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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税收筹划研究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摘要】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政策的深度解读,发现小微企业在利用税收政策的优惠导向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文章结合案例,对小微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开展税收筹划进行分析,从实务应用的角度为小微企业利用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小微企业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创新创业、解决社会民生问题和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作用,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为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六税两附加”减免措施。本文通过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度解读,发现在利用税收政策的优惠导向方面,小微企业仍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预先对业务和财务事项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有效利用税收优惠减免的政策临界点,实现“应享尽享”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主要有两方面变化:一是放宽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扩大了小微企业认定的覆盖面。新政策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这三个认定标准的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并且不再按行业来区分认定。二是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大幅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减税优惠力度。原政策下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时,实际税负为10%;执行新政策后,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时,应分两段计算,第一段,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实际税负为5%,第二段,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实际税负为10%。显然,引入超额累进计税法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增值税减免政策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具体优惠体现在:一是提高了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标准,提高到月10万元,季度30万元。二是小微企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缴纳税款。对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基本指导原则是“专交普不交”,即小规模纳税人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实现的销售额相加后符合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情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部分免征增值税,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可在50%的幅度内减征六税两附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且减征政策可与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叠加享受,也就是说,纳税人如果先按照原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了相应的税收减免,在新政策执行的基础上仍然可以叠加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二、基于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根据现行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新政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时免征增值税,实质上属于“起征点优惠政策”,起征点前后的税负差距较大。如当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时,免征增值税;而当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为300001元时,仅超出起征点1元,却需要缴纳9000.03元的增值税(300001×3%)。如何对企业业务和财务事项进行事先筹划与安排,合理利用税收优惠的政策临界点减轻税负,是小微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关键。

1.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A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从事城市污水处理维护工程业务的小微企业。2019年第一季度1—3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58252.43元、116504.85元和121359.22元,一季度销售总额为296116.50元;第二季度4—6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106796.12元、87378.64元和97087.38元,二季度销售总额为291262.14元。以下针对A公司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方面是选择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哪种申报方式对企业更有利的问题开展税收筹划。

方案一:增值税按月申报。A公司1月份销售额58252.43元<10万元,免征增值税;2月份应缴纳增值税=116504.85×3%=3495.15(元);3月份应缴纳增值税=121359.22×3%=3640.78(元);第一季度应缴纳增值税7135.93元(3495.15+3640.78)。4月份应缴纳增值税=106796.12×3%=3203.89(元);5月份销售额87378.64元<10万元,免征增值税;6月份销售额97087.38元<10万元,免征增值税;第二季度应缴纳增值税3203.89元。

方案二:增值税按季申报。A公司第一季度销售额为296116.50元<30万元,免征增值税;第二季度销售额为291262.14元<30万元,免征增值税。采用方案一按月申报方式,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共需缴纳增值税10339.82元。而采用方案二按季申报方式,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均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方案二优于方案一。由此可知,A公司在纳税期限上采用按季申报更能产生节税效应。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会有三个月的税收筹划弹性空间,假定企业在一个季度内有一个月的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减免标准,而另外一个月或两个月的销售额没有超过减免标准,将其综合起来可以产生“削峰平谷”的互补效应,从而能够有效利用税收优惠的政策临界点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2.合理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从事家用电器设备销售及提供安装服务的小微企业,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B公司2019年1月和2月的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107087.38元、116669.90元,客户均为家庭用户,业务结算时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的不含税销售额为67378.64元,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季度销售额总额为291135.92元。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方面,B公司应如何选择才能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呢?

方案一:既开普通发票又开专用发票。B公司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91135.92元<30万元,对于1月份和2月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但对于3月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67378.64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因而第一季度应缴纳增值税=67378.64×3%=2021.36(元)。

方案二:只开普通发票。针对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税收政策“专交普不交”的原则,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91135.92元<30万元,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B公司采用方案二只开普通发票,第一季度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较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2021.36元,开具普通发票为小微企业的首选。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需要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在低售价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类型之间做好利弊关系的权衡,不要为了一味追求低税负而影响了企业正常的交易价格。

3.延迟确认当期收入。C公司是一家专营空调制冷设备及提供安装服务的小微企业,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30万元,符合增值税免征政策条件。但从6月份开始,随着南方气候开始进入高温酷暑时节,制冷设备订单业务量激增,C公司第二季度的销售额超过了30万元的减免标准。C公司第二季度4—6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67961.17元、87378.64元和213592.23元,二季度总销售额为368932.04元。由于C公司销售的商品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特点,可以根据C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拆分合同收入金额、递延确认收入的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整体确认合同收入。C公司6月份整体确认合同收入213592.23元,二季度不含税销售额368932.04元>30万元,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应纳增值税=368932.04×3%=11067.96(元)。

方案二:递延确认收入。C公司将6月份合同确认的销售收入213592.23元进行拆分,6月份确认收入144660.19元,余下的68932.04元递延到7月份确认。拆分合同收入后,C公司第二季度销售额总计300000元(67961.17+87378.64+144660.19),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对于方案二来说,C公司如何在6月份确认收入金额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核心关键点。值得注意的是,小微企业要想采用拆分合同收入金额、递延确认收入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分期收款的时间、金额等条款,避免出现未能及时收款的合同风险。通过合理拆分合同、递延确认收入的方式,同样能够产生“削峰平谷”的互补效应,可以使小微企业的业务销售额控制在政策临界点之内,从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4.合理选择开业和注销时间。根据对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政策解读,拟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开业或者注销而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的,当期未超过30万元的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此项规定存在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假设某投资人通过市场考查决定注册成立D公司投资小型餐饮行业,主推火锅系列产品,拟申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通过市场考查与行业测算,D公司计划在第四季度开业,预测10—12月份的销售额分别为:12万元、13万元、16万元。针对D公司开业时间的选择,制定以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D公司选择在10月份开业,季度销售总额为41万元(12+13+16)>30万元,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应纳增值税=41×3%=1.23(万元)。

