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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给予展开技术创新活动的私人补贴,实际上是向投资人保证企业技术的可信性。如此就可以消减二者间的信息失灵,金融约束就会消失,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机构如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就能够消减此种信息失灵难题。但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机构对创业企业的融资只是其投资的一小部分,因此为确保对创业企业的融资,需要政府的干预。这就表明,政府给予高科技企业税收补贴,纯然出于消除风险资本市场失灵的目的,使得科技创新的私人边际收益等于社会边际收益。当然,消除资本市场的失灵并非只有税收补贴一种方式,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譬如,实施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同样能够解决科技创新企业面临的金融束缚问题。政府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可能会引发负效应,会扭曲风险资本市场。加里•贝克尔(G.S.Becker)使用模型论证指出,直接与间接的税收补贴会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但主观地把此理论导入政府干预风险资本市场的研究是没有实际根据的。因为风险资本投入新兴的高新科技产业,此类产业在起步阶段急需风险资本,大体上没有构建利益集团的问题,也不可能对政府施加影响。但是,政府直接参与风险资本市场有可能扭曲市场。政府直接参与风险资本市场有利有弊,对私人科技创新的税收补贴能够使技术创新的私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但若出现不适当的市场参与,就会扭曲风险资本市场,引发低效或无效的金融资源配置。
1.激励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自主创新的一个关键属性是早期投资大、风险高,所以,风险投资对于解决早期自主创新企业的资金困难,推动自主创新的发展发挥了关键效用,各国皆使用税收优惠激励风险资本进入自主创新企业。美国是全球风险资本最活跃的国家,政府为激励私人风险资本的发展,在各个阶段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国会于1958年颁布实施的《小企业投资法》指出,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授予执照的专司风险投资的私人公司,除能够使用自筹资金投资之外,还可向SBA申请软贷款进行投资,此投资可适用相应的特别税收。1980年,美国把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从1970年的49%减低到20%。199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此税法不仅延长了税收法规中的减税有效期,更降低了投资收益税税率,但也更加严格地界定了减税额与适用范围。
2.增加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主要表现为税率的调低。日本法律明确,从2009年4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年度所得小于8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2%减到18%。英国法律明确要延迟小公司优惠税率的提高,延长对年应税利润不超30万英镑的小企业实施的低税率,且延长企业亏损向前结转的期限,对企业2008年度、2009年度的经营亏损可向前结转3年。德国为刺激投资,对于在2009年间生产或采购的固定资产,采用25%的余额递减折旧。法国企业按照2005~2007年3年的研发费用,可要求税务机关返还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后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009年间企业有亏损时可向税务机关提出把常用的税收抵免改为退还税款。加拿大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从19.5%降至19%,且逐渐降至15%,增加享受低税率的中小企业范围。
3.鼓励企业研发的税收优惠。①投资抵免。允许企业将自主创新投资的一部分资本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类间接优惠的税收政策,有利于激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很多发达国家皆使用此方法。譬如英国明确规定,企业用于研发的资本性投入能够全部从税前的营业收益内扣去,同时采购知识产权与技术诀窍(Knowhow)的投入,依照递减余额的25%自税前扣去。美国明确规定,对于自主创新相关的研究开发支出能够直接扣去,无须当成计提折旧的资本投入。在当年研发支出大于过去3年的研发支出平均值的,其多出部分予以25%的税收抵免,此抵免能向后结转15年,向前结转3年。②加速折旧。即让企业得到延期纳税的优待,企业可把本需缴纳的税款作为自有资金使用,从而刺激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加速更新机器设备。③费用扣除。澳大利亚对专门用于自主创新的建筑与设备的投入,可依照大于3年的时间扣除。对每年在澳大利亚投入的自主创新费用大于5万澳元的部分,可根据其150%给予扣除。在美国经济衰退时期,美国政府在经济刺激方案中给予企业2009年新采购资产特别扣除,2008年、2009年出现的经营亏损能向前结转5年。④设置技术准备金制度。为刺激企业增加自主创新投入和增加研发力度,有的国家或地区准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与研发准备金。准备金作为一种税式支出,对企业所得中特别用途的所得当作准备金而无须缴税。
4.推动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自主创新成果只有转变成实际生产力,才可推动经济进步。自主创新的成果在转变成产品的进程中,国家税收政策主要表现为对自主创新成果转让的优惠。韩国十分注重此方面的税收优惠,且获取了全球瞩目的技术转化成效。韩国明确规定,租赁或转让专利、技术诀窍或新工艺所获得的收益,公民依据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诀窍所取得的收益,可享有法人税或所得税减免。对转让给本国人所取得的收益全额免征,对转让给外国人所取得的收益减征50%的税额,但对无法于国内进行产品转化而让渡于国外时,收益全额免征。
