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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税收与民生的关系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今年4月是我国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今年的税收宣传主题为“税收•发展•民生”,该主题充分说明了我国“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的税收本质。税收是国家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最基本资金来源,2008年汶川大地震所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令世人震惊,没有国家税收所形成的巨大财力支撑,是不可能取得令国人感动的抗震抢险成绩,也不可能投入预估达2600亿元的财力资金去完成灾后重建任务。
二、我国税法宣传中存在的问题
1986年起,全国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这对于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营造全国税收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9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使我国的税法宣传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对于普及全民税收知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风气,取得可喜的税收成绩,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税法宣传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任务,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更应该清醒地认识税法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1、税法宣传过于形式化
当前,我国各级税务机关所举办的税务知识咨询、发放税法宣传品、开展税法知识讲座等宣传活动,大部分还是在城镇和人员聚居比较集中的场所,而在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广大农村,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少之又少。根据调查,在我国农村距离城镇比较偏远的村屯中,广大农民大多对税法知识的了解几乎是一个空白,对税法的认识,就是税法人员来征税,不交不行。农村税法宣传形式单一,大部分还停留在用宣传车一走一过而已,给群众的印象就是宣传税的,而对所宣传的税法内容在没有听清几句的情况下,车已经走远了。还有就是贴标语,几幅标语,几句口号,群众看后倒觉得有几分不舒服,感到税务人员又快来收税了。对于我国广大农村不同层面的不同受众的税法宣传,过于形式化,缺乏对纳税人实际需求的把握,没有形成真正满足农村不同行业纳税人的不同税法知识需求,以致他们对自身应该交什么税、交多少税、什么时间交税,缺乏全面的理解和认识,甚至形成曲解,造成税法宣传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使税法宣传工作变成了走形式。
2、税法宣传过于强硬化和功利性
1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作用
以企业视角来看,首先,知识产权投入和其他投资的关键差别在于创新投入的产出是不确定的,往往没有明确的投入回报比,这也让知识产权投资成为高风险投资;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产生后往往会被同行业其他企业简单模仿,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外迅速蔓延,瞬间即丧失了技术研发优势;最后,知识产权投入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企业收益和社会收益,当企业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时,高新技术企业自然不会对自主创新活动产生足够的主动性。因此,通过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更多的优惠和扶持将极大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上述难题。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国,虽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且在不断的进步之中,但对知识产权发展所起到的激励作用却尚不明显。
2.1税收政策法律位阶较低
目前,我国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如《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试行办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发的,其法律位阶较低,法律的刚性不足,税收政策的落实效果十分有限。
2.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不强
一、税收政策对电力系统的影响
在几十年的发展中,我国也对电力系统不断进行了改革与尝试,试图对政府有关电力的管理部门简政放权,促进电力系统市场化。然而,电力系统的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且带有公益性和生产性,因此对其安全性的把握更加不能轻视。对于电力商品的价格,在稳定电力系统的形势下,也需要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在地区差异中出现的电力价格差,需要分清原因与差异,通过税收政策对电力价格进行调整,维护电力系统中电力商品价格的稳定。有关电力系统改革的目标,就是要让电力系统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遵循市场规律,打破垄断,提高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增加效率,增强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改善电力系统对环境的影响,满足社会对电能的需求。我国的电力系统基本达到了供求平衡的电力体制,初步摆脱了供电短缺的问题,为了能促进电力系统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快电力系统的发展来满足更多的电力市场需求就迫切的需要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电力税收制度。所以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电力系统税收政策将是电力系统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电力系统的税收政策的特点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电力行业主要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电力资源一直属于短缺性资源,近几年随着电力系统的发展而获得不少改善,但东部发达地区的电力需求也很旺盛。因为电力需求的巨大性,电力市场对外开放性不高,电力行业的竞争性差,该行业的盈利能力还是很高的。然而,为了更好的满足国家经济和国民生活用电需求,很多国家都采取了税收优惠的政策,目的就是对电力行业采取扶持。但国家对电力系统的改革打破了电力系统的垄断性,增加了电力系统间的竞争力,才能有效避免电力系统中出现的效率低下,管理紊乱等问题。国家主要采取的措施有:减免可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关税;对于不可再生资源则进行强制性的收税,如二氧化碳税和环境税等。