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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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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

税收法律政策不仅是国家财政的保障,还是被广泛用来作为推行国家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的手段。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愈深化,税收杠杆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对经济的影响愈大。我国有稳定的税收法律法规,也有灵活的税收政策,两者共同服务于国家对经济的税收调控。实行税收中性手段,可以有效发挥税收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采取税收优惠手段,可以通过税收的减免,以经济利益诱导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及地域;运用税收法律政策抬高企业进入门槛,可以限制相关产业部门的发展;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杠杆,依靠方式各异的手段发挥其独特有度的调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税收支撑。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影响

通过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直接相关的税种及税收扶持政策的梳理可得,国家通过不同税种,用不同方式,从多方面扶持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科技、教育、环保、资源、可持续发展等的思想在这些税收法律政策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和贯彻,但如何让税收杠杆更有力地发挥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作用,还有很多问题亟待完善。

(1)国家通过支持科技进步来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表现为有直接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支持,有对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突出扶助,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免征,以及对于无形资产入股的营业税优惠、个人科技贡献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等等。但关于税收法律政策如何具体支持以及如何有效支持科技发展仍然存在着问题,如混淆高新技术企业与自主创新企业,税收法律政策没有规定如何具体支持自主创新;如中小企业发展障碍重重,难以推动整体经济繁荣;再如对自主创新的主体——人的创新积极性激励不足等等。

(2)国家通过支持环保产业来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如上,有国家对于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还有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及专项风力发电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以及个人环境保护贡献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等等的鼓励。但这些举措是我国刚刚开始鼓励节能降耗、走可持续发展和环保道路的表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做好环保产业仍任重道远。资源税改革已经启动,但仍亟需发展完善;与环保产业政策目标背离的产业缺少有效制止手段;能源扶持的税收法律政策仍集中于传统能源,太阳能、潮汐能等新兴能源缺乏具体扶持等等都是存在的问题。

(3)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缺少鼓励金融资本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税收法律政策且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性文件中都有资金支持的手段,但多数是针对政府的公用资本、中央及地方财政预算等,无法充分调动社会和民间资本的积极性,也没有有效刺激金融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举措。再者,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技术要求高、风险系数大、资本投入多的特点,一般企业要进入该产业在融资上都要遇到一定困难。

(4)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庞杂散乱、条文效力等级低、文件变动频繁、部分税收条文解释权模糊。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分散在各个税种的单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零散的税收政策中,且更新频率高,条文庞杂无序,缺少系统性协调性,经济活动中运用起来易缺漏不全或旧文当新文;另一方面,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效力层级比较低,解释权模糊混乱,条文缺乏系统性,无法全面实现税收宏观调控的作用。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对税收法律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我国已经开始关注并重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也制定了一些政策、文件等助其成长,其中税收政策占有重要地位。但这些手段具有覆盖面窄、单一零散不成体系、无法凸显国家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导向,以及远远不足以体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的内涵。

1完善科技税收

科技创新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源动力,科技的发展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领域和发展方向。所以要发挥税收法律政策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从而正确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与自主创新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等同。高新技术企业只是表明其现有技术是高新技术,并不代表其目前的创新能力和未来创新趋势[1]。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已另有不少税收法律政策扶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代表并有一些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我们需要界分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同时积极扶助各类企业的自主创新行为,明确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具体鼓励哪些方面和限制何种行为等等;同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时候,也要具体区分企业自主创新的类型,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根据创新程度不同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支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企业是社会创新的主要力量,如果政府缺失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将导致社会创新不足。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中小企业所占比例极高,且善于技术创新又有极高的管理效率,在所有企业中作用巨大。但基于其与大企业之间各方面的差距,例如规模小、技术人才不足、资金紧缺等,使其发展障碍重重,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很重要,尤其是税收政策的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3条,明确提出“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为国家制定、完善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可以对该类企业在自主创新、人员聘任、借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了专项税收优惠,是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典型,但小型微利企业仅仅是中小企业中的一小部分,此条文也没有具体规定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产业导向,这样产业导向性不明确、手段单一,且未形成体系的税收扶持无法为中小企业的深层次发展提供支持,从国外促进中小企业的税收法律政策来看,应有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的税收法律政策贯穿中小企业创办发展的始终[2]。

科技进步、社会创新的关键在于参与其中的人,对科技创新的税收激励最终还要反映到对创新主体的激励上来。我国现有的这方面的税收法律政策不多,且大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挂钩,有一定的局限性。再者对科技创新的人的创新行为和创新成果的个人所得税激励不够,严重影响企业自主创新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时要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首先必须放宽税收优惠创新人员的范围,不论身份,不管行业,不分地区,只要有自主创新成果,就应该享受相关税收法律政策的支持,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创新力量。另外,需要完善激励措施、做到鼓励方式多样化,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科研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2发展环保税收

