。(3)聚焦数高风险项目。如微生物检测以致病菌为主,化学检测则包括除害剂、防腐剂、金属杂质、染色料及兽药残余等。关注少数的高风险项目,节省了抽检成本,同时缩短了检测和信息公开的周期(4)关注不合格样本发现的问题及后处理情况。对不合格样本数量用确定量词,对于抽检总数量采用约数,减少了统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5)认可抽检手段在联合行动的辅助作用。如2017年10月20日的《联合行动检获怀疑走私大闸蟹(附图)》[5]提到,尽管抽检117批次合格,但并不会影响对走私行为的定罪。(6)未主动公开受检方。当媒体索要相关信息时,则会单独对其公开。主抓源头,减少受检方对监管的阻力,以信息公开和企业诚信成本、公众选择倒逼生产方。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倒逼生产方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讨论

食安中心及时公开初检结果,但暂未收到受检方对结果的任何质疑、投诉与官司。基于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开的及时、完整、多元与持续升级,公众与企业对香港政府有最强的信任感。同时也不可忽略香港食品以输入为主,抽检结果未主动公开流通和餐饮领域受检方的具体信息的特殊情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M].北京市: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5年,第87条.

[2]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Z].2010-11-12.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Z].2014-12-31.

作者:胡书玉 黄小龙 刘梦倩 张俊豪 单位: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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