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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税收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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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税收政策论文

一、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基本情况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收益分配突出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收益分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集体独享。流转收益按照所有权隶属全部归集体组织所有。这类地区土地流转交易规模和交易量都比较小,如江苏省南京市遵循“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规定流转收益按土地所有权分别归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二是以所有者为主,政府适当分享。

2.地方政府在再流转环节得到收益的比重高于首次流转环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再流转是指通过流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再流转的受益主体是使用权人,而且再流转土地增值空间较大。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在再流转环节得到收益的比例要高于首次流转环节,也有地区对增值收益比照土地增值税征收流转收益金。例如安徽省芜湖市首次流转按4—6元/平方米收取土地流转收益金,再次流转土地的增值收益按评估核定收取,比照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

3.各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收益的使用管理较严格

在资金管理上,试点地区均规定,集体组织取得的流转收益纳入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浙江省湖州市为乡镇集体和村集体设立了土地收益资金专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的土地流转收益全部进入资金专户。在支出上,试点地区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收益的使用方向为农民社保、土地开发整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广东省中山市规定流转收益的50%用于村民的社会保障,30%分配给村民,10%用于发展集体经济,10%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4.少数地区比照有关规定在流转环节开征了部分税种

在税收方面,试点地区普遍采取了宽松做法,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税收政策参照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税收政策执行,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所征的税种包括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二是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暂不征税,在再次流转环节参照国有土地转让相关税收政策,如江苏省昆山、海门市等。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暂不征税,如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凤台县、河南省南阳市等。上述三种情况中,比较普遍的方式是暂不征税。

(二)试点地区流转收益分配中的主要问题

1.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收费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依据

各地政府为参与流转收益分配自行设立了一些收费项目,名称不一,征收方式和标准也各不相同。例如,对首次流转,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按11.2元/平方米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顺德区则按土地价款的7%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而安徽省芜湖市按4—6元/平方米收取土地流转收益金。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隐形土地市场交易,多以租赁方式流转,很少到国土部门进行登记,纳入管理并缴纳税费。实际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量要远远大于政府部门统计的数量,个别区的流转数量甚至超过几倍。政府规定的税收和收费很难操作。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涉及的税种缺位

现行税制中,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关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9个税种,且都是在农村建设用地不能流转的背景下出台的。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现行的税收制度难以在土地收益分配中发挥调节作用。一是现行契税条例的征税范围只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没有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这就造成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税负不平等。二是国有土地出让的增值收益由土地出让金进行调节,直接入市的集体土地增值收益没有相应的税收来调节,政府投入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不能收回,难以保障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公正。三是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没有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征税范围,形成了城乡税制的割裂,不能适应建立城乡完全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需要。四是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能充分发挥对销售无形资产的收入调控作用。五是对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及企业转让、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统筹考虑,在实际征管中,需要进一步研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税时成本、费用的合理扣除等问题。六是农民个人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征税或漏征;对农民个人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收益按哪一收入类别征税需要进一步明确。

3.对再流转环节中所有权人权益的保护缺乏有效制度和办法

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的再次流转的收益要比初次流转高,在珠三角等集体土地流转活跃的地区尤其明显,在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缺位的情况下,只有少数地区做了特殊的制度安排,保证所用权人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如芜湖市在再流转环节比照土地增值税按评估核定收取流转收益金,并在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县之间按5∶4∶1分配。南京市规定再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由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与土地所有者协议分配,土地所有者分配额不得低于50%。

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税收政策的建议

随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改革,国家征地范围缩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扩大,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将面临大幅减少,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面临资金缺口,现行的土地税收体系和政策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必要进行调整。

(一)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调整的总的原则是保证政府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权,同时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具体来说应该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税收设置,总的原则是依据现行税制,参照国有土地税收政策,应收尽收。但是,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尚不能与国有土地同权,而且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具有特殊性,流转规模相对较小,因此应结合各个税种改革方向和总体税负设计,先对其开征部分税种,条件成熟后再增加税种。二是轻税负。为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应对仍处于起步阶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行较轻税负。三是以转让环节为调节重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环节可能会有较大增值收益,而土地所有权人又很难分享,因此政府应通过税收参与分配,并用于加大对农村的投入。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如下具体政策建议:第一,明确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征收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研究征收土地增值税。明确对承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契税,并修订契税条例,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纳入征税范围,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契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明确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增值税,征免税政策与国有土地统筹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的数额征收。重点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再流转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由于土地所有人难以分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大部分土地收益可能会落入中间人的口袋,这有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加农村集体和农民收益的初衷。

因此,为保障所有权人利益,抑制土地投机,应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纳入土地增值税等征税范围,加大对该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第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流转收益以及农民个人取得的收益暂不征收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流转收益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统筹考虑。农民个人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收益,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入影响较大,而且在实际征管中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企业所得税存在如何进行成本、费用的合理扣除等问题,对农民个人分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收益需要明确按哪一收入类别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需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征税或漏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仍处于起步阶段,应多给予鼓励支持。第三,在房地产税改革中统筹研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实际征管中,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模扩大后,集体土地的经营性现象也会越来越多,应考虑是否对这部分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鉴于我国房地产税改革以合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统一征收房地产税为方向,因此建议在改革中统筹研究这部分房产、土地的房地产税政策。

(二)尽快出台统一、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规

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体、形式、程序不一,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具体征管带来一定困难,建议尽快出台统一、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规,扫清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法律障碍,明确、规范土地流转的各项要素,推动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并在土地流转具体程序设置上与税收征管衔接,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公开、规范和税款征收的便利有效,促进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享受平等权益和公平税负。除税收政策之外,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还有两点政策建议。第一,统一、规范地方政府各项收费。在当前税收政策未明确以及各地自行开展流转试点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设立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流转收益金等收费参与流转收益分配具有一定必要性。但为防止地方政府随意收费,损害土地流转各主体利益,建议研究统一该类收费名称,明确收费最高标准,督促、监督地方政府加强收费管理,并严格规定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社会保障及农村其他各项公益事业等支出。第二,理顺流转收益分配关系,切实保护产权人利益。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公有制,除农户对划拨到户的属建设用地的宅基地拥有法律规定的长久使用权和用益物权外,农村集体其他建设用地并没有承包到户,所有权、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应从两方面理顺:一是在集体外部分配,即在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之间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之间的收益分配,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的原则,流转收益主要归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使用权人。二是在集体内部分配,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之间的收益分配,其分配方式、分配比例和支出方向及用途等,宜由农民集体通过村民自治程序决定。政府应制定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防止挪用、滥用。

作者:张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