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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生态文明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国目前石油对外依存度已超过55%,铁矿石对外依存度也超过5成,全国年均缺水量超过500亿立方米,近2/3城市不同程度缺水,大江大河特别是黄河、海河、淮河、辽河及西北内陆河区水资源开发利用接近或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耕地面积已接近18亿亩红线。一些重点流域水污染严重,部分城市灰雾现象凸显。水土流失面积较大,约有18%土地面积沙化,80%以上的草原不同程度退化,生态系统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减弱。环境问题不仅制约了经济发展,而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科学发展观作为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我国当前生态环境恶化趋势逐步趋缓,这不仅源于我国通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了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而且源于我国通过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增强了全民生态意识,形成了合理消费的生活方式,从生产和消费的源头上扭转了生态环境恶化的不良趋势。在现代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其中生产和消费环节对于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影响最为明显。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十分注重强调生产环节的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率,降低单位产出资源消耗,杜绝资源浪费。实际上,生产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目的也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服务于人的消费。人作为自然存在的人必须消费一定的物质生活资料才能生存。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对于消费这一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它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重要影响,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大力提倡合理消费。
二、消费的伦理约束及其失范
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通过生产和消费与自然环境之间进行着不间断的物质交换。马克思把消费分为生产性消费和非生产性消费,“生产性消费本身是一种手段,即生产手段;非生产性消费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是通过消费得到享受,是消费前的一切活动的动机”。无论生产性消费还是非生产性消费都深受自然环境影响,本文主要探讨人们通常所说的消费,即非生产性的生活消费。
(一)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确立的消费伦理
要想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人类必须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由于近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人类社会积聚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引发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1962年,美国作家蕾切尔•卡逊看到了“今天我们所关心的是一种潜伏在我们环境中的完全不同类型的灾害———这一灾害是我们现代的生活方式发展起来之后由我们自己引入人类世界的”。10年之后的1972年,著名的罗马俱乐部在《增长的极限》的研究报告中预言:“如果目前世界人口、工业化、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粮食生产的趋势继续不变,下一个100年的某个时刻,就会达到这个行星增长的极限。”并基于此提出了“持续增长”和“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理念。显然人们已经意识到,伴随着近现代工业文明而盛行的物质至上的享乐主义消费价值观,有悖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伦理,正在逐步颠覆传统农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的相对和谐。美国学者拉夫尔指出:“消费问题是环境危机问题的核心,人类对生物圈的影响正在产生着对于环境的压力,并威胁着地球支持生命的能力。从本质上说,这种影响是通过人们使用或耗费能源和原材料所产生的。”随着人类的消费行为引发的生态危机日益凸显,人们不得不直面工业文明发展模式的利与弊,不得不检讨人类消费行为与自然环境的现实关系,不得不努力探寻摆脱生态危机和生存困境的消费模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消费伦理。生态消费的伦理正是基于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人类寻求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类自我约束消费维护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消费伦理观。
(二)生态消费的伦理规范
生态消费是一种具有生态文明理念的消费模式,它“是既符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又符合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既能满足人的消费需求,又不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生态消费应当是人类理性消费、适度消费和自我约束的消费形态。生态消费的伦理规范是人们在人类消费与维护生态环境关系上的一种自觉,它既主张人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消费,又强调人的消费需求的有度性,因而是平衡人的全面发展与生态环境友好的行为规范。它应当体现以下几个原则:第一,适度消费原则。从类主体层面看,适度消费就是作为消费主体的人,应当合理制约自身的消费,不要超出自然资源的可再生能力范围消费资源,做到人的消费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从社会集体主体层面看,社会集体的消费要与一国的生态环境的消费支持力相适应,不能超出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从个体主体层面看,个体消费者应当量入为出,不要过度超前消费,以免导致因个体消费过度的累积而破坏生态环境。第二,无害化消费原则。由于人类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各种的消费形式都会产生一定的废弃物或是改变生态环境的原有性状。因此,我们应当尽可能地使生产、生活废弃物做到无害化排放或最小危害排放,尽量减少人类消费中产生的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如近年来我国的大气污染与公众的汽车消费不无关系,我们必须大力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和新能源汽车,引导公众绿色出行。第三,利责对等消费原则。消费是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在消费过程中,得到满足的人应当为自己的获益而做出一定的补偿。在人与自然关系中,人类从自然环境获取各类资源,同时必须努力进行生态恢复或生态补偿,避免出现生态失衡。与此同时,人类存在不同消费主体,不同消费主体有着各自的利益,既有同一代中的个体与整体的不同消费利益,又有当代人与后代人的不同消费利益(代内关系和代际关系),为求得人类整体的和谐发展,必须协调不同消费利益主体的关系,做到责任和义务、受益与补偿对等。
