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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高考问题的生态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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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高考问题的生态学分析

一、异地考问题的成因分析

异地高考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面临的独特现象,它的出现是多种现象及问题交织的结果,既是教育问题,又是社会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异地高考现象的出现既有其现实必然性,也有因为制度设计不合理等原因而诱导的偶然性。”具体而言,异地高考问题的出现有如下原因。

(一)直接原因———大规模的人口流动

近年来,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大量劳动人口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奔赴其它地方工作,形成世界上罕见的人口流动大潮。我国现有进城务工人员2.45亿人,有3000多万名务工人员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其中,有2000多万子女跟随父母进城。这些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辛勤劳动,为当地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的价值也日益得到社会的认可与尊重。与此同时,进城务工人员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逐渐增强,尤其是其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更是他们关心的头等大事。近年来,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大力呼吁社会各界关注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问题。从2010年3月开始,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地外地户籍学生家长就以学生权益监护人的身份,开始了有组织的维权活动。他们组织了“教育公平志愿者”团队,采用了各种手段,不断击打户籍制度形成的高考选择权利的壁垒。与此同时,北京、上海的当地户籍民众以维护自身权益为由,通过各种方式明确表达对异地高考的抵制。

(二)根本原因———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

其一,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受历史、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各地高等教育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2011年,北京、上海两地的高校数量分别为92所和78所,山东、河南两地高校数量分别为152所和131所。从表面上看,这一数据并未显示发达地区的教育资源优势。但如果将人口因素加入其中进行综合考量,结果就大不相同了。2010年国家开展的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北京市户籍人口数量约为1260万,上海市约为1400万,而山东、河南两地分别为9600万和9400万。由此可以计算出,北京、上海两地每百万人口拥有大学数为7.30所和5.57所,而山东、河南两地仅为1.58所和1.39所。两类地区教育资源的差别由此可见一斑。不仅如此,上述地区在教育资源的质量上同样存在显著差异。以重点大学为例,北京市共有“211工程”大学23所,“985工程”大学8所,上海市共有“211工程”大学9所,“985工程”大学4所;山东省共有“211工程”大学3所,“985工程”大学2所,而河南省仅有“211工程”大学1所,无“985工程”大学。在教育资源地区分布差异悬殊的情况下,处于劣势的一方希望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现状,从而获得更多更好的机会;而资源优势方则期望维持现有局面,反对外来人口分走一杯羹。如此,异地高考问题便日益尖锐起来。其二,高等学校招生指标配置不尽合理。机会公平是教育公平得以实现的先决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然而,我国高校招生指标配置状况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众多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招生指标投放的基本方式是分省配额制,即先确定高校当年的招生总数,再根据一定比例将招生名额分配至各省区。这一“先总后分”的指标配置方式并无不妥,而其所依据的“一定比例”是否科学合理值得商榷,因为它从根本上关乎教育公平。从历年高考招生的实际情况看,正是由于高校投放至各省的招生指标差别过大,导致了较为严重的教育不公平问题,这也正是现行高校招生制度饱受诟病之处。以清华大学为例,2012年该校在北京市招生203人,当年度北京市共有高考生7.3万人,录取率为0.287%;同年,清华大学在河南招生91人,而当年度河南省共有高考生80.5万人,录取率为0.013%,二者相差22倍。

(三)原籍招考的政策是产生异地高考问题的重要原因

考试升学与户籍相结合的做法自古有之,科举制度与高考制度均是以分区定额与原籍应试为基本原则,二者可以说是如出一辙。因此,“高考户籍制”的历史原型可以追溯至“科举户籍制”。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便建立了全国统一高考制度,规定考生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对于考生来说,一般规定就在所在地区,报考在那里招生的学校;所在地区无考区设置者,可在临近考区报考。”[10]这一原籍招考的制度在随后的几十年间得以延续。2010年,教育部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强调指出,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在人口大规模迁移的今天,原籍招考的政策使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陷于尴尬的两难境地:假如将孩子带在身边,在流入地接受教育,那么孩子们将不得不返回原籍地参加高考,并且面临教育内容和考试内容不一致的巨大风险;假如将孩子留在原籍地接受教育,那么孩子们将缺少父母的关爱与教育,沦为留守儿童。显然,这两种情况都是他们不愿意接受的。只有允许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并参加高考招生,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二、制订异地高考政策的原则———生态学的视角