方案二:D公司选择在11月份开业,季度销售总额为29万元(13万元+16万元)<30万元,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少缴纳增值税1.23万元。根据方案二,D公司的实际经营期仅有两个月(11月和12月),不足一个季度,属于在季度中间开业的情形,根据对税收政策的解读,可以享受一个季度销售额不足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D公司相当于2个月享受了一个季度(3个月)的免税额度。同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季度中间办理注销手续,同样可以享受一个季度销售额不足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通过合理选择开业或注销时间,在政策规定的临界值范围内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5.利用税收征收空窗期。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情形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者选择继续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手续的,自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时限期满后的次月起按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征税,在纳税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针对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期结束后仍希望申请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展税收筹划?

方案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12月份的所属申报期为1月1日—15日,按照规定1月15日结束后的15日内,也就是在1月30日之前纳税人要按照规定办理申报手续,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到1月30日纳税人仍未办理登记手续,1月30日后的5天内,主管税务机关将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需在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这样就产生了税收征收的空窗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税收征收空窗期一共为40天(15天+15天+5天+5天),也就是从1月1日一直到2月9日。如果纳税人在2月9日结束后不愿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在40天的税收征收空窗期内将增值税发票全部开具完毕,然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把原企业注销掉,然后重新申办一个新户,申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方案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税收征收空窗期为40天,则2月9日是企业办理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最后期限,如果超过2月9日这个期限仍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从期满的次月,也就是从3月份起,税务机关将针对企业的销售额按一般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税率(13%、9%、6%)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过了40天的税收征收空窗期,企业仍没有对纳税事项做出合理的安排与设计,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形下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但增值税税率提高了,而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直到履行办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手续时为止。通过对比,方案一显然更能满足企业的税收筹划意愿,能继续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采用此方案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信息变更、上下游企业的要求及具体的业务要求等多种情形,以选择最适合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小微企业通过叠加使用原有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能够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E公司是从事设备制造加工及提供安装服务的小微企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1.5万元。2019年预测利润较去年有15%的增幅,在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46万元的基础上,预估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2.9万元[246×(1+15%)]。对E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人员配置和工作环境等情况进行基本了解后,制定以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聘用残障员工,享受一次性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业雇用残疾人工作,合同期为一年以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针对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100%加计扣除。E公司在噪音较大的生产车间聘用听障人士工作,既能免缴残保金,又能享受支付残疾员工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假设E公司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年工资为36000元,扣除残疾员工工资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9.3万元(282.9-3.6),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79.3-100)×50%×20%=22.93(万元)。

方案二:购置企业用车,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考虑到E公司的业务拓展情况,且公司原用于跑业务的公用货车已经临近报废期,建议E公司在第四季度安排购置公司用车的开支事项,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加以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在采纳此方案时应尽早规划,尽量避免在临近年终时再考虑购车,最迟必须在11月份之前完成购车业务的相关手续,否则会出现不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扣除的风险。假设E公司花费120000元购置公司用车,扣除购置费用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0.9万元(282.9-12),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70.9-100)×50%×20%=22.09(万元)。

方案三:公益性捐赠,享受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符合社会认可资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机关部门进行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方面的捐赠事项,捐赠金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E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机关部门将部分技术陈旧的滞销产品用于养老福利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既解决了产品的销路问题,又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采纳此方案时应注意通过或委托符合社会认可资质的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如红十字会等)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机关进行公益性捐赠,避免出现事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验认定不符合政策规定而不能享受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风险。除此之外,E公司在采纳此方案时应尽早规划,尽量避免在临近年终时再考虑公益性捐赠事项,最迟必须在11月份之前履行公益性捐赠事项的相关必备手续,否则会出现不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风险。E公司公益性捐赠10万元滞销产品,扣除公益性捐赠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2.9万元(282.9-1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72.9-100)×50%×20%=22.29(万元)。尽管2019年利润较上一年有15%的增幅,但通过以上三个筹划方案,均使E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较上一年有所减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引入超额累进计税法,税率较上一年有所降低;二是合理叠加使用原有和现行减征政策共同作用产生的节税效应,实现了“应享尽享”的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执行时,小微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筹划方案,还要注意相关政策的时间截点和其他限制条件。企业需要深度研究相关的政策规定,合理叠加使用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和现行减征政策,充分利用加计扣除政策,选择涉税风险最低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结论与建议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小微企业税收成本中的两大主要税种,也是小微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关键突破点。小微企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深度研究相关的政策规定,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规定的临界点,通过事先的安排与设计开展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期限申报方式、合理开具增值税发票、采用分期收款延迟确认当期收入等方式,实现“应享尽享”的税收利益最大化。同时,小微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应从长远利益考虑,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要为了一味追求减税和避税而影响和损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文献】

[1]马莹,王永琦.普惠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系统构建[J].税务研究,2019,(05).

[2]徐伟丽,陈莎,陈德英,马俊云,李小林.结构性减税背景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路径探究[J].商业会计,2017,(03)

作者:李燕 单位:广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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