(三)消费伦理的失范
马克思指出:“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地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地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究其本质就是人与人的关系。消费伦理是在消费领域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它往往要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对人的行为加以调节,而更多地则是依靠人的自律。尽管我国是具有数千年悠久历史的传统道德国家,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一直是我国人民优良的道德传统。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在西方物质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潮的冲击下,人们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依靠人的自律的消费伦理规范显得毫无约束力,各类消费主体的消费行为呈现出伦理失范的状态。各种各样无视可持续性的、非生态的消费方式盛行,“超前消费、炫耀性消费和低俗消费成为常见的消费方式,人们普遍认为消费与幸福之间存在正比关系,消费越多,幸福也就越多,过度消费当然就意味着更多的幸福。”那些缺乏资源供给的、不宜大量消费的、非生活必需的奢侈消费品充斥消费市场,甚至危害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消费品也不断出现。为此,仅仅依靠生态消费的伦理规范,依靠人们的自律,已经远远无法满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为了创造人民满意的生产生活环境,为了实现我国的生态安全,在充分发挥生态消费伦理规范的内化、自我调节和社会舆论监督以及风俗习惯的养成作用基础上,必须不断加强生态消费的法律制度建构,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我国的自然资源总量大、种类多,但人均占有量偏少。我国的人均耕地面积仅占世界人均水平的43%,人均林地面积占世界人均水平的14%,人均草地面积占世界人均水平的33%,人均淡水资源量仅有世界人均水平的28%;此外煤、石油、铁矿石人均占有量也仅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67%、8%、17%,资源短缺已经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各领域的生产和消费,改革开放以来,资源瓶颈日益凸显。与此相应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自然恢复方面的生态消费立法相对滞后。
(一)我国生态消费法治化的进程
从生态消费立法情况看,该类法律已经成为环境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和生态消费法律理论的发展,充分肯定了生态消费立法的价值和意义。到目前为止,生态消费法治化在立法层面,由于我国尚未确认生态环境权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性权利,并将生态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因此人们基于生态环境权的侵害取证和维权尚不能走出困境,从消费方面立法保护生态环境则更是无法实现。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是我国生态立法的产生时期。这一时期的生态立法,主要侧重于作为工农业生产基础的各种资源的保护以及污染防治,如《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等,根本没有指涉生态消费的立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生态立法进入发展时期。1979年颁布了具有生态环境基本法性质的《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制定完善了《环境保护法》。此后,我国生态环境专门法陆续出台,主要涉及生态环境的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水土保持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等,此外还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等一系列生态环境标准法。与此同时,有关生态消费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中。如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高科技和环境保护产品,促进环保企业的发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再如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发达国家与地区生态消费法治化的经验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实现生态消费法治化相对滞后,无论是立法进程还是公众的法律认同都亟需加快完善。美国、德国、日本对生态消费的法律保障值得我们借鉴,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也极力汲取部分发达国家与地区引导生态消费的法律规制经验,通过运用国际环境协定的规定逐步改变各成员国的生态消费政策。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引导国民生态消费行为,努力从消费领域强化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国,也是最大的垃圾产生国。从联邦政府到各州政府都十分重视采取政策倾斜和明确责任的方式,通过生态消费立法,倡导生态消费模式。如美国联邦政府在1976年出台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随即有半数以上的州政府专门制定了生活消费废弃物的相关再生利用法案,使公众有法可依,依法消费。德国是欧盟实行生态消费制度的典型代表,也是世界上最早提倡循环经济并进行相关立法的国家。德国联邦政府不仅每年投入巨额款项用于生态研究,积极谋划抛弃垃圾填埋方式,从宏观层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且从微观层面强化法律制度设计,积极规范和鼓励国民的生态消费行为。如2003年德国开始强制推行押金制度,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塑料瓶和易拉罐包装的各类饮料时,必须支付一定的押金,待退还空罐时方能领回押金。日本的生态消费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整,从基本法性质的《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到综合性的法律《固定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再到《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等等各领域的生态消费法律法规一应俱全。2002年,日本出台《绿色采购法》,要求各类组织必须根据政府提供的有关环保货物和服务的信息,尽可能地釆购更加绿色的产品,其立法目的明显倾向于生态文明的建构。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后,日本还出台了通过购买节能产品获取“生态积分”以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措施,既促进经济复苏,又推动生态消费。
