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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尽管我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减税降费”,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仍然面临着较大的税收负担,这也不利于施工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施工企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有必要加强税收政策对施工企业的调控和引导。因此,本文具体研究了目前我国涉及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分析存在的不足,并且进一步提出改进和应对建议。
关键词: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税收;政策
城市建设是我国城镇化进程深入推进的基础保障,施工企业是城市建设的首要主体,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拉动力,为国民税收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建设更多的项目,施工行业的流动性较大,存在不少施工企业跨省经营,即登记注册的地域有别于实际经营地区,这为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我国全面深化“营改增”后,新的对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模式尚且还未发展成熟,因此也出现了不少由于跨省经营导致的税收问题。如在增值税缴纳方面,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需要在项目建设地缴纳一部分增值税,但是由于增值税的预缴税款不能够跨地区互相抵扣,这会影响施工企业正常的现金流,甚至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了完善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模式,应当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现实情况,采取更具可行性的措施。[1]
一、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现有税收政策
目前异地施工项目开票预缴税种及比例列表如下:说明:所有税种在异地预缴的各项税费在公司注册地填列申报表时都可以当作已交税金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按3%简易计税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增值税在异地须按3%全额预缴,公司注册地填列申报表时据实填列,不再缴纳相关税费。下面就几个主要税种税收政策分别加以详细阐述。
(一)增值税
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增值税计税有两种方式,即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前者指的是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根据现有税法选择9%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预缴比例为2%;后者指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符合相应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选择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预缴比例为3%。这两种计征方法应用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就征税流程来看,增值税缴纳有两个环节:预缴环节和申报环节。预缴环节的增值税计算方法要根据施工企业采取的经营模式来决定,申报方法主要是抵扣和差额增值税申报方法。
(二)企业所得税
目前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往往是集团型企业,其异地的经营组织模式一般是通过在异地开设分公司或者建立项目部进行的。如果施工企业在异地开设分公司,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分公司和项目部两种经营组织模式下,企业也需要按照不同的税收政策规定来缴纳税款,若是前者,施工企业总部需要按季度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然后按照指标将税款分散到异地的分公司,再由分公司在当地预缴税款,最终总公司清缴税款;若是后者,项目部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所在地先预缴所得税税款,再由总部在企业注册地进行汇算清缴。[2]
(三)个人所得税
施工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大,尤其是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往往会涉及诸多分包业务,因而处理好不同省份劳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对于企业而言也非常重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分类较多,涉及跨省施工企业的主要体现在生产经营中的经营所得和员工工资薪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经营所得需纳税人自主申报,以年计算,按月或季进行预缴。跨省施工企业需要缴纳经营所得的主体主要为施工项目的包工头和建筑安装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员工薪酬所得中,跨省项目的管理层和技术人员采用全员全额的扣缴申报个税政策,农民工则采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政策。
二、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受到预缴政策的影响,跨省经营施工企业在增值税缴纳方面遇到了不少问题。首先,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抵扣时效性不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后,需到项目施工所在地预缴一部分增值税,或者在企业所在地申报一部分增值税。但是在收到预收账款时,施工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也无法获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而容易出现预缴的增值税无法及时申报抵扣的问题,会过多占用企业内的流动资金。其次,预收账款可能会重复缴税。施工企业完工后收到的结算款是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缴账款的数额,但是在开具发票时,无法按此数额开票,因此会导致预收账款部分重复缴税的问题。最后,项目之间预缴的增值税无法相互抵扣。在现有的税收政策下,如果施工企业跨省设立多个项目部,不同的项目部预缴的增值税无法相互抵扣,这也会影响企业增值税抵扣的及时性,会增加企业跨省经营的资金成本。[3]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结合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总部直接管理的异地项目部,需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所得税,而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够就地预缴所得税。由此,施工企业采用不同的经营组织,预缴所得税税款也会存在巨大差异。若企业的跨省经营是在外省设置项目部,则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若是在外省设置分公司,则二级及以下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够向所在地预缴所得税。这样一来,可能会出现所在地税务机关与企业对项目部的认定不同,如企业认定某项目部属于分支机构管理,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其由总部直接管理,最终导致统一税源重复征税等问题发生。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2018年新个税法的修改将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促进了税收公平的同时也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提出了新要求。在征税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更好地判定纳税人所得来源及性质。但是,跨省经营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劳务分包情况,施工企业大量采用农民工,流动性大,这阻碍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得来源做出准确判断。除此之外,当下的个税政策对经营、劳务报酬、工资薪酬等不同来源的所得界定仍然存在条理不清晰、边界不明确的情况,这也不利于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在实践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常见的问题有由于一些农民工在1-2个月内短暂参与项目,企业并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农民工从事的临时性工作所获得的薪资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计征所得税。
三、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税收政策的改进策略
(一)完善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为了避免过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和影响税款抵扣的及时性,建议在增值税推进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取消原有的当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需预缴税款的规定。同时,建议逐步放开项目之间预缴的增值税项目抵扣,允许异地项目预缴的增值税互相抵扣。如果施工企业在某省的某项目还没有完工,该地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与此同时在另外省份的项目需要预缴税款,则可以用此项目预缴的没有得到抵扣的增值税来抵减一部分税款,如此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减少资金压力,保障内部充足的现金流,也能够帮助税务机关减少工作量。
(二)改进异地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
考虑到施工企业的特性,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应的异地项目部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但是就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改政策所限制的预缴范围过于狭窄,会导致不同组织形式适用的预缴政策并不共通,预缴税款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建议在未来税收体系发展的过程中,可以适当改进异地项目部预缴所得税的政策,将所有的异地项目部都纳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之中,如此避免了不必要的项目部组织形式认定环节,也能够使得施工企业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都参与进税款分配,尽可能地保障公平。[4]
(三)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相关概念界定
首先,要厘清个人所得税来源中经营所得、劳务报酬以及薪资所得的税法界定。一是区分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这二者的认定方面,可以加入人数作为认定标准之一,如当劳务为一人完成,更倾向于将其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当劳务由多人共同完成,则更可能属于经营所得。二是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薪资所得。在这二者的认定方面,要规范劳动关系对应为工资薪酬所得,劳务关系为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对临时工与企业的关系进行明确,规定其与企业属于劳动关系。具体到施工企业中,临时性的农民工与施工企业为劳动关系,因此在进行个税来源认定时,应认定为工资薪酬所得。其次,由于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农民工工资的个税申报准确性不高,且不同地区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施工企业在缴纳个税时容易出现漏征少征和重复征税的问题。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在未来的个税改革中也可以尝试对农民工的个税征收实施统一的征收方案,减轻施工企业税务工作的负担,提高征收效率。[5]
四、结语
出于减轻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税负,提高征税工作效率的考量,本文结合跨省经营的施工企业主要面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提出了完善跨省经营施工企业的增值税政策、改进异地项目部预缴所得税政策和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相关概念界定三个建议。除了具体税收类型征税内容和流程的改进之外,跨省经营施工企业内部也要意识到征税工作的复杂性,投入更多的精力做好税收筹划,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减轻自身税负。
参考文献
[1]刘春华.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分析及完善建议[J].财经界,2019(26).
[2]陶鹏宇.加强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J].税收征纳,2018(12).
[3]李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所得税案例研究[J].时代金融,2018(17).
[4]何永梅.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问题及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018(2).
作者:龙小红 单位:海南广沅岩土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