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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银行投资地的选择对降低税务成本的作用
1.选择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作为投资地。对于跨国经营集团而言,境外子公司通过股息红利的方式将经营所得汇回境内母公司,以实现跨国经营的目的。当境外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境外子公司的居住国有征税权,母公司要向子公司居住国税务机关缴纳预提所得税,这时预提所得税成为母公司的一项重要的税收成本。但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往往针对股息的预提税给予优惠税率,因此税收协定对于降低企业的预提税至关重要。中国银行的12家海外子公司中有10家海外公司的所在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①。如果中国与子公司居住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那么母公司应按子公司居住国的相关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通常是10%);如果中国与子公司居住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那么母公司按优惠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通常不高于7%)。
2.选择有税收优惠的国家作为投资地。有些国家为了吸引外资,给予投资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如果商业银行在这些地方投资,就可以大大降低税务成本。中国银行在卢森堡设立子公司,并通过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在布鲁塞尔、鹿特丹、斯德哥尔摩、波兰设立分行。卢森堡的税率并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还有地方政府商业税、净资产税等税种。但是,卢森堡是一个税收优惠比较多的国家,对于投资、开展新业务、投资基金、金融参与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等,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例如,卢森堡允许商业银行扣除未来贷款损失准备金、抵押担保准备等。通过这一系列准备金的扣除,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并不高。
3.结合分支机构形式合理选择投资地一般讲投资地有三类:一是纯国际避税地,这类避税地通常的有效税率为零。二是只实施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例如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这类国家或地区只对来源于本国(或本地区)的所得征税,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三是有大量税收优惠的国家。这类国家通常正常征税,而且税率一般不低,却提供大量税收优惠,例如上文提到的卢森堡,还有英国、爱尔兰、加拿大等。我国税法规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居民身份是有别于其他行业的,基于这一特殊之处,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结合其分支机构的形式合理选择投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第二条,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这样,如 果商业银行打算在境外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那么就应该选择第一类或第二类投资地。因为如果在第三类投资地(有大量税收优惠的国家)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不仅不能享受该国的税收优惠,而且由于第三类投资地往往税率较高而使企业面临高昂的税收成本。在第一类或第二类投资地设立分行或代表处则不同,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有效税率较低或只实施地域管辖权的特点降低其税务成本。假设中国银行把分行设在新加坡,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取得一笔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那么根据抵免制度,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向新加坡缴纳20%的所得税,向中国缴纳5%的所得税,整体税负为25%。但如果中国银行把分行设在卢森堡,卢森堡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取得一笔来源于卢森堡的收入,其税负为30%,即便不需要再向中国补税,其整体税负仍为30%,高于在新加坡成立分行时所需要承担的税负。如果商业银行打算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那么第三类投资地是一个良好的选择,因为大量的税收优惠足以使实际税负降低。中国银行的12家海外子公司中有4家是设立在第三类投资地,分别是英国、爱尔兰、卢森堡、加拿大,没有一家海外子公司落户于第一或第二类投资地。然而中国银行在新加坡、巴拿马、巴林、开曼等第一或第二类投资地设有中国银行的分行或代表处。可见,根据分支机构的形式选择合理的投资地对节约税收成本十分重要。
二、相应的税务风险分析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有大量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作为投资地,以降低税务成本,然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税务风险,主要是由于违反东道国的国内税法、违反相关税收协定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如前文所述,商业银行可以把投资目的地设立在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利用优惠税率降低股息预提税。也可以在一些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将境外经营所得以股息的方式汇至特殊目的公司,以利用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该注意协定上的受益所有人条款,特别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以滥用税收协定的方式从而达到降低预提税的做法往往具有重大的税务风险。近年来为防止纳税人通过组织架构滥用税收协定,我国新增的税收协定大多数规定:只有当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时才能享受协定上的优惠税率。目前,我国与捷克、芬兰、巴巴多斯、比利时、新加坡等国家的税收协定上均有关于受益所有人的条款。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正受到国际上广泛的关注,例如在国际财政协会2006年年会加拿大分会上,加拿大国内税收局(CRA)建议:如果协定优惠所得收受人在缔约国并未设有办公地址、无职工、无业务活动或无实质性资产,且必须把收到的优惠所得转汇另一管辖区的第三方时,不得享受协定优惠税率。