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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的税收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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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的税收政策解析

摘要: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及行业监管政策的明朗,我国的商业保理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政府正积极推动保理业务的发展,以提升中小企业活力,为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作为金融行业四大支柱之一的税收政策在商业保理行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各地税收政策有所差异,本文结合深圳前海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商业保理;税收政策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金融领域普遍存在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现象,为促进金融资源更多流向实体经济,特别是“三农”和小微企业,盘活企业不断上升的应收账款,提高企业现金流、降低企业的财务杠杆,有效地控制风险,我国需要大力发展创新型融资工具———商业保理,来刺激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商业模式

根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商业保理公司是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公司。公司如想要参与商业保理行业,通常应独立设立公司,原则上不应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不应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讨债业务。但上海、天津、深圳前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目前,围绕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商业保理已经深入到诸如制造业、农业、卫生、保险、社保、商贸流通、物流、建筑工程、旅游、融资租赁等行业。据调查,90%以上的商业保理公司采用以核心企业为中心的“1+1”、“1+M”和“N+1”等商业模式,尤其青睐于以核心企业作为付款方的“N+1”商业模式。从保理产品类型看,我国商业保理主要开展的是公开型、有追索权、融资型国内单保理。同时,商业模式呈现处理多样化的态势,形成了厂商保理、供零保理、电商保理等模式。

二、商业保理公司税收现状

(一)公司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

现阶段,我国只能在上海、天津、深圳前海等地方成立保理公司,那如何在本地开展保理业务,首要考虑的是公司的经营组织形式是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由母公司承担其民事责任。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政策等方面有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在设立附属企业时可灵活选择其组织形式。通常来说,设立子公司优点如下:在所在地只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总公司担保);其所得税单独进行计征。子公司可享受所在地给予其居民企业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政策;当总公司的税率高于所在地适用税率时,子公司累积的利润可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将利润转移给总公司灵活方便,总公司可将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的财富暂时寄存于子公司,也可选择在税负较低时转至子公司,降低企业税负。很多地方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减征或免征预提税。设立分公司的优点有:分公司通常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不太高;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一般比子公司更少;由于分公司内部没有设立独立的法人代表,在所在地只需要缴纳流转税即可,利润部分则需要总公司汇总后在其所在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在分公司建立初级阶段,或多或少会出现亏损,亏损的数额一般能与总公司的利润进行抵消,从而降低总公司的利润税额,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分公司回馈总公司的利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在进行资产和债务转移时,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相关税费也不必承担。综上所述,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负存在着较大差异,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当综合考虑其税收政策的影响。

(二)增值税

商业保理公司的收入组成主要为:一是保理融资收入:按贷款服务处理,如是一般纳税人税率6%,其进项税额可抵扣;如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简易征收率,两者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保理服务收入:按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机构处理,税率6%,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转让应收债权收入:按税率6%转让金融商品处理,按一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当年转让盈利和亏损的累计数为基础计算销售额,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商业保理公司属于轻资产行业,公司运营的成本主要是资金成本和运营成本。财税[2016]36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支付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相关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这将导致公司的融资成本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客户也无法从商业保理公司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造成了重复征税,不适合营改增企业总体税负降低的宗旨,增加了商业保理公司的成本,无形中缩小了商业保理公司的利润空间,间接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不利于降低实体经济的成本,影响了商业保理的快速发展。同时,该文件附件三规定,金融企业放款后,自结息日起九十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九十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征税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中所列举的凭证,具体来说是在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凭证。而商业保理合同不在印花税列举的范围内,这就意味着无需缴纳印花税;但商业保理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等属于印花税列举的范围应当贴花或缴纳印花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该类税种均以当月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算依据征收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

(五)企业所得税

商业保理属于金融服务业,未列入财税[2014]26号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即商业保理企业仍需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即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金融企业提取的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未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商业保理公司这种类金融企业的企业面临较大的风险。

三、商业保理公司税收政策建议

建立全国性的商业保理协会,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有利于行业的规范,数据的采集分析,制定出既不影响国家税收又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实行差额征税

在“营改增”前,商业保理适用差额征税,但“营改增”后相关的政策并未出台。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从性质上来看,同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两者主要成本均为资金成本,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建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将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扩大适用于所有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即所有的融资租赁业务均可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后作为销售额,这必将对融资租赁业发展壮大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建议对有追索权的商业保理比照融资租赁业务给予差额征税的政策。

(二)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商业保理本身是类金融产品,有着金融行业的大多数特性,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实体经济的振兴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业保理公司同样面临着贷款损失的风险,按财税[2015]9号文的规定,对以应收账款余额为基数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允许按照1%的扣除比例税前扣除。因此建议商业保理公司也能按照1%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三)政府性补助

商业保理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2013年才正式开展业务,但它是最适合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工具,是逆经济周期而行的现代信用服务业,代表了贸易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在新生业务发展阶段,政府可以适当给予支持:减免部分税费,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奖励等等。相信在中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和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前景将一片光明。

参考文献:

[1]杨新房、祝维纯.《商业保理税务实务与案例》[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04).

[2]张倩.《关于商业保理业的税收政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7,(09):39-42.

[3]武欢.《关于商业保理公司财务、税务问题探讨》[J]新经济,2015年Z2期.

作者:尹石莹 单位: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