战略性新兴产业与资源能源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构建完善的资源税制势在必行。201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表明我国呼吁良久的资源税改革进入了实际运行阶段,之前一刀切的“从量计征”正逐步转向“从价计征”。虽然这种转变仅是从石油、天然气开始,对煤炭、有色金属行业等调整力度有限,但却是我国资源税税制改革的一大步,待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资源税改革成熟之后,有望扩大到其他领域,也可以通过部分省份试点的方式扩大从价征收的范围继而扩大到全国。

我国有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很多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于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却没有做好奖励与惩罚并行并用。在经济发展指数成为多数人至高追求的当下,大力度惩罚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很难做到,但却相当重要。可以在发展科技、鼓励创新的税收支持同时,对高能耗、高污染等淘汰限制使用的落后技术,实施重税限制,也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限制“两高一资”(即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原则,取消或者降低这些高污染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3],从反面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和凸显创新税收政策的积极效应。

环保产业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题中之义。通过上文对相关税收法律政策的梳理,能看出国家支持能源产业发展的意图,特别是风能的专项规定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环保产业的倾向,但我国现行关于能源扶持的税收法律法规仍集中于石油、天然气、矿山、煤炭等传统能源,表明国家对于能源产业的支持还没有体现出应有的重点,也没有非常明确地对能源产业的方向给予规定。这些缺憾可以通过税收法律政策进行弥补。可以通过税收法律政策的规定调整国家能源产业的发展方向,进行有效引导。《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将能源问题置于急需解决的重点领域,将可再生能源低成本规模化开发利用作为优先主题。该产业政策具体到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需要我们大力落实国家风力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积极研究制定扶持太阳能、潮汐能、波浪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优惠,支持这些产业的发展,推动战略性产业。

3税收支持融资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融资是一种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的风险投资,其投资机制的创新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4]。

近年,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渐渐成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这与国家对产业的投资引导和市场的调节紧密相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投资,即政府完全通过财政支持来投资公共物品,保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经济环境和自然环境;二是政府引导的、企业参与的投资,政府给与优惠政策和投资准入制度,由企业和社会出资;三是完全按照市场的需求去引导投资[5]。基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高投入和高风险的特点及国家一些政策性文件的引导,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现状是大多数企业或民间资本无法和无力进入该产业,最终无法实现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资机制的灵活性。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现阶段它的投资主体首先应该是政府,但社会和民间资本在未来新兴产业投资中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我们可以通过税收法律政策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机制的多样性,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进入该产业的投资;同时政府要对企业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税收扶持,例如,可以对企业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进行减免税收,鼓励企业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该产业上[6]。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中小企业所占比例极高,搞活中小企业利于繁荣经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在成立初期,资金、人员、经验、技术等往往不足,同时由于其风险成本、信用成本等比较大,一般金融机构不愿对其开展融资业务。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允许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款,但投资方向的限制,使得不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行业投资的中小企业无法享受创业上的直接税收优惠,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只能依赖加速折旧等其他税收优惠的辅助。需要通过税收政策引导鼓励各种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展信贷品种多样化,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税收法律政策整理

1清理汇编税收法律政策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统筹梳理相关税收法律政策,以便于宏观引领和归类清理。但现实经济活动中,各部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部门间各自的规范性文件、后文取代前文或前文部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并行存在,使得一个行业一个产业一个区域的税收法律政策散乱无序、不成体系,为税收法律政策的调控和企业等主体的使用带来不便。建议相关政府部门紧跟税收法律政策变化动态,群策群力、及时更新,将杂乱无章、零散无序的税收法律政策清理归集、分类汇编,使其便于操作、实用公开。

2明晰税收条文解释

战略性新兴产业所涉税收法律政策中一些条文含混不清、无法操作。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例,《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概括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个原则。但这个关于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和项目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对于什么时候给予优惠,给予何种优惠,都没有具体阐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也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虽本法第35条有“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不能说是明确规定授权国务院进行规定。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来看,这种法律空白比比皆是,给市场经济主体开的只是空头支票,只看到却得不到;另外,从相关税收法律政策的解释来看,主要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过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规定的,效力级次低,缺乏系统性。当然在我国当前的形势和体制下,税收法律政策的解释不可避免而且作用巨大,但其带来的一些弊端也亟待解决。

结语

本文在分析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现状和梳理与其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的基础上,分析了与推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协调的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了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完善的建议,力求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垫石铺路。(本文作者:费茂清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