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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园林绿化企业所得税收政策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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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园林绿化企业所得税收政策的探析

【摘要】园林绿化企业的营业范围广,涉及多个企业所得应税项目,不同的应税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时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本文通过分析园林绿化企业经营的不同项目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税负进行探讨,以期得出在经营过程中合理进行税收筹划,达到最优。

【关键词】园林绿化;减税免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一、园林绿化企业所得免征、减征优惠及运用

(一)具体优惠政策

园林绿化企业的营业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多个项目所得,适用于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花木种植销售所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进行税前减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第4条为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其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第1条为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二)优惠政策运用分析

根据此项规定,园林绿化企业从事的花卉种植销售和林木种植销售需进行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例如,某一园林绿化公司销售一批花卉和苗木,合同价为200万元,其中花卉销售60万元,苗木销售140万元。该园林绿化公司对花卉种植销售和林木种植销售在财务上进行了单独核算,成本能够独立准确核算,期间费用按照收入占比进行分摊,其中花卉成本45万元,分摊期间费用6万元,苗木成本100万元,分摊期间费用14万元。则该园林公司的花卉销售所得9万元(60-45-6)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1.125万元(9/2*25%),苗木销售所得26万元(140-100-14)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上例中,如果该园林绿化公司对花卉种植销售和林木种植销售在财务上进行了统一核算,但与其他应税项目单独核算,则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苗木销售所得不能享受免税,应与花卉销售所得一并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征收企业所得税4.375万元[(9+26)/2*25%]。

二、园林绿化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一)具体优惠政策

园林绿化企业涉及的工程劳务及花木租赁不在减免所得项目范围内,一般情况下只能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这一部分所得也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这些地区的园林绿化企业如果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则可以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政策运用分析

由于国家大力提倡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园林绿化企业也不断增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地域限制,该项政策旨在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在初期成长阶段的税负,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如果园林绿化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将能享受林木销售所得免税、花卉销售所得减半征收,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的综合税率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某一园林绿化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年取得林木销售所得5万元,花卉销售所得3万元,园林绿化工程所得20万元,则2016年应纳所得税为2.15万元[(3/2+20)*50%*20%]。随着园林绿化企业的经营扩张,部分园林绿化企业已经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大中型园林绿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享受的优惠政策有所不同。例如,某一园林绿化企业在2016年取得花卉销售收入100万元,苗木销售收入150万元,园林工程收入1200万元,花木租赁收入30万元,该企业这四项收入进行了单独核算,期间费用按照收入比例进行摊销,进行2016年年度汇算后发现花卉销售所得10万元,苗木销售所得15万元,园林工程所得105万元,花木租赁所得5万元,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5万元。显然,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已经超过小微企业标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如果该企业处于非西部地区,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那么201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8.75万元[(10/2+105+5)*25%]。如果该企业这四个项目未进行单独核算,那么则不能享受免征、减征优惠,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01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3.75万元(135*25%)。如果该企业处于西部地区,园林工程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为81%,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那么201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7.25万元[(10/2+105+5)*15%]。就上述案例来说,企业对各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时可以享受减征、免征的所得税优惠,在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超过70%时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条件时,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优惠,这种情况下同时享受所得优惠和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税负最低。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平衡所得优惠和税率优惠,以期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对地处西部地区的园林企业来说,由于西部大开发政策有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需要超过70%的规定,在企业业务开展中,林木销售属于免税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应税业务如果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这部分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花卉销售属于减半征收所得,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为7.5%;其余应税业务如果不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这部分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花卉销售属于减半征收所得,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为12.5%。这就需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来判断是否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园林绿化企业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时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花木销售和工程建设两部分,在实际经营中如何平衡花木销售和工程建设的比例将是税收筹划的关键。就企业所得税来说,由于林木销售可以享受所得免征的优惠,那么林木所得越多就能享受更多的所得优惠,但是林木销售收入比例一旦达到30%,其余非减免所得业务将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在税率上将有10%的差距,这会造成企业非减免所得业务的税率增加。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考虑各项业务的利润率以及增值税税负,以期达到最优。

参考文献

[1]纪宏奎.园林绿化公司应该如何规范纳税[J].注册税务师,2015,02.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J].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03.

作者:邓仁敏 单位:重庆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