从国际组织对于推动生态消费法治化的作用来看,迄今为止,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作用显著。该委员会在1994年马拉喀什多边贸易谈长级会议通过《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在环境措施与市场准入、用于环境目的的标志要求以及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环境保护相应条款中积极推行多边环境协定,使之成为处理国际环境问题、引导生态消费最有效的方法。发达国家与地区生态消费的推行给予我们一定的启示,首先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牢牢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多渠道探索促进生态消费的路径;其次要抓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生态环境问题,加快生态消费的立法,多层次建构生态消费法律制度体系;最后要加强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协同,以及强化公众对于生态消费的认同。
四、构建我国生态消费法治化的体系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基础,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能够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生态消费法治化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重要手段。推进生态消费法治化,既要从生态消费法律制度的建构入手,将反映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习惯升华为法律制度,又要从生态消费法律制度的普及出发,把体现生态文明向度的法律制度落实为人们的行为习惯,这就是生态消费法治化体系的一体两面。前者是社会逐步迈向生态消费法治化的过程,后者是通过法律普及由外而内最终达成生态消费法治化的过程。
(一)生态消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生态消费法律制度的建构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解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大制约因素———生态环境问题为目标,在消费领域有效调整公众消费与维护生态环境的关系,规范人们按照生态规律进行消费,重塑社会秩序,不断拓展生态消费法律理论,完善法律调整机制。首先,需逐步建立完备的生态法律体系。在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消费加深认识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对既有的生态法律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快立法,完善生态法律体系。要尽快把《生态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并以此法作为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基本法。进一步丰富《循环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政策法》《能源法》等配套的综合法律,加快《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遗传污染保护条例》等分支法律的立法与完善,构建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生态法律体系。其次,需加快消费领域的生态立法。需改变我国现有生态消费立法现状,通过出台专门的《生态消费法》,使原先散见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规定得以凸显。在消费领域充分发挥《生态消费法》调节多元利益主体、规范消费行为、公正分配消费资源的作用,引导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再次,需明确《生态消费法》的立法目的。需坚持在人类的消费领域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生活为目的,引导人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自觉维护和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保证国家生态安全。最后,需遵循《生态消费法》的立法基本原则。需按照消费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统一、消费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节约优先与保护优先相统一、环境受益与环境补偿相统一、国家导向与公众参与相统一等原则,建立规范消费者社会义务的法律制度、激励消费者合理消费的法律制度、惩戒消费者不当消费的法律制度、导向性绿色采购的法律制度,从财税调控、政府采购、强制环境标志等等方面开展立法。
(二)生态消费的法律认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推进生态消费法治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加快生态消费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同时,还应当大力开展生态消费法律制度的普及工作,使法律制度与生态消费伦理形成有效互补,增强公众对生态消费法律制度的认同,转变公众的消费行为习惯,达到生态消费法治化的目标。“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一方面,要把利益认同与制度认同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法律认同的效果。物质利益的满足是人们最为基本的需要,因此利益认同就成为生态消费法律认同的逻辑起点。制度认同是人们对于一定社会制度的一种政治感情,它是制度合法性、权威性的关键所在。制度认同有赖于利益认同,人们对于生态消费法律制度的认同离不开与公众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利益的认同。目前,我国要在2020年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大的制约因素是环境问题。生态消费法律制度应当切实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把良好环境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给公众,引导公众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从而使公众在认同环境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生态消费法律制度的认同。另一方面,要把制度认同与价值认同有机结合,增强法律认同和伦理认同的合力效果。“利益认同是政治认同的基础和前提,制度认同是政治认同的关键,价值认同是政治认同的核心。”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对于生态消费的认同也是以利益认同为基础和前提,以理性的价值认同为核心,通过法律制度认同将二者连接起来。这样,既不会使生态消费的利益认同仅仅停留在物质利益的满足层面,又不会让生态消费的价值认同缺乏坚实的基础支撑,同时又有助于将生态消费法律制度的他律与公众生态消费伦理的自律紧密结合。现阶段,在消费领域应当加大生态消费知识推广,提高公众生态消费意识,普及生态消费法律法规,让消费者、生产者与政府形成统一体,不断增强生态消费的法律认同,建立起促进生态消费的约束机制,实现美丽中国的建设目标。
本文作者:刘江翔 单位:闽江学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