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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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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论文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概述

在中国税制建设的发展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的过程,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工资收入较高,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以工资、薪金所得每月800元的起征点。为调节本国居民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制度形成分别适用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与个人所得税法的两套不同的制度,这一阶段,主要也是对外国来华的工作人员和外商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税制改革开始,将个人收入调节税废除,合并税种,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扩大征税范围,调整税率结构,这阶段主要是对国内高收入行业族群,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征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从2000年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更加宽广。随着中国大陆成功加入WTO,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合作交流将更加密切,对税制建设国际化的要求也更加迫切,有关税制改革的项目,例如: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扩大税基、加强征管等将加快进行,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国外个税管理方法

在西方的许多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是实行综合税制,每个公民都有一个“报税号”,“报税号”就是纳税人的一个收入与支出信息系统。代扣代缴征税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和意外所得,预缴和年底统算也就成为了一种基本模式。成熟的税制和先进的信息技术使得个人所得税收入的90%都在代扣代缴这个环节中解决了。美国税收采用“自报自缴”方式,即纳税人自行申报,并按申报数目自行缴款,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后再付。申报表的发放采用税务局向纳税人邮寄或纳税人随时到各地邮局、银行和小区税务局领取的形式,同时还发放纳税指南。美国国内收入局的计算机系统采用统一的纳税代码对纳税人进行登记。税务登记代码与社会保险代码一致,没有纳税代码就不能在银行开户,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交易合同没有纳税代码也无效。瑞典个人所得税又由国家税和地方税两部分组成。全国地方税的税率在29%%至37%之间。实行3级累进税率,低收入者无需缴纳国家税,中等收入者的税率为20%,高收入者的税率为25%。瑞典税收监管制度严格,对个人所得税,瑞典实行雇主代扣与个人年度申报相结合,同时,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警察局和社会保障机构等部门间还建立了资源共享的电子信息系统。纳税记录与享受的社会福利挂钩,一旦偷税,其个人的社会福利也会受到影响。德国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多收入者多纳税,少收入者少纳税”,个人纳税承担的是法律义务,而法律对此做出了一系列详细的规定,并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实施。德国法律规定个人工资税率分6级,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缩小贫富差距。除了工资税之外,个人原则上每年一次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年收入,最后确定交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如单身、已婚无子女、已婚有子女等,采取不同的个税起征点,收入越高,征税率越高,从最低的15%到最高的45%。有孩子的家庭可得到一定的补助和免税额度。澳大利亚是一个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较低,税率较高,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都被划进纳税范围,普遍征收,澳大利亚税号制度是澳大利亚个税征收有保证的最基本环节。纳税人在投资或受雇的时候,必须要向银行或雇主提供自己的税号。澳大利亚的征税年度从每年7月7日开始,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税收由联邦政府税务局管理,该局在各州市设有分局,代表联邦政府收税。

三、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概况

1.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企业代扣代缴个税形式

企业向员工发放工资时,有两种情况:一是税前工资,一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指的是含有由员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工资,税后工资指的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后的净所得。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目前,企业为税务部门代扣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职工自己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只负有扣缴的义务;另一种就是企业既负有扣缴的义务,又承担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后者又可分为定额负担税款、全额负担税款和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三种情况。

3.企业个税申报的流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减除标准为800元,即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职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的发薪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通过制定公平规范、合理合法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是有利于明确企业与职工的税负责任,进一步强化职工自觉纳税的意识。能明确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有效的规范纳税行为,更好地维护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利益,运行得当也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但部分企业在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因为种种因素,产生了不少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缴的透明化和法制化

税收征收本来就是税务机关的职责,税收应是个人和国家税务部门之间的事,企业在代扣代缴的过程中,往往是重行为,轻理由,没有大力宣传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使职工正确了解税收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充分认识到身为纳税人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明确纳税人应享受的权力和应履行的义务,所以职工不能把照章纳税变为他们的自觉行动。企业之间的扣缴方式的差别、企业在扣缴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不能确保企业“个税”扣缴的运行质量,使得个税的缴纳人为的增加了阻力,增加了程序。征缴行动在大的社会背景下不能变的透明和公正,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正确实施增加了阴影,能贯彻税法实施的单位可能在企业内部工资、薪金水平不同的职工之间税负不公平,使得较低收入职工因未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税负,在为职工瞒报、隐藏真实收入而偷税逃税避税的企业,更不能有效的促进个税交纳意识的形成,使得最终税务机关工作不彻底,企业的工作负担变重,通过由税务机关来管理个人收入所得税,能达到增强个人纳税意识的目的,个人在准确计算出自己需缴纳的税款的基础上,通过在税务机关的缴纳、或者个人纳税网上自行申报,能有效的避免上述的矛盾,而且如果纳税主体不明确,纳税行为不规范,将使企业“不堪税负”,成本费用攀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弱化。

(2)扩大财政开支,增加国家财政负担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虽然给税务机关减轻了负担,也便于本单位的缴税情况的实际操作,有效的控制偷税漏税的情况出现,在科学合理的安排下能够做到准确的纳税,而且企业代管有手续费可以返还,增加企业的财务的收入,但是这笔手续费来至于国家的财政,用的的政府的钱,税款征缴本来就是税务机关的职责,没有必要再发放这样一笔手续费,税务机关直接征缴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节约国家开支,西方发达国家在个人征税上的高度的信息化能有效的解决这一矛盾,完善的征管体制和征缴流程,能够很好的解决税务部门和企业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的负担。企业代缴代扣存在许多隐性的显性的问题,不同企业的操作也存在不同的方法,不利于个人所带税征缴的健康发展,而且企业在回收这笔代缴代扣的手续费时,该如何管理、如何发放也是存在一定的异议的,款项发放涉及的范围、对象、数额都不是很好界定。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工来说,这笔收益又是与他们的利益相连,在管理的过程中也会对手续费的发放存在一定的意见和分歧,影响个税缴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增加企业与员工的矛盾,影响企业发展

企业代扣代缴税金数额多少也会增加企业与员工的矛盾。企业在“个税”代扣代缴工作中,一般忽略了职工对“个税”扣缴情况的知情权,往往会采用“包办代替”的做法,使职工因缺乏对税收的正确认识而怀有纳税抵触心理,自觉纳税意识淡薄。而如果发生税款拖欠问题,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承担税款违反了《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要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条例,追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照章纳税本是纳税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企业长期代为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税款,职工将会理所当然地“推卸”纳税责任,一旦按税法规定计扣其应缴税款,则会误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侵害。企业不能漏税,不能少交,当发生税款拖欠合少交时,税务机关一方面向纳税人追缴积款,另一方面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职工对纳税有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低标准”心理定位,而且职工收入还涉及年终奖还有其他一些奖金,多种来源收入全部纳入职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引起职工的反感,对于企业来说,关于的个税计算等也不好操作,税收算多算少都不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有效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必须采用科学的、规范的、透明公开的纳税体系,采用社会化的纳税信息平台,通过便利的、严格的缴纳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和管理,企业代缴代扣能够解决个税发展初级阶段的许多问题,但是随着法制的健全和信息化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也应该进行合理的调整和改革,来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