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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技创新人才积极主动地融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潮流中,是新时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持续向好的动力之源,也是实现国家强盛之策、民族复兴之本、人民富裕之道、社会公平之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特别是2022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形势,陆续出台了组合式税收支持政策,对科技创新人才创业创新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出台了100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全面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强化对这些利国利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进稽查,是党和政府赋予各级税务稽查机构的神圣职责。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从科创人才个人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稽查要点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能给一线稽查人员一些工作启示。
一、科创人才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科创人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科创人才个人在创业创新过程中所涉个人所得税方面。对科创人才个人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创业创新过程中,对科创人才个人诸如股权奖励、科研成果转让、科技奖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缓优惠。具体体现在:
(一)延期缴纳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对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给予科创人才个人以股权奖励的行为,实行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国家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以一定数量的股份,或一定的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相关科创人才个人奖励,科创人才个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获得分红,或发生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并取得相关所得时,再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期缴纳政策
科创人才个人创业创新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两种情况: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专业技术人员以股权奖励的行为,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16年1月1日开始,高新技术企业在转化科技成果时,若发生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的行为时,当获奖个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清税款的,允许获奖人员根据自己实际经济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纳税规划,可以在5年内(含),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对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行为,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账面反映的留利和公积的形式,如企业以前未分配留利、企业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等,向科创人才个人股东作转增股本比例时,当个人股东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清个人所得税的,允许根据实际经济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纳税规划,可以在5年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递延缴纳政策
科创人才个人创业创新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两种情况: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于非上市公司给予个人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行为,实行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16年9月1日开始,非上市公司给予员工股权等激励时,允许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期可放宽到转让该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2.对于企业、个人以其自有技术成果对外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的行为,实行递延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2016年9月1日开始,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当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或股权时,投资入股当期允许暂缓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可以递延到转让该股权时,按照该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该技术成果原始价值以及相关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四)延长纳税期政策
对于个人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行为,实行适当延长纳税期限的优惠政策。从2016年9月1日开始,科创人才个人可以从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开始,在12个月的期限内(含)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免除征收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于由国家级、省部级、军级以及国际组织,颁发给科创人才个人科技奖金的行为,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减少征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对于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单位,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创人才个人现金奖励的行为,实行减征个人所得税。从2018年7月1日开始,对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科创人才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稽查要点
对科创人才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稽查,稽查人员要切实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资格、激励组织、应税行为、优惠方式、备案材料、技术成果、成果转化、生效时间、单位级别、人数限制等十个方面内容,并将此作为稽查重点。
(一)对主体资格的审查。科创人才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特定的享受主体的,以达到鼓励科创人才勇于创业创新之目的。因此,在对主体资格的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是否符合条件,有没有不符合条件的主体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例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享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的主体,必须以属于上述机构的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的主体,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关键性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享受获得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递延缴纳的主体,只要是员工即可;享受个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减免的主体,必须是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等等。
(二)对激励组织的审查。能够对科创人才进行各种激励的组织一般是受奖个人所在单位、受益单位、国家机关或者是国际组织。对科创人才税收优惠,税法对激励组织是有明确指向的,主要是包括:境内一般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国家级、省部级、军级以及国际组织等。因此,在对激励组织的资格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每种优惠方式,与所对应的激励组织、激励方式是否一致。例如,对于科创人才给予股权奖励实行延期缴纳的激励组织,必须是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于科创人才颁发科技奖金实行免征的激励组织,必须是国家级、省部级、军级以及国际组织;对于科创人才给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实行减征的激励组织,必须是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等等。
(三)对应税行为的审查。科创人才创业创新税收优惠,主要针对相关企业和组织对科创人才奖励活动的。颁奖行为的发生,就构成了获奖人的应税行为,享受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对应税行为的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激励组织的激励方式、对应获奖人的应税行为,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对应一致。例如,由国家级、省部级、军级以及国际组织颁发科技奖金,对应的是科创人才个人发生获奖应税行为,享受的是免税优惠政策;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给予股权奖励,对应的也是科创人才个人发生获奖应税行为,享受的是延期缴纳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四)对优惠方式的审查。科创人才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方式很多,而且优惠方式也比较特殊,主要包括:延期缴纳、分期缴纳、递延缴纳、延长纳税期限、免除征收、减少征收等六种税收优惠方式。因此,在对优惠方式的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每种优惠方式与所对应的应税行为是否一致。例如,对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给予科创人才个人以股权奖励的行为,适用延期缴纳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专业技术人员以股权奖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行为,均适用分期缴纳政策;对于非上市公司给予个人股权奖励等,以及企业、个人以其自有技术成果对外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的行为,均适用递延缴纳政策;对于个人获得上市公司股权奖励等的行为,适用适当延长纳税期限政策;对于由国家级、省部级、军级以及国际组织,颁发给科创人才个人科技奖金的行为,适用免征政策;对于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单位,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创人才个人现金奖励的行为,适用减征政策,等等。
(五)对备案材料的审查。为了便于税收征收管理,对享受科创人才创业创新税收优惠的行为,有些行为是必须进行事前税务备案的。如果相关激励组织不对其激励措施和激励方式等相关资料、进行事先税务备案,则不能让获奖人享受正常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备案材料的、有四种情形: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实行分期缴纳税款;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实行分期缴纳税款;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奖励等,实行递延缴纳税款;上市公司的股权奖励等,实行延长纳税期限。因此,在对备案材料的审查时,应重点审查备案材料的及时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例如,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的备案材料的审查时,务必审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等。
(六)对技术成果的审查。科创人才创业创新过程,必然会涉及产出技术成果以及对技术成果的认定问题。因此,在对技术成果的认定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技术成果是否属于税法指定项目和范围,有无超范围的项目。例如,在对企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递延缴纳所得税的审查时,务必审查该技术成果,是否属于税法特指的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范畴,等等。
(七)对成果转化的审查。对成果转化的关注是科创人才创业创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绕不开的话题,从某个角度来说,技术成果转化能力是衡量其社会贡献和科研产出的重要指标,也是最终评价标准之一。因此,在对成果转化的认定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成果转化效益和能力。例如,在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现金奖励减免税款的审查时,务必审查:是否属于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是否签订了技术转让或者使用合同;技术转让或者使用合同是否依法进行审核登记;是否取得技术转让或者使用合同的认定登记书面证明材料,等等。
(八)对生效时间的审查。对科创人才创业创新每项税收优惠政策,都有明确的生效时间,只有符合生效时间的应税行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对政策生效时间的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优惠政策开始生效时间和结束时间。例如,企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递延缴纳所得税,生效时间自2016年9月1日起;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生效时间自《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日起(2018年8月31日起开始实施);等等。此外,还需要对颁奖单位级别、受奖励人数限制等方面,作一些详细的审查。
三、结语
上述内容,共同构成对科创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稽查要点,稽查人员务必对照上述要点进行一一审查。对科创人才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税务稽查,还要结合宣传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政策一并进行,要最大限度地帮助和保障科创人才个人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税务稽查,让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基层、在企业真正落地落实,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广范围、更大程度、更深层次和更新技术方向迈进,为促进创业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高度同步融合,为谱写切实扩大就业和着实改善民生的时代新篇章,贡献税务稽查力量。
作者:杜国兵 杜兆彦 单位: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现代管理学院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湖北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