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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5月起,国家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在新的增值税税制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沿用以前营业税体制下老的运作模式已不合时宜,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带来很高的税收风险。本文首先梳理了增值税纳税链条,然后从税务视角提出适应新税制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运作模式。
关键词:项目办;增值税;运作模式
1引言
在营业税税制情况下,集团公司会成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存在税务障碍,但增值税税制情况下,项目办没有税号,对外发生经济业务没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符合公司管理理念和税法的规定,通过本文探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运作模式的利弊,提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运作模式。
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运作模式介绍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沿用老项目办模式。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手续报批到竣工验收阶段大都通过成立项目办运作,项目办属于集团公司的临时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项目竣工前的各项工作都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开展。项目竣工通车后撤销项目办,根据高速公路归属的地市,由各地市分公司接手,负责后续的收费和养护等工作;或先期成立项目办,待条件成熟后再成立项目法人,同时将前期项目办资产投资到项目法人公司。
3目前项目运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3.1增值税无法抵扣问题
项目办属于集团公司的临时机构,项目公司是独立法人。项目办产生的建设成本费用收到的发票抬头是集团公司,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前期的建设成本的进项税就无法抵扣,加大了建设成本。
3.2集团以实物投资成立项目公司,增加项目建设成本
集团以实物注资成立项目公司,属于销售不动产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产生评估费用,增加项目建设成本。
3.3集团公司以在建工程投资成立项目公司,增加项目建设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11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按上述规定,集团公司以实物注资成立项目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同时实物出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产生额外费用,增加项目建设成本。
3.4老项目改扩建涉税问题
老项目改扩建后,新路老路一同收费,增值税计税方法及税率确定没有文件依据,存在争议。如果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因老路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增加公司税负。如果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目前没有具体的政策文件支持。项目改扩建完成后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确定需要与省国税局沟通协调,明确具体计税方法及税率,以便项目改扩建期间工作的开展。
3.5后续普通发票的问题
自2017年7月1日起,如无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取得相应发票,后续项目办发生的各项费用只能开具给集团公司或建设管理分公司。
4项目模式的选择
4.1对于拟建立项目法人公司的公路建设模式
在审批立项阶段,若明确设立项目法人公司(如地方政府参股等情况),则在公路建设时,不设立项目办(或者将项目办设在该法人下),合同、发票均以该项目法人公司为准。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用公路运营后产生的销项抵减。(1)优点:在增值税等财务管理上最为顺畅。(2)缺点:随着新开工路段的增加,项目法人会越来越多,与集团目前地市分公司运营高速公路模式不一致。可探讨未来若其他股东退出,成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后,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撤销该项目公司。
4.2对于新建项目(包括新的改、扩建项目)的模式
(1)新的改、扩建项目。新的改扩建项目,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应采用增值税一般征收方法(收费按11%的税率),但高速公路又有其特殊性,产生的收入无法分清是老路部分还是改扩建部分,这种情况需进一步请示税务机关,争取按老项目增值税简易征收(收费按3%税率,进项税额不抵扣)。若不能按照老项目的简易征收,则在管理方式上归入新建项目。(2)新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包括不能按简易征收处理的新的改扩建项目)在建设分公司下面设项目办,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为建设分公司,建成后移交给各运营分公司,该部分公路产生的收入在集团本部核算,销项税在集团本部产生。新建项目成立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为该分公司,建成后移交给各运营分公司或保留该分公司,该部分公路产生的收入在集团本部核算,销项税在集团本部产生。这样运作的前提条件是集团申请增值税的汇总纳税,即集团产生的销项税可以抵扣全省范围内分公司产生的进项税(跨税号抵扣)。
5结语
新的税制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时就要充分考虑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税法规定,通过提前筹划规避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税务风险。
作者:朱荣坡 单位: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