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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政策的有效运用对企业降低税负,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现有4种研发活动税收政策,研究水电企业自身研发活动特点、税收政策运用局限性、企业涉税工作人员配备薄弱的问题,提出要重点运用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两项税收政策,优化研发项目管理模式,加强人员配备、引入税务中介,在充分运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下水电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税负。
关键词: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运用;降低税负
为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了多项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减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激励下,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对企业研发活动投入有了明显促进作用[1],但工业企业科技创新水平还有很大提升空间[2-3]。水电企业作为传统工业企业,研发活动主要集中在对大坝、发电机组相关技术的改进和创新,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应用上水电企业会面临更大困难。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厘清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应用难点和对策对水电企业增强研发活动力度,激励提升水电技术更新有着重要意义。
1现行研发活动税收政策综述
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比例提升到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般有3种情形:一是企业自主科研活动研发费用可直接按照上述政策执行;二是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4],然后按照上述政策执行;三是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上述政策执行。政策限定了税法认可的研发活动范围,列举了技术常规性升级和维护、产品简单改变、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商品技术支持、市场调研、社会艺术或人文的研究等7类不属于税法范围的企业研发活动;要求研发活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必须部分或全部归属于企业;将烟草制造业列入了负面清单,不允许享受该项政策。
1.2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政策要求只有独立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才能享受该项政策,同时在仪器设备变更用途后要按规定处理后续涉税事项;规定企业应将满足条件购进仪器设备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仪器设备,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和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留存备查,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1.3政府提供的科研经费税收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专项用途、单独核算收支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该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拨款单位的部分,在第6年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收优惠政策资金仅限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拨付的资金。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4技术转让税收相关规定
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转让方将自己持有的技术出售给受让方,转让方在此项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在申请此项免征增值税优惠时,须由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向税务机关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须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2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运用难点分析
2.1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特点分析
水电企业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及销售,水电企业在管理大坝、发电机组和各项生产系统中会发现多种影响水电站运行效率和安全的技术问题[5],相关技术问题无法用现有的技术进行解决时,需要水电企业对大坝、发电机组和各项生产系统进行技术改进或技术创新。基于上述研发动因,水电企业研发活动主要来源于实际生产的技术改进、创新。该种研发活动的研究工作和非研究性技术改造工作无法分离,缺乏独立管理、核算,难以单独留存备查资料;研发支出与非研发支出共同核算,水电企业会计核算时将项目支出计入了“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未计入“研发支出”,没有实现单独核算。
2.2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运用局限性分析
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水电企业开展的技术常规性升级维护和直接应用现有的科研成果的活动不满足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定义,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法规定委托或合作开展研发活动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水电企业时,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水电企业在与科研类单位进行合作时,对知识产权归属的不重视将导致无法运用所述政策。对于水电企业与其他科研单位开展的委托研发或合作科研项目,因疏于向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故同样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政府提供的科研经费政策资金来源仅限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水电企业收到的非专门用途的资金无法适用该政策。技术转让税收政策对技术转让类型、合同的规范都有具体的约束,享受该项政策的技术必须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税收优惠政策使用门槛较高。
2.3水电企业涉税人员配置分析
水电企业一般不设置专门的涉税高级别部门,通常在财务部门下面设置税收专管人员,负责日常税务事项。税收重点关注在一般性税收政策运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运用涉及多方面政策分析,因此人员配备力量较弱直接制约了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政策的运用。
3水电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运用策略
3.1重点运用两项税收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这两项政策适用范围广,应用条件相对宽松,还能够组合使用,水电企业应重点开展这两项政策运用。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两项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在政策应用时应对两项政策做好统筹安排、叠加使用,最大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其中一项,另有对所有固定资产均适用的加速折旧政策,在运用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时,应统筹考虑所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确保选用最优政策。三是注重政策应用的整体结果,一方面收入、支出的税法核算均需要符合政策要求,避免片面运用政策,产生涉税风险;另一方面要避免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加额外支出,导致企业整体效益不升反降。
3.2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方式
水电企业研发活动需要单独立项或在合同中独立列示,优化立项程序,加强重点环节管理[6],财务部门提前介入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可行性评估。在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时需要消除信息孤岛,实现合同、支付文件、结项文件等资料科研项目标识清晰,各部门均以“科研项目”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设立科研活动税收优惠资料标准清册。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科研活动在资金支付等重点环节对照标准清册核验资料,相关部门及时填写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数据辅助账,实现所需资料和其他支持性资料存档备查。在研发活动中需要加强与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单位的沟通,制定符合科技主管部门条件的科研方案;及时对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科研项目在科技主管部门登记;主动获取科研资金拨付机构的资金拨付文件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3加强人员力量配备
充实涉税工作人员队伍,加大税务专业人员引进力度,组建能够开展税收政策分析、运用要求的涉税人员队伍。科研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需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学习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敏感性,在科研项目各个环节具备政策运用的专业判断能力。邀请税务中介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辅导,参与科研活动税收优惠政策规划,配合制定相关税收申报方案,减少因所属企业自己专业判断不当导致的税收风险,实现合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4水电企业研发活动运用政策效果分析
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式中:T为年度企业所得税;P为年度会计利润总额;Tr为纳税调减总额;25%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式中:Ad1为使用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产生的纳税调减额;Ad2为使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产生的纳税调减额。2020年某水电企业开展水轮机组相关技术攻关,购进专门用于研究的仪器价值100万元,折旧年限10a,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则年折旧费用10万元;技术攻关相关研究费用支出500万元,2020年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0000万元。当不运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时纳税调减总额为0,根据式(1)计算,年度企业所得税为2500万元。当运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时:运用科研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100万元仪器2020年可以全额税前扣除,Ad1为90万元;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所有研发费用为600万,Ad2为450万元,则根据式(2),纳税调减总额为540万元,又根据式(1)得年度企业所得税为2365万元,运用研发活动税收政策为水电企业节约现金流135万元,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5.4%。
4结语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加大科研投入[7],主动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企业。水电企业作为传统工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面临着技术落后、技术人才短缺等制约发展的问题。在国家强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的背景下,水电企业应该主动加大研发活动力度,提升技术水平,使水电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活力,经济效益不断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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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翟艳.中部六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创新效率研究[J].运城学院学报,2020,38(3):43-48.
[3]张满银,张丹.京津冀区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创新效率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9,35(24):176-180.
[4]国家税务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EB/OL].[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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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冰.浅析水利维修项目管理程序及控制要点[J].治淮,2020(3):54-55.
[7]甄梦梦.河南省制造业研发情况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0(10):14-16.
作者:娄涛 马艺钊 单位: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