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正文

新税法下的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新税法下的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新税法下的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摘要: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关注力度升高,投放量增大,中职学校教职工收入明显增多,与之对应的个税筹划问题得到了教职工的广泛关注。本文就结合新旧税法不同之处,重点分析中职学校教职工个税筹划现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新税法下的中职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具体内容如下。

关键词:新税法;中职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中职学校作为给社会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场所,国家对教育领域的投放力度加大,中职学校教职工团队规模不断扩大,所以也被税务部门作为重点的个税征缴管理机构。于2018年开始,我国相关部门对个税内容进行了再次调整,并且于2019年1月全面实施。作为中职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对新税法内容有充分了解,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的同时,运用国家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提高教职工个人利益。

一、新旧税法不同之处

(一)扣除项变化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可以得知,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各项累计收入和各种扣除的差值,其中包含起征点、专项扣除以及新增附加专项扣除等。在新税法中明确要求,例如,需要确定基本减除费用变化,也就是纳税起征点由之前的3500元调整为每月的5000元,并且年收入小于60000元的教职工可以享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改变,给中低收入群众提供了节税机会。

(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除了专项扣除之外,在新税制中增加了六项附加专项扣除项目,其中包含子女教育、养老、房贷、租房、再教育以及医疗扣除项目,这也都是此次改革的重点内容。扣除范畴不断扩大,涉及了生活中各个领域,更满足群众日常需求。在具体扣除标准中,赡养老人的标准在于每个月2000元,子女教育的标准在于每个月1000元,再教育标准在于每个月300元,租房标准在于每个月800元,房贷标准在于每个月1000元,医疗标准在于承担药物费用大于15000元且小于80000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扣除。

(三)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综合收入计算年度需要缴纳的税额,如果和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之间存在偏差,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款多退少补政策。但是在实际中,并非每个纳税人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业务,而是针对只从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而言,单位在每月发放的工资中应该计算并代扣本月需要缴纳的税款以后统一缴交。随着新税法的出现,单位需要根据累计预扣预缴方式对本月应缴纳税款进行计算,并且汇总之前月份收入以及税款数据,按照所使用的最新税率,计算出当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按照此税法要求,连续到12月份发放工资过程中,实际上个月已经实现全面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基于此,在缴纳年终终了过程汇总,预扣预缴税款和年度应该缴纳的税款金额基本相同,无须再办理汇算清缴业务。针对从两处获取工资的教职工而言,应该在次年3月份到6月份向税务部门办理综合所得年会汇算清缴业务,实施税款多退少补政策。对于年度汇算清缴业务,可以更加真实和准确的实施各种税前抵扣优惠政策,告诫纳税人“查遗补漏”,及时享有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税务优惠政策,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1]

二、中职学校教职工个税筹划现状分析

(一)纳税筹划关注度不高对于个人所得税扣缴来说,涉及每个教职工自身利益,其筹划工作得到了教育领域人员的广泛关注。因为中职学校经费预算和人员编制受到限制,财务部门很少设有独立的个人所得税筹划部门,财务人员除了要承担工资核算、日常报销及学费收缴等工作职责之外,还要负责税收筹划等工作,所以其投身于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比较有限。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来说,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数据烦琐,再加上时间规划短,需要每月、每季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代扣代缴工作,这针对有几百名教职工的中职学校来说,工作量比较大。除此之外,个人所得数量将会给教职工可支配收入带来直接影响,和中职学校事业经费、计提创收等考核没有直接关联,所以中职学校在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面,不管是在人员数量上,还是经费投放上,都比较有限。

(二)部门交流不充分工资薪金以及奖金发放作为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但是在工资发放标准设定、工作量计量考核以及奖金发放标准等方面,要求在人事资源部门、教学部门、教务部门等多部门配合下确定,这些部门与财务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密不可分。现阶段,中职学校各个部门之间缺少有效交流,对应的交流体系不完善,在每个学期期末或者年底时常会出现多部门集中发放课时费、教学奖金等状况。教职工教学工作均是在日常活动中完成,这种集中式的工资奖金发方式,将会加剧教职工税务缴纳压力。

(三)会计核算方法不合理在个人所得税中,包含的相关政策比较多,如果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对新税制内容学习和积累,无法精准的掌握各种政策要求。中职学校个人所得税缴纳来源广泛,并且涉及的税务类型比较多,现行的税收政策中没有明确标注中职学校纳税中各项问题,缺少明确的政策引导,使得在日常个人所得税扣缴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等状况。例如,对年终奖相关政策了解不全面,没有实现纳税盲区的科学规避,使得“多发少挣”问题频繁出现。[2]