这是针对利用组织架构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对外投资前,必须了解收入来源国的国内税法是否对“受益所有人”做出规定,避免错误的组织架构增加税务风险。另外,虽然在低税国或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降低税务成本,但是股息一旦汇回母公司仍然要缴税。因此,如果子公司所在国是一个低税国,那么企业选择不分配股利,将利润留在海外的子公司是有利的,但是却有可能触及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又称CFC税制。在我国,所谓的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具体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简单说就是:由我国居民企业设立的,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针对CFC税制,本文认为商业银行应该注意两点:第一,我国以实际税负作为避税地的判定标准,某些避税地虽然是名义上的高税国但由于有大量的税收优惠,企业实际税负也可能低于12.5%。第二,我国对避税地的判定原则性相对较强,在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等国际避税地设立子公司的企业往往成为税务机关的稽点对象,一旦企业的实际而非名义税负低于12.5%并且不作利润分配就极容易触犯受控外国公司条款。跨国银行应当熟知这些反避税的条款,在考虑利用不同国家的税制降低税费支出的同时要控制税务风险,否则同样会增加税收成本。
三、建议
第一篇:“营改增”税制改革下企业税务风险研究
摘要:我国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为营业税与增值税相比,其具备多环节征税、全额征税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因此“营改增”改革成为了必然趋势。但是,“营改增”的推行对于部分企业而言,还存在着一定的税收风险,需要企业做好防范措施,有效地规避由于新税制给企业带来的运营风险。鉴于此,对“营改增”税制改革下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及具体的规避措施进行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改革;税务风险
营业税改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效地避免重复税收等问题,新税制改革实行试点推行方式,首先在上海开始实行,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部分试点的企业还未真正接触过增值税,因此对于增值税下的一些税收风险,了解得还不够透彻,在具体操作方面还不够熟练,极易埋下税务风险。因此,需要企业根据新税法相关内容,合理分析企业内部税务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的财务税收风险
(一)“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新的税制改革中,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由最初的试点推行,已经推广到全国范围内,“营改增”主要是在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行业中推行,实行的是“1+6”模式,其中“1”代表的是交通运输行业,主要囊括了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6”主要代表的是现代服务行业,主要囊括了研发与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物流辅助行业、签证咨询负责等,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将在大面积范围内实行“营改增”税制,因此会有更多的企业将开始实行这一税制[1]。
本文作者:肖远菊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财政与税收学院
淡薄的依法纳税意识是企业内部产生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生产经营中,企业均以税后净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财务目标,因此在税收领域促成了企业追求税务成本最小化的动机,主动地违背涉税法律法规,企图通过违法行为来降低税负的,最终遭受相应惩罚。另一方面,在处理税款征纳关系的过程中,有些企业企图通过一味讨好和迁就税务机关而放弃税法赋予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当企业和机关税务人员对某些税收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时,为了不得罪主管税务机关而甘愿顺从个别税务人员,导致其多缴税款或留下隐患。
企业税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就不能较好把握税法的立法精神,在对某些方面条款的理解和运用上就会出现偏差,即使主观上并无偷逃税款的意图,但仍会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的上升。另外,由于企业税务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晓程度较低,尤其是对税收政策的变动情况没有及时更新,则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因为违背新税法而少缴税或因为没有用好用足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多缴税。例如,税务人员在作税收筹划方案时,筛选出的方案就可能并不是最优方案。
企业外部的原因
1.税法自身不明确且多变
税法自身具有不明确和多变的特性是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外部原因。不明确性并不是我国税法的特性,而是世界各国税法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对某些模糊、不明确或易产生歧义的税法条款进行理解时,纳税人可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而采用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从字面意思分析来看,纳税人并未违背税收法律法规,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责关系并不完全对等,法律明确规定“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这就使得对于这些不明确的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的解释与税务机关的解释不一致,那么纳税人将只有听从税务机关的处理,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税收法律法规变化过快。有时一条规定刚出台,马上又补充附加条款,甚至朝令夕改,而新出台政策信息又未及时传达到企业,导致企业沿用旧规定,或面对频繁变动的税收规定无所适从,这也导致了企业税务风险的产生。
2.不规范的市场环境
本文作者:刘岩 单位:中铁房地产集团北京丰基置业有限公司
