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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程序
企业整合包括业务整合、人力资源整合、企业管理整合、财务管理整合、企业文化整合等,在并购后的整合环节,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业务整合与管理与文化整合等不同的成本费用,并购后企业的经营绩效也不同,进而影响了企业集团的税负。
2企业并购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2.1不同税收制度的同时存在与实施是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在我国,为了鼓励地区经济和新型行业的发展,存在不同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并存的现象。比如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环保节能项目的税收优惠等,这些不同和差异的同时存在为企业在并购中可以利用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并购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
2.2税收收益的存在为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从资金层面及货币时间价值角度上考虑,企业确认的递延税款相当于企业得到了一笔无息资金,可以大幅降低企业的财务费用,从而使得收益增加。企业可以分析税法与会计法的不同,归纳时间性差异,采取各种有利于税法导向的经营方法,使企业决策符合国家税法政策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获取税收利益。
3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的阶段与步骤
3.1并购重组前目标企业的选择
由于选择不同的目标企业,企业并购中的税收优惠标准也不尽相同,所以正确地选择目标企业直接关系到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
(1)选择并购与企业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
由于并购类型的不同可以将并购分为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两种:横向并购是选择与并购企业同类型的企业为目标企业,其目的是为了使并购后的新企业在市场上的经营规模扩大,知名度上升,但对于税收优惠方面并无太大影响;而纵向并购所选择的目标企业多数是与并购企业有上下流通关系的企业或单位,如供应商和客户。企业并购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为目标企业,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在商品流通环节中产生的各种流转税。例如,增值税法规定将货物由一个经营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应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如此便可以据此项法律法规收购与企业有货物往来且在同一县、市的上下流企业,收购后,企业与目标企业间的货物购销往来便可视为内部货物转移,无须缴纳增值税,同样消费税也可通过以上方式减少税负。企业在并购上下游企业的同时,也有可能合理避免营业税的征收。目标企业在并购前为并购企业提供服务劳务等,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但当两企业合并后,此项服务便成为企业的内部活动,无须缴纳营业税,减少了营业税的税负。
(2)选择并购进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与行业
近年来,国家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政府重点扶持的设施项目企业的发展,推动节能环保行业的建立,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及政府特别为这类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制度。并为了鼓励有关企业的投资推动这类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收购此类目标企业道德单位也实行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此企业便可以减免大量的税款从而减少并购成本。另外,税法也对从事农业、牧业、渔业的项目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也可通过并购此类行业来实现税收优惠。
(3)选择经营发生亏损的企业来并购
为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税额,有时并购会选择发生大量亏损的企业为目标企业,并购后企业的盈利与亏损相互抵消,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抵消而降低,便可以使企业所得税税负减少。另外对大量的亏损企业,如盈利不足以抵扣时,可以延迟在五个会计年度内弥补。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并购都可以实现盈利与亏损相抵消的现象。2009年4月30日我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推出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项通知明确指出了对于并购过程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的不同分别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两种不同的处理。对于那些并购资产或股权份额以及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不以减免税款为主要目的且具有合理目的的以及并购后的企业12个月内实质经营活动不变、股东股权不予转让的企业,可以实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合并过程中,若是通过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并购后的企业便可以弥补亏损,达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3.2并购重组时支付方式的选择与筹划
关于并购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现金购入式、股票换取式和混合支付式。由于税法规定投资人投资所得以实际收益为税基,并未收到的股东分红不计入税基,这使企业有效地减少了税收,所以以股票换取的并购方式渐渐成为主流。
(1)现金购入式
企业以现金购入式并购,可以分为现金购入股票和现金购入资产两种方式。采用现金购入股票方式的目标企业往往会因为出售股票而换取收益,从而缴纳相关的所得税,使目标企业所得税增加,同时增加新企业的税收负担。采用现金购入资产方式并购时,目标企业的股东将不必因股票收益所得而缴纳税款,相反对并购公司而言,并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还可以享受目标企业原来的折旧或摊销,达到税收款项减少的目的。由此看来,企业以现金购入方式并购,选择购入资产更容易达到税收筹划的成功。
(2)股票换取式
并购企业选择用股票形式并购目标企业,可以很容易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一,对目标企业而言,因交换而获得的资本所得不缴纳所得税,只是在股票出售后获得的现金所得才开始缴纳,这使目标企业无形中达到了延期税款缴纳的结果。其二,在股票换取的过程中没有出现实质的现金交易,使得这一过程的某些环节是免税的。其三,用股票换取的目标公司无形中成为了并购企业的子公司,对母子公司的关系而言,当子公司发生亏损时,母公司可以弥补其亏损,达到总体的利润降低,纳税额减少。
(3)混合支付式
以上两种方式并购都各有利弊,现金购入式虽然可以享受目标公司的折旧与摊销却不能弥补亏损,反之股票换取式可弥补亏损却不能享受折旧摊销的税收抵免,所以为均衡两种方式,并购公司也可应用混合支付式来并购。所谓的混合支付是指公司以现金购入、股票换取等多种方式依靠适当比例的组合,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其中应当注意的是,当非股权支付比例占总股权支付额的20%以上时,目标企业应按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目标企业亏损不得在并购企业中抵免;当非股权支付比例占总股权支付额的20%以下时,亏损可以在并购企业中弥补,而且目标公司也不必缴纳所得税。所以,企业应针对自身的整体状况来权衡使用哪种并购方法。
3.3并购重组后企业业务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之后,往往由于多项业务的存在而出现兼营、混合销售等多种经营行为,比如主并企业随着经营范围的扩大,由原来的增值税业务扩展到营业税业务,再如企业纵向并购,对上下游企业进行合并后,企业不仅要发生营业税业务,还要发生增值税业务。根据我国目前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应税业务,不论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均是针对其中的一项销售内容进行的,即对同一客户,同一合同,那么在这个混合业务中,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是从属关系。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主营业务来判定企业的业务税种,即如果企业的增值税业务占企业全部销售业务的50%以上,那么企业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的营业税业务占企业全部销售业务的50%以上,那么企业就应该缴纳营业税。所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业务类型的比重和占总销售收入的份额来降低税负。当遇到高税负业务份额占企业份额较大且无力改变时,企业可从组织结构入手,建立总分公司的组织架构,总分机构均独立纳税,将低税负业务放置其中一个公司中,并使低税负业务超过该公司全部业务的50%,将高税负业务放置另一公司,这样以防止低税负业务从高税率征税。
作者:吕曼 单位:郑州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