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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EPC项目涵盖的内容较多,核算中难以套用程式化的流程,再加上新收入准则出台和营改增,都对财务核算和涉税事项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本文结合笔者所在公司的实际案例,讨论EPC项目核算实操及税务筹划,以期为规范EPC项目核算、改进项目管理、降低涉税风险、提升经济决策水平提供参考。
一、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识别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判断其是在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段履行,合理估计履约进度,直接影响到每一期收入和利润的计量,尤其跨期工程会给企业经营业绩带来较大波动,因此在实务中应合理判断,避免人为操纵利润。
(一)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的原则
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应遵循的原则是,能区分需尽量区分,不能区分的,以可区分的最小组合为单位,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案例1:力山特公司承接的A项目,合同标的为环保除尘设备,采用“交钥匙”总承包方式,为业主方进行系统设计、设备供货、工程施工、安装调试、交工竣工,并对工程的质量和除尘效果负责。经过分析,A项目由力山特公司提供设计方案、采购设备,并经过地基施工、钢结构焊接等复杂的服务将这些设备进行整合,形成一套排放达标的除尘设备转让给客户,单独交付其中任何一项均不能达到业主方要求,因此应将该A项目整体作为一项履约义务。案例2:力山特公司承接的B项目,合同标的为10台智能行车,为业主方进行系统设计、加工制作、安装调试、交工竣工,并对工程的质量和运行效果负责。与A项目类似,每台行车都需要将设备经过设计施工形成高度关联的组合产品,因此商品和服务不可再做分割,判断B项目每台行车都可以单独作为一项履约义务。案例3:力山特公司承建的C项目,合同标的为酸再生生产线,为业主方进行系统设计、设备供货、工程施工、安装调试、交工竣工,并对工程的质量和废酸处理效果负责。合同中约定,由力山特公司先行提供设计方案,通过业主方审核后,提供设备供货,设备验收合格后,由力山特公司进行制作安装,施工完成后验收交付。根据业务实质判断C项目中的设计、设备、施工可单独识别,则应当将C项目分立为三项履约义务。
(二)判断收入确认时点
A项目整体和C项目的设计、施工,都满足在某一时段履约的条件,力山特公司采用投入法,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需要注意的是,在归集成本的过程中,应剔除特殊因素的影响,真实反映履约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力山特公司在实践中注重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制定出一套闭环的数据传递流程,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及数据报送规范。采购人员在请购之初即在ERP系统中为A项目设置专库,明确划分设备成本,防止同时开工的项目间出现物料混用的情况;项目经理对项目成本全面负责,定期盘点现场物资,未投入使用的应在报送成本数据时剔除,并定期复核已完成的施工量,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财务人员于每个报表日与业务部门交流,反馈A项目已归集的成本,统计预计尚需发生的成本,及时调整完工进度,准确评估项目的履约进度和各期的收入成本,将项目利润如实反映在各期报表中。B项目的智能行车是在力山特车间内加工完成后,再运至业主现场安装调试,业主验收合格作为接收条件,因此应在交付时点确认收入,即10台行车将在每台行车交付时点分别确认收入。C项目的设备供货也在交付时点确认收入。如果是跨期业务,按时点确认收入将导致利润确认滞后,业绩分布不均,因此应在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关披露,以增强报表使用者的信心。无论是按时点还是按时段确认收入,都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志,企业在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给客户时,需要综合考量,防止虚构控制权转移从而导致收入虚增,或拘泥于控制权转移的形式导致收入滞后。力山特公司立足合同实质,合理判断控制权的转移。像A项目这样高度定制的产品,项目完工后,经业主方试运行已达到除尘标准,并已经投产使用,但因客户原因不能及时出具验收结算手续,实际情况表明业主方已经在主导该除尘设备的使用,并从中获益,那么验收只是形式,实质上控制权已经转移,应及时确认收入,可以先按合同约定金额暂估收入,待验收审计开具发票后再做调整。
二、新收入准则对财报数据的影响
在资产负债表中,由于合同结算与合同负债相互抵销以净额列示,避免了原建造合同准则中预收账款与合同结算或应收账款并行,导致存在资产和负债同时增加的问题,但净额列示并不能完全反映每个EPC项目的动态信息,因此应结合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进行相关披露,披露每份合同的履约进度、履约合同所形成的存货、已确认的收入、毛利,形成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使报表使用者了解更多的实质信息。如何划分履约义务及判定收入时点,会影响到收入、利润的确认,判断失误可能反映不出项目的真实利润,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会影响到业绩。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可以将利润平稳的反映在利润表中,防止企业业绩大幅波动,但如果履约进度计量失真,同样不能反映真实的盈利水平。如果项目管理粗放,信息传递不及时,履约进度不能可靠计量,可以按实际归集的成本金额据实结转,并按相同金额确认收入,即将合同的毛利润确认为零,与按时点确认收入一样,都会在最后交付时点才能反映项目利润。因此,财务人员应当提升业务素质,并将职业判断运用到项目的全流程,定期复核履约进度,提高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在利用财务指标进行经济决策时,应剔除特殊因素的影响。加之收入和利润确认时点不准确,在利用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标时应具体分析,提高决策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EPC项目涉税风险及筹划
1.识别风险,有效应对EPC项目的涉税风险,主要来自于会计收入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错配,以及收入确认的延迟。以A项目为例,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即便不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已经发生;如果客户延迟出具验收手续,会计没有确认收入,但实际控制权已经发生转移,就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纳税延迟;在这个过程中,会计收入、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是有差异的,可以进行台账管理,以免漏缴、多缴税款。
2.做好预测,合理筹划以C项目为例,合同中分别约定了设计、设备、施工的价格和适用税率,应按税法对兼营业务的规定处理,做到账务分别核算,发票按适用税率分别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的规定,C项目中的施工服务有筹划的空间。简易计税对应的分包进项不得抵扣,例如,C项目中建安费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20万元为分包,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额为100×3%=3万;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为100×9%=9万,进项税额为20×9%=1.8万,应纳增值税额7.2万元,此时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如果80万元作为分包,则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增值税额为9-80×9%=1.8万元,比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少,因此不能一概而论简易计税的税负低,需统筹规划。EPC项目中的收入确认、控制权转移都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应严格遵守合同,并保持对合同评估的一惯性,使开票时点尽量和完工时点保持一致,摆脱滥用会计估计逃避税款和延迟纳税的嫌疑。尤其应加强财务部门的执行和管理能力,关注疫情期间的优惠政策,在重大事项的纳税调整方面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减少税会差异,降低涉税风险。
四、结语
企业应在不违背准则和税法的前提下,在各方平衡中寻求一套适合自身的EPC项目核算办法。财务人员应以新收入准则为契机,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制度,加强内部协作,全面提升施工管理水平,从而创造更多效益。
作者:陈娇 单位:山东力山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