5.刺激市场推广的税收优惠。①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很多国家均规定进口的专门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等免征进口关税与增值税。譬如,印度对以出口为目的而进口的电脑软件免予征收关税,并连年下调其他电脑软件的进口税率。且很多发达国家对用于科研的产品及用来交流和推动科技进步的报章期刊、教材、专业杂志等的增值税施行零税率,或对专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免予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②减免企业所得税。很多国家采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经由所得税减免,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企业税后所得增加,激发了企业参与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的积极性。譬如法国的“高新技术研发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研发投入高于上年的企业,能够少交纳相当于研发投入增加额25%的企业所得税,后来此比例又提至50%。同时,新设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可以在10年内免予交纳所得税。
6.促进产研联合的特殊税收政策。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合作是推动科学技术扩散、推广、应用的有效路径,有助于企业科技水平的提升。因此,有的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产研联合给予鼓励。譬如美国规定,若企业资助高校开展基础研究、无偿向高校转让科研设备,其科研投入的较高份额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工业企业经由合同委托高校做基础研究课题,其科研经费的一定比例可冲抵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资助非营利研究机构的科研投入与无偿转让的科研设备原值,可直接冲抵应纳所得税额。
7.刺激吸引人才的税收优惠。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终归由人才决定,各国均选择和制定以人为核心的税收政策,增强自主创新企业对人力资本的吸引力。①企业对雇员的教育培训投入,按一定比例在计征所得前扣除,这是很多国家的做法。②给予研发人员一定税收减免。譬如在韩国,对外国科技人才向国内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或在特定研究机构开展研究工作的,从其向国内提供科技服务之日起5年内的劳动所得免予征收所得税。而且,技术人员在原材料生产行业的中小企业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可依据其服务年限,获得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减免。丹麦为吸引国际科技界与工商界的科学家与专家到丹麦服务,给予在丹麦工作的外籍科学家与专家个人所得税减免。
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发展态势
税收政策在推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被不断完善,各国政府持续应用税收手段来扶持科技产业的发展。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以下的趋势。
1.不同阶段的税收政策由直接优惠到间接优惠的转变。从各国的经验来看,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和政府的促进作用密不可分,特别是在自主创新企业发展初期的直接税收支持,但在发展后期,政府的直接税收优惠政策举措不断减弱,转化为实行间接税收优惠政策举措,即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与法律制度安排的支持,使私人投资者在自主创新发展中占绝对主导地位。
2.税收政策的激励强度适当。激励企业从事自主创新投资的关键因素是可能获取的预期收益,即企业所从事自主创新投资是着眼于获取的预期回报,而政府税收政策的施行就是为了影响这些预期收益,政府的税收政策确保私人投资人的回报不低于其从其他形式的投资中可能获取的收益。只有这样,经由影响投资水平,企业能够获取较高的税后收益,才能确保私人投资人的积极性,激发企业从事自主创新投资,也才能确保自主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3.税收政策成本适度。政府作为税收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必然希望税收政策能够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对比由于施行税收优惠政策而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下降和税收政策引发的税源增长可以发现,尽管单个投资人交纳的税款减少,但由于税收政策刺激日益增多的投资人介入自主创新,税基增加,税源扩张,政府获得的税收收益总额增加了,实现了政府与私人投资者的双赢局面。
4.全面考虑对投资市场的税收政策效应。政府在制定与实施税收政策时,越来越多地考虑税收激励会对市场产生扭曲效应与否、投资人会否由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乐意接受更低的甚至负的税前收益。若因此而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将无助于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有悖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自主创新初衷。因此,政府在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权衡之后,才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作者:刘晓凤 单位: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