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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鼓励商业银行向实体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及中小企业投放贷款,国家给予了商业银行有力的税收政策。本文基于贷款损失税收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展开,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管理中税收政策的应用展开分析,并结合青岛农商银行的管理实践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贷款损失税收政策商业银行
为有效化解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缓解企业实体经济融资困难,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先后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的贷款力度,及时处置贷款损失,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三农”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作用。加强农村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国务院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力度。鉴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程度较高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税收政策予以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商业银行适用的贷款损失税收政策有哪些
商业银行适用的各类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很多,其中关于贷款损失的税收政策主要有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及贷款损失专项扣除政策。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对于一般企业会计上计提的资产损失准备金,税务处理中作为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对于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计提的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中,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由于其贷款对象的特殊性,更需要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据此,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发放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分别按照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的标准计算可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二)贷款损失专项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可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专项扣除。对于商业银行发生的贷款损失及应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二是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三是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四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五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由于上述贷款损失需提供较多的证据材料,且部分证据材料存在取证难、取证成本高的问题,从而加大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难度。为切实解决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鼓励金融企业加大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对于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认定标准予以放宽,将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为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三、青岛农商银行贷款损失税收政策应用管理实践
充分应用贷款损失税收政策,会使商业银行有效节省税收成本,从而能够更好地相应国家号召服务于各大实体经济尤其是涉农及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下面结合青岛农商银行的的管理实践对商业银行应用贷款损失税收政策提出几点相关建议。
(一)建章立制,梳理部门职责,细化职责分工
为规范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流程,青岛农商银行研究制定了《青岛农商银行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组织审批贷款损失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完备性,并建立《贷款损失管理台账》;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损失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是贷款损失的责任认定机构;审计部门负责不定期抽查申报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资料,并进行专项审计,是贷款损失的审计机构;财务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属国家税务局申报资产损失专项扣除。
(二)选择适用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商业银行选择所执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时,应进行认真测算,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最优政策。青岛农商银行自改制成立以来,一直执行按所有贷款的1%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办法。基于不良贷款逐渐增长的情况考虑,财务部门通过进行测算发现按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的扣除方法更为有利。故积极进行筹划,向税务机关申请将原来按贷款余额1%标准计提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标准,转换为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分类标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通过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有效节约了税收成本,提高了税收效益。
(三)严格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流程
为有效防范贷款损失税收政策应用不当引发的相关涉税风险,青岛农商银行建立了完善的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流程。首先,拟申报贷款损失的各分支需填报《青岛农商银行贷款损失申报审批表》,注明借款人、保证人、借款合同金额及起止日期、拟申报贷款损失金额,经办人在相应栏目中签字、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相应栏目中签字。随审批表报送申报贷款损失调查报告、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内部责任认定书及相关外部证据等其他债权发生的明细材料。分支机构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贷款损失资料审核审批通过后,提交总行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总行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复审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逐笔、逐户审查审批工作,进一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完备性。对于查证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而未进行有效追偿的不予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向总行财务部门提交贷款损失资料及《贷款损失管理台账》。总行财务部门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资产损失专项扣除认定条件的,通知各分支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属国家税务局申报资产损失专项扣除。
(四)加强贷款损失的后续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工作。青岛农商银行坚持“账销案存”原则,按照制度办法严格要求,建立贷款损失管理台账,健全相关资料档案。申报贷款损失的分支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及总行资产管理部门、总行财务部门分别落实专人进行贷款损失审批资料的保管工作。对于审核通过并进行账务处理的贷款损失审批资料和《贷款损失管理台账》,总行和分支机构各级管理部门要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管。因各种原因形成的清收回款,确保及时入账,清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贷款损失管理台账》登记备查。
参考文献
[1]赵新贵.《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新政解读》,《财务与会计》,2011(07).
[2]何道成,范晶晶.《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注册税务师》,2011(07).
[3]方飞虎.《企业资产损失财税处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11).
作者:隋利锋 张兴龙 单位:青岛农商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