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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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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摘要:“营改增”后,我国的税收环境日趋成熟,税收政策愈加细化,很多建筑企业深刻意识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但是多数建筑企业仍然无法领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对企业的影响,对税收筹划重视不够,无法实现从长远节税最大化的目的。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税收筹划

建筑业是一个围绕建筑的设计、施工、装修、管理而开展的行业,具有生产的流动性、单件性及周期长等特点。

一、“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困惑

(一)大量零星采购和人工成本无法取得进项发票1.建筑企业需要采购各种建筑材料,而其供应商很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者或个人,这就造成建筑企业在采购环节要么只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要么完全没有进项税额抵扣,造成进销税率相差较大。2.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占工程总成本20%-30%,因建筑项目地点流动性大,除技术性的岗位,建筑企业从当地招收农民工的比重很大,一般是以工资单的形式出具成本,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可能已经购入了施工所必需的工程设备但这些设备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无法抵扣,在短期内造成可抵扣进项税额金额较小,增大建筑企业税负。

(三)建设方供应材料(即“甲供材”)现象普遍存在在建筑施工行业,建设单位出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由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原材料,而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甲供材”现象普遍存在,这也使得施工企业在承担销售税额的同时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

(四)组织架构不合理,层层分包现象严重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一般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的施工组织及管理。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建筑企业集团内部层层分包现象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管理链条冗长,流转环节增多,容易引起项目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不匹配,这就会加剧税务风险扩大,从而多交增值税。

(五)会计账务处理“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性,实行价税分流,对建筑企业会计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财务处理流程优化,涉税科目增多,纳税申报变化等,都加大了会计工作的难度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总体思路

(一)充分挖掘进项税抵扣环节,利用税率差异,注重递延纳税1.企业要提高进项税额的抵扣率,首先要在成本管理上下功夫。供应商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具有一定行业知名度、口碑信誉好的供应商,注重采购环节的筹划。对于供应商的选择,不仅要关注采购对象质量、规格等方面要求,还要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间进行权衡,选择合理的筹划方案,注意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2.因建筑施工的专业化要求,对某些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是常态,各专业分包公司会开具给总包的建筑企业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众所周知,物资部分的税率是13%,如采用包工包料,则材料部分将损失4%的税金差额。因此,只包工不包料,是建筑企业可以考虑的经营策略,从而增加增值税抵扣金额。3.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目前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而采购货物的税率为13%,建筑企业会计应利用税率差异4%进行筹划,尽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抵尽抵,实现递延纳税。4.由于人工成本所占的比重较大且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应该考虑减少企业的人工成本支出,比如施工设备的操作可以在设备租赁中让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在电缆采购中包含电缆铺设,尽量减少建筑企业自身的人工支出,避免因无法取得发票而造成损失。5.对技术含量低的工种选择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是指建筑企业将工程中部分业务发包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安排人员按照建筑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建筑企业对劳务公司的员工不直接进行管理。劳务派遣是指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从事建筑公司安排的工作,劳务人员遵守建筑公司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笔者认为,采取劳务外包方式对建筑公司更为有利,理由:(1)省去了代扣包工头及劳务工个人所得税的麻烦;(2)回避为劳务工购买社保的敏感问题;(3)可以取得合规的劳务进项发票;(4)减轻可能出现的工人伤亡的经济负担及民事责任。由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化解人工成本不可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税负增加的局面,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责任也随之转嫁。

(二)加强内部设备更新,促进外部技术引进,推行全面成本管理1.建筑企业需要转变发展方式,由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向机械自动化转变,广泛采用新设备、新技术,为企业全面扩大生产建设和生产规模提供便利条件。企业购买先进的生产设备,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程流程,同时能够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企业暂时资金短缺,也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目前设备租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可以有效利用税率差异享受税收优惠。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请求,与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同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出租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租金的方式,这样,作为承租人的建筑企业可以一时缓解资金短缺问题,又可以从出租方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使生产经营有序开展,又能取得销项和进项的税率差。建筑企业应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控制,严格的资产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势在必行。2.积极引入作业成本管理方法。作业成本法(ABC成本法),是按照资源动因将资源费用分配至各项作业并计算出作业成本,依据作业动因,将作业成本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完成成本计算的成本管理方法。推行全面成本管理,优化成本投入,改善成本结构,规避成本风险,加强成本的预算、执行和考核,以此构建新型的成本管理模式。既要成本效益兼顾,又要考虑长远利益。

(三)对甲供材现象,依据可取得进项税额选择合适计税方法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甲供材”的计税方法上,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根据可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权衡,找出临界点。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为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作如下计算:1.一般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A/(1+9%)×9%-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8.26%×A-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2.简易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A/(1+3%)×3%=2.91%×A3.税负相同的临界点:8.26%×A-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2.91%×A计算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5.35%×A由此可见,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如大于5.35%×A,则应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反之,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另外,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进行投标时,应做到审慎报价。众所周知,区别于营业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假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报价保持不变,势必会导致营业收入减少,这就要求建筑企业精细核算投标项目的成本及利润空间,保持审慎报价。利用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适当提高报价,争取在竞标成功的同时,合理保证企业的收入和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可采用“不含税价+税金”的报价模式,实现税负的转嫁。在具有较强报价优势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相应提高建筑服务的合同价格,以此弥补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损失。

(四)梳理下属公司,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为适应“营改增”,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做到“量体裁衣”,在充分考虑市场开发和项目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撤销规模较小的单位,取消不必要的中间层级,合并管理职能相关的单位等措施来梳理下属公司,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以此争取组织结构扁平化,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降低税务管控风险。另外,加强现金流管理也是建筑企业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为进一步缓解企业的支付压力,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策略和计划,统筹安排,确保企业现金流的正常运行。建筑企业应该审慎选择要承接的工程项目,同时严把合同关,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应尽量细化,注重应收款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建筑企业要积极掌握工程结算进度,科学进行税收筹划,合理核算工程结算收入。

(五)加强培训与交流,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应注重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方面的培训与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更深入地了解“营改增”的税收政策,确保财务会计活动能够适应增值税改革的税务管理要求。在“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应该注重税收筹划,缓解纳税压力;财务人员应与时俱进,努力提高专业素质水平,共同努力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李娟.“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策略.中外企业家,2017.

[2]孙琳.“四流合一”模式下建筑企业成本控制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9.

[3]李魁.“营入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相应处理.财会学习,2016.

作者:王伊纳 单位:杭州阳力钢结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