主业与材料以及电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业务往来是电力系统之间的主要交易,但是以前没有一个规范的所得税法来对这些关联交易进行详细规定,使得相关机构在实施检查的过程中无法可依,使得电力系统之间的这些关联交易变得很困难,现在新的税法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范详细的规定,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另外,电力系统流动资金中的存贷比较大,特别是近年进行的农网改造,国家投入的大部分资金都转化成了工程物资,还有许多农网拆除后的废旧物需要企业进行不断地消化清理。因为电力系统清查物资时会产生相当大的损失,所以在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研究时应给与更多的重视。在我国,可再生资源的仍然有待开发,但是,任何资源的开发都离不开政策扶持,例如新能源汽车就有相应的购车优惠等,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有电能、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资源种类相对丰富,然而,这些能源想要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大作用,需要国家对其政策的扶持与倾斜。
三、电力系统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有关现有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也是税收调控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促进电力系统的发展,我国在增值税方面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
一、海洋经济税收政策的现状及不足
(一)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显
近年来,国务院以改革试点的方式相继审批成立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和福建海峡蓝色经济示范区,各试点地区都有相应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海南作为经济特区,获得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待加强,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在进行南海开发的特殊条件下,缺少相应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二是离岛免税政策实行3年多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可以进一步提高免税额度,减少限制条件,扩大政策效果;三是尚未充分发挥海南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效用,仍然存在南海石油税收与南海脱离的局面。
(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较为单一
当前针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采用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间接的税收优惠较少,针对性不够强。直接的形式主要包括增加应纳税额扣除、适用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减免。虽然直接的税收优惠对经营期限不长、投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支持效果明显,但是对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企业支持助推作用就大为下降。因为直接的税收优惠重点在于企业经营后的事后优惠,而事先对企业的鼓励支持不明显。例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一投产就盈利的企业能够立刻享受到所得税政策优惠,但是非盈利企业就陷入了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的尴尬境地。特别是发展海洋经济,港口建设、大型造船业、海洋油气业都是重大的设施项目,普遍具有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难以发挥政策效果。相对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中更好操作,政策也更具稳定性。
(三)尚未构建出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服务海洋产业发展
海洋产业是指对海洋的一系列研究、开发、利用活动的总和,目前海南重点发展的海洋产业主要是海洋渔业、海洋运输业、海洋油气业和滨海旅游业。但海南当前并未构建形成有利于海洋经济的税收优惠体系,企业都是在各自不同的税种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海南亟需进一步发展的海洋油气开发、跨海大桥修建、滨海港口扩围、海水淡化等高端海洋产业项目,需要一个全面、整体、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作支撑。(四)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较窄、税率不高海南省拥有广袤的蓝色国土,又具有低纬度的独特海域优势,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油气资源都很丰富,这些资源在我国未来的资源消费中将占据越发重要的地位。但目前的资源税税率不高,而且征收范围较窄,在征收过程中也存在着以费代税的现象。这样一方面没有让海南的海洋资源优势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放任了部分企业对现有资源的浪费,不利于产业的转型升级。(五)税收政策难以吸引海洋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要实现海洋经济的后来居上,海南需要更为丰富的人力资源,特别是海洋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在税收政策上海南对于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还不够:一是没有针对海洋经济研究人员费用扣除的特殊加成;二是在鼓励海洋科技的创新、专利转让方面缺少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是服务海洋经济,特别是创新型科技人才在个人所得税税率优惠方面没有政策红利。
一、注册企业费用
1.代办企业新设和迁移咨询费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万元/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万元/家。该服务费不包括新公司成立时发生的如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费、工本费、验资费、注册地租赁费、必备办公设施购置费等新公司应交纳的所有费用。
2.日常管理咨询服务费
项目内容为:代办日常出纳、税务、工商、审计等事务。按3万元/年的标准收取该项服务费。该项服务费不包含新公司日常运营应由公司自行承担、缴纳的所有费用。3.专项财税服务费项目内容为:负责取得并落实地方政府给予的财政返还政策及相关的各项事宜。按公司及由公司代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实际取得的财政返还、奖励金的18%收取服务费,且在公司或公司代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取得财政返还款后再行收取。
二、举例说明
1.成立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