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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缴是针对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税费。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法律在我国设立的,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国家境内的企业。至于非居民企业是指其成立的企业依靠国外法律、法规创办的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国家境内,但是确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虽没有设场所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取得的收益的企业。其他取得的收入组织不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其自然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特殊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所得税先分后税)也有可能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来源于英国“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工案”。作为这个案件的出席人汤姆林爵士说:“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关于汤姆林爵士的论点已经切实地运用到了企业的税收筹划中作为节税处理从而增加企业经济利润。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运用得越来越普遍,人们为了更加简明扼要地了解税收筹划又将其称之为“合理避税”。
三、对税收优惠的筹划
(一)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扩大市场或者提高企业经济利益而开发新的技术、产品、工艺进而产生的开发费用,在没有对无形资产研究完成的时候可以将其研发所产生的费用直接作为该企业当期的损益进行核算,并且针对这项损益可以按照损益的实际发生的数额进行合理扣除,并且针对研发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其费用的基础上加计50%进行扣除。财税[2013]70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政策明确。假设A公司(适用税率25%)2012年为开发新技术产生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的损益:在2012纳税年度核算会计利润的时候,发生的研发费用100万元被作为管理费用进行扣除(未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这笔业务发生在2013年度,那么在计算当年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计算应缴纳的所得额是应该再按照研发费用100万元的50%加计扣除,将应纳税所得额调减50万元。同时企业应纳税额减少了12.5万元。
(二)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
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支付残疾人的工资在税前进行据实扣除,并在此基础上加计100%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残疾人安置费加计扣除增加了可扣除项目,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使得企业少缴纳所得税。
(三)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可采用的方法分两种:
1、缩短年限法;
2、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缩短年限法的限制条件是:最低折旧年限不能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可以使得成本回收的比较快,并且在增加当期成本的同时,可以使得当期利润减少,在企业所适用的税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企业的所得税递延缴纳。如果该企业在创办最开始的时候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税率或者减免税,那么企业在优惠政策适用结束以后,企业应纳税额的税率发生上涨时,这时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想要减少应该缴纳的税费时就不应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如果该企业预计在缴纳税费时税率不会发生上涨的情况下,对于企业在纳税年度购进的固定资产使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法计算时,会增加固定资产在该年度折旧期所产生的折旧费,进而企业在该期间的所得税会发生减少。如果该企业预计的税率上升,应该考虑企业税率上升可能增加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货币的时间价值哪个方式带给企业的收益较大,择优而选。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间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适用加速折旧法。
(四)技术转让所得。
对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条件的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获得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那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针对转让本企业技术所获得超过500万元的那部分,可以适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缴纳的税费。纳税人应该对企业转让技术所获得金额进行单独核算,至于企业在转让技术期间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在以后进行合理的分摊;没有对技术转让时期内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单独核算的,不能对关于技术转让所获得的金额进行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应该对转让技术所获得金额进行单独核算,使得企业能够在此情况下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可以增加企业的扣除项目从而使得企业应纳税额减少进而减轻企业的税负。
四、对扣除项目的筹划
(一)业务招待费。
企业在纳税年度里发生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按照该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60%的部分进行限定数额的扣除,与此同时该扣除限定的数额不允许超过该企业纳税年度营业收入的0.5%。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会计里不被认可的收入但是在税法里被认可的“视同销售的收入”但是这种认可不包含“营业外收入”。
(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按照企业纳税年度营业收入的15%作为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定数额,至于超过限定数额的那部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超过的部分允许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合理的扣除。但是,对于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营业收入包括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以及将本企业的货物或者财产、劳务对外进行偿还债务、用来筹集资金和对外进行捐赠等可以“视同销售”的那部分收入额。
(三)公益性捐赠。
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该企业“利润总额”的12%作为可以扣除的限额,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或者通过某些公益性的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针对纳税人不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者公益性团体直接向接受人捐赠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例如:我国的甲公司2013年实现会计利润总额120万元,期间发生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通过A市民政局向B地某灾区捐赠的20万元和甲公司不通过市民政局、公益性组织直接向某希望小学捐赠的30万元。该题中直接向希望小学捐赠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调增30万元;而通过市政府向灾区捐赠的20万元的扣除限额是14.4万元,因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万元。针对这题,如果企业对希望小学的捐赠是通过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或者公益性的社会团体那么这30万元的扣除限额就是14.4万元,因而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减15.6万元,这样该企业在2013年度应纳税额将减少2.5万元。
五、结论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各行各业的收益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发生着变化。对企业来说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而这一目的实现的条件则必须有税负最小化的支撑。那么如何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负就成为重中之重,这也是本文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所阐述以及分析要点。税收筹划的特点要具有合法性,这也要求企业应该合理地运用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对可扣除项目的调整以及亏损弥补的确定,避免发生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违反税收合法性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使得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税负较小。
作者:陈青 单位:西京学院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