异地高考并非一个单纯的教育现象,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既涉及教育机会公平和教育资源配置,又与户籍制度、人口因素、城市生态等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异地高考问题的解决思路不应囿于教育系统内部,而要运用多学科的观点,从更大的空间寻求解决之道。生态学(Ecology)是德国生物学家恩斯特•海克尔于1869年首次明确界定的概念,意指研究生物体与其周边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及其作用机理的科学,属自然科学范畴。随着生态学的不断发展,其中的许多观点和原理被广泛应用于包括教育学在内的其它学科,如整体关联、动态平衡、协同进化等。1966年,英国高等教育思想家埃里克•阿什比在其著作《英国、印度和非洲大学:高等教育和生态学研究》中,首次系统地运用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分析大学及其周边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后,运用生态学的原理及方法论研究教育问题逐渐成为教育学理论研究的一种新范式,“或许它的思维模式本身更贴近教育的形态”。生态学之于教育研究领域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其突出强调的系统性和平衡性,即整体关联和动态平衡。异地高考涉及众多权利主体,其实质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解析与重构。因此,依据整体关联和动态平衡这两个原则思考解决异地高考问题的策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整体关联:统一部署,做好异地高考政策的制度设计

整体关联性是生态学的重要思想。它指任何事物都与其它事物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教育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态系统。一方面,教育内部的诸多生态因子之间存在广泛的影响和联系,任何一方的变化都有可能引发该系统的整体反应;另一方面,教育作为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必然与其它子系统,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发生密切的联系。异地高考问题不仅涉及考生本人,还涉及生源流出地考生和流入地考生的切身利益,同时,对生源流入地城市的人口、资源、环境、交通等都会产生实际的影响。这意味着,解决异地高考问题的政策必须遵照生态哲学中的整体关联原则,统一部署,协调好各方利益,否则极有可能出现“异地高考即便按下葫芦也会浮起瓢”的情况。鉴于此,相关部门在设计异地高考政策的过程中,应贯彻整体关联性的原则,统筹兼顾,既要解决异地求学者的考试升学问题,也应有效避免对流入地考生产生过大的影响;既要采取措施维护国家教育政策的公平公正,也应尽量避免由于新政的实施而形成新的不公平问题;既要有效回应异地求学者正当的权益诉求,也应综合考虑流入地的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生态承载限度。

(二)动态平衡:有效协调异地高考相关利益群体的关系

生态学意义上的平衡并非指系统静止不变,而是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即生态系统通过自身内部诸因素之间以及与其它系统之间的物质、能量、信息等的交流,达到结构、功能、能量交换等的稳定状态。处于平衡状态的生态系统仍在变化之中。当其中的某些因素的变化超出一定限度时,系统又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尔后经过系统的调适,又重新达到新的平衡状态。生态系统就是遵照自然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经由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的路径,周而复始,不断发展,以维持系统的健康运行。生态哲学的动态平衡理论告诉我们,在处理异地高考相关问题的时候,要灵活地协调、处理相关利益群体的关系。一方面要反对因担心改革会打破现有利益格局、出现混乱局面而不敢作为的现象,另一方面也要有效避免因改革力度过大而对教育生态系统产生灾难性后果。因此,相关部门在出台异地高考政策时,既要着眼于现存的问题,锐意改革,确保随迁子女正当的教育考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同时又要将改革的力度和当地教育乃至社会系统所能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综合考量,使各方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动态平衡,避免因改革力度过大而使当地教育生态遭受严重破坏。

三、解决异地高考问题的基本策略

异地高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牵动着公众关注的目光,许多学者也就此提出了建议,如取消高考的户籍限制、实现多元化的招考模式等等。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及高校招生自主权是影响异地高考政策的重要因素。因此,异地高考问题的解决也应主要着眼于这两个方面。