三、新税法下的中职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一)做好税务筹划宣传工作结合当前情况来说,大部分中职学校教职工对税务税法内容了解不完善,认知非常有限,普遍认为,财务部门的职责就是发放工资和奖金,因此,教职工个税缴纳以及税收筹划也应该由财务部门落实,时常会发生“辛苦挣的每一分钱,还不够财务部门交税的”状况。对于财务部门,其作为个税代扣代缴的重要部门,自然成了中职学校教职工抱怨的重点对象,面临较为的工作压力。但是在实际中,足额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中职学校财务部门只是帮助税务部门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帮助教职工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主体以及纳税筹划应该是每个教职工的本职工作。对于中职学校教职工对政策内容了解的偏差及疑虑,财务部门需要向教职工普及和宣传个税相关政策。例如,可以邀请税务部门人员参与到学校宣传教育活动中,为教职工讲解更多和税法相关的知识。在学校内部,利用校园网开设一个和个税相关的专栏,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在线给教职工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采取各种方法,让教职工对新税法内容有充分了解,强化纳税意识,掌握最新的政策,帮助教职工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纳税,维护自己利益。

(二)促进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当前,大部分教职工普遍认为,中职学校教职基本工资和奖金发放应安排财务部门负责,但是财务部门只是工资奖金发放的一个环节,教师工作量计量考核与工资发放标准等应该安排人事部门、教务部门、教学部门与教师个人一同实现。中职学校的授课费用、教学奖金等收入通常在年底统计完成以后才会发放,但是实际的工作量通常可以分摊在每个月中,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教师每个人面临的税负变化比较大,年底收入远远大于月份赋税。这种计税方法不具备合理性。为了缓解中职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缴纳压力,中职学校在年初制定预算方案过程中,需要安排各个部门和教师之间充分交流,结合每个教师实际情况及全年工作量上报给上级部门,由专业部门制定教职工工资奖金发放计划,之后由人事部门及财务部门计算教职工全年工资收入预算数额,并以此为依据按照收入均衡制度要求下放,让每个教职工年纳税额降至最低。这种操作模式不但满足国家的预算法相关要求,同时也能防止各个部门年底突然有成本支出,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教职工人员的自身利益。

(三)合理使用各种减免政策对于学校中满足减免政策要求的职工,可以即使享有此政策,减少教职工个税缴纳。以个人捐款免征政策为例,结合国家相关要求,个人把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数额没有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纳税所得额中寇冲。个人把其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把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等区域捐赠。于2001年开始,个人通过非营利机构或者国家机构向农村教育领域捐赠,在计算个税过程中,允许在税前的所得税中全额扣除。

(四)做好专项附加扣除工作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综合思考社会民生问题,新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内容,怎样才能极大限度的享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中职学校财务部门协调做好教职工专项附加扣除工作。首先,帮助教职工全面了解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内容,专项附加扣除通常是由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如果缺少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容易产生错报漏报等问题,无法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基于此,中职学校财务部门需要对各项政策内容进行梳理,出具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内容,并要求专业人员对政策内容进行解读。其次,指导教职工以家庭为单位,合理使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例如,建议选择高收入的一方全额扣除子女教育经费以及贷款利息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这样便于把整个家庭的税负降至最小。最后,协助教职工成功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因为中职学校教职工人员数量比较多,财务部门不能一一为教职工提供扣除信息,学校财务部门可以通过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指导意见,指导教职工在个税APP中进行申报处理,对于自行申报困难的人员,提供手工申报服务。[3]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税法环境下,加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不但能够让纳税人减少税务缴纳,同时也能获取理想的效益,便于我国税收政策的完善。对于中职学校财务部门,应该从服务学校教的入手,对新的税法内容有全面了解,加强与人事部门的交流,保证薪资筹划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在不增加纳税风险的情况下,适当增加教职工可支配收入,从而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给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万东敏,张霞.中职学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1).

[2]夏璐瑶.浅析中职学校教职工的个税筹划[J].商讯,2020(28).

[3]戴恩泽.中职学校教职员工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J].纳税,2019(21).

作者:陈丽 单位:广州市医药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