(一)重新确立高校招生指标数的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实行异地借考

新中国成立后,高校招生指标实行分省配额制,将当年招生总数按一定比例分配至各省,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进行录取。由于各省考生人数相差很大,而京沪等高等教育资源丰富地区的高校在地方政府的影响下又倾向于将更多的指标留给当地,导致同一分数的考生在不同省份录取的情况迥然不同。“同一所高校在各省的录取分数线相差很大,对不同地区情况(考分)类似的考生给予不同待遇,尤其本地考生的录取标准明显低于外地考生,从而构成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这是异地高考问题形成的最根本的原因。为扭转这种不公平的状况,必须重新确立高校在各省招生指标的分配比例,有效增加人口众多、教育资源稀缺省份的招生指标。招生指标的分配比例可以综合各省考生数和高校办学经费来源构成这两个因素来确立。前者是指先统计出各省当年考生数量及其占当年考生总量的比例,根据该比例将各高校招生数量分配到各省。后者是指根据高校办学经费来源结构里中央投入和地方投入所占的比例分配招生指标,按二者分别占高校办学总经费中的比例将高校当年招生总数进行分割。高校根据这两个比例,按照一定的权重,最终确立在各省投放招生指标数量的比例。依据这两个因素重新确立招生指标的分配比例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前者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后者则是依据经济学原理中“谁付费,谁受益”的原则。高校教育经费中的中央拨款部分实质来源于全国各省公民的税赋,因而各省的考生理应享有相应的权益。在依据各省考生数和高校财政性教育经费结构这两个因素重新确立招生指标分配比例后,需关注考试制度。各地可实行借考制度———考生因特殊原因在非户籍地接受教育,参加考试,录取时仍占用原籍地的名额。这样既可有效解决进程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考试问题,又能有效避免由于“教育洼地”而形成的大规模高考移民现象。如前所述,高等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分布状况也是形成异地高考现象的重要原因。这意味着,从理论上看,优化高等教育资源的地域布局也是解决异地高考问题的措施。然而,该方法的代价太大,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可以通过调整招生指标的投放数量来加以解决,即政府向高等教育资源较少的地区按一定比例追加招生指标,确保教育公平。另外,由于高考改革总体而言是一种“零和游戏”,是对原有利益格局的解析与重构,为避免引发大的波动,要杜绝“休克疗法”,采用温和、渐进的推进方式,渐次提高教育资源稀缺地区的招生指标比例。

(二)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实现统一会考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招考模式

目前,我国高校招生普遍采用分省命题、统一考试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考生根据统一考试的(估算)分数,结合当地考生的人数及大致排名情况,填报相应高校。而高校则根据分配至该省的招生指标数量,结合该省考生的整体水平,录取相应的考生。这意味着所有考生一律在其原籍地参加考试和录取,高考和户籍紧紧地捆绑在一起。这样不仅不便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和参加考试,也不利于高校自主选拔合适的生源。这是因为,在现有高考模式下,高校只能根据其分配至各省的招生名额和当地考生的整体水平进行录取,而对报考本校的考生本人并没有直接的了解渠道。换言之,分省命题、统一考试的招录模式并没有实现高校和考生之间的“双向选择”,而恰恰成了“双盲选择”。为改变这种状况,应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并对当前的高考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统一会考和高校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招考模式。尽管近年来考试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化,但对学生基本的知识和技能作统一的要求仍是世界各国考试制度发展的趋势。从高校招考的历史演进来看,实行统一考试已成为许多国家高校招生制度发展的大趋势,只是各国的大学如何采用统考成绩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有所不同而已。国家通过统一会考,保障全国各地高中毕业生达到一定的水平,使其具备接受高等教育的最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各高校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对报考本校且会考成绩达到一定要求的学生进行单独考察,自主命题,自定录取标准。这种招考模式的特点是考生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相应的高校,高校也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学生,使高校和考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向选择”。而高校一旦减少了对地方政府的依赖,在招生上享有真正的自主权,考生的素质就将成为能否录取的关键,因而其户籍和地域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将大大弱化,异地高考的问题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化解。

作者:徐魁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