纳税风险对企业的成本影响是相当大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房地产行业的高税负使企业纳税的风险程度加大房地产行业主要开发经营活动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房产施工与建设,工程验收和结算、房产销售等,涉及内容广泛,业务多元,投资主体复杂,资金来源复杂,跨越周期较长,这就使得房地产行业呈现出高成本的特点,其中高税负占据了很大的份额。房地产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八个,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尤其在销售阶段承担的税负相当高,明显高于其他行业。这里选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同行业的八家企业,对他们2010年的税负水平进行计算,为便于比较,所选择的企业均缴纳5%的营业税。从表1可见,房地产行业的税负明显高于其他两个行业,其中两家房企(京能置业、浦东金桥)的税负达到24%-25%左右之高,而平均值也达到近18%。因为统计样本数量有限,这个均值趋于保守估计。房企的高税负,使得风险程度加大,一旦企业出现缴纳失误,则造成相应的罚金、滞纳金金额也相当可观;或者企业未充分使用税收优惠所引起的经济利益损失也相应更大。
通常情况下,预征政策是调控非市场情况低价获取土地和非理性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下房地产暴利的有效措施。但随着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出台和房地产土地市场和消费市场的越来越规范和理性,房企的实际盈利能力愈来愈趋于合理水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预征政策对房企造成两方面影响,一方面是可能导致预征的土增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企业实际应缴税款,在现行征管体制下,实际操作中多缴税款难以退还或根本无法退还使得成本增加,另一方面由于预征与过去纳税方式相比,房企必须提前付现,在从紧的房地产信贷政策下,进一步加大房企的现金流风险。税收清算政策是存在许多局限性和针对性,比如土增税,既要求房企及时清算,又不允许提前合理计提未完工配套设施;既限制房地产企业信贷,又不允许房企按实际扣除资金成本等;此外,土地增值税清算相较企业所得税清算时点的先后也会给企业税负带来较大影响。
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风险控制的可行性
税务风险控制,即税务筹划之所以具有可行性,主要原因如下。比如土地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利用这个优惠政策对土增税进行筹划,可以利用销售定价临界点筹划法,就是建立一个计算模型,计算出房屋定价,使得增值率控制在上述20%以内。举个例子来看,设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为C,根据税法扣除项目规定,项目开发期间费用按照C的10%扣除,财政部加计扣除为C的20%,设项目销售收入定价为P,营业税金及附加为5.6%,建立一个不等式:[p-(C+0.2C+0.1C+5.6%P)]/(C+0.2C+0.1C+5.6%P)≤20%解出不等式方程,得到P与C的关系为:P≤1.67C也就是说企业销售定价小于其土地费用及开发成本的1.67倍时,可享受到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免税政策。当然这只是一种数量关系,实际中企业不可能仅为了减少税额而降价,当项目市场行情很好时,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售价赚取超额利润来弥补税额的损失。那么就需要计算出企业应提价到什么水平时才能抵消税额增加的成本。再设提价额为A,提价后增加的收益为:A-0.56A,而随之增加的土地增值税为:[P+A-(1.3C+5.6%P+5.6%A)]*30%建立不等式:A-5.6%A≥[P+A-(1.3C+5.6%P+5.6%A)]*30%,由之前P=1.67C带入上式,得A和C的关系为:A≥0.15C。则可见,企业提价的范围应当在成本的1.82倍以上(1.67+0.15=1.82)。这样计算可以看出,企业定价时可以借助于税务筹划来减少税负,这个范围就是定价避免在土地费用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67—1.82倍之间。我们把1.67倍称为免税临界点最高定价系数,1.82倍称为较高收益临界点最低定价系数。如果企业缺乏相关人员和税务筹划,定价范围在1.67—1.82区间内了,就会多缴纳土增税,无谓的加大税务成本。
房地产企业在对项目开发成本进行会计核算时,成本核算对象划分是否恰当,成本费用归集科目是否准确,成本分摊方法是否合理等,均会对其最终税负产生影响。仍以土增税筹划为例:一个房产公司开发一个项目,土地价款19.85亿元,其中政府土地收益为8.38亿元,土地开发补偿款为11.47亿元,开发成本发生了13亿元。项目共有24万平米,其中有12万的政府回购房,12万商品房,少量商业。由于税法相关规定,政策性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性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土增税应当分别核算。所以该房企的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后,希望政策性用房最少的分摊到成本,由商品房多分摊成本。怎样既可以有效减少税负,又不违反税法精神呢?财务人员采取了如下核算方法:政策性用房不分摊政府土地收益,只分摊土地开发补偿款(前提是还需要得到主管税务机构的认可);此外,分摊土地成本按照占地面积法而非可售面积法进行。整个项目占地99000平米,政策性房的占地面积为25000平米,商品房及其他为74000平米。开发成本按照可售面积进行分摊。这样核算的结果是土地增值税免税。如果按照一般核算方法,即政策性用房和商品房对土地成本平均分摊并且采用可售面积法分摊土地成本,则需要缴纳土增税3亿元。可见核算方法的选取对于土增税的影响空间有多大了。
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风险控制的措施
本文作者:罗威 单位: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税务风险评估可以从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指某一税务风险导致企业损失的可能性,而影响程度则是指税务风险的发生将给企业带来多大的损失。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越大,税务风险就越高。可以用概率或者频率来衡量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即是否经常给企业造成损失。例如:某项销售业务导致企业在一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概率为20%,就可以认为这项销售业务每五年就会造成一次损失。影响程度是指发生的损失有多大,以及税务风险的严重性。COSO报告中指出,管理者对发生可能性低且潜在影响小的风险一般毋庸多虑,而对发生的可能性高且潜在影响重大的税务风险则需要相当关注,介于这两种极端情况之间的则一般需要仔细判断。因此,对企业来说,一项损失不大但是经常发生的税务风险,比一项损失较大但不经常发生的税务风险具有更大的威胁性。最大的税务风险是那种经常发生并且损失巨大的税务风险,即发生概率最高同时影响程度也最大的税务风险。
参照COSO对企业风险评估的要求,企业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来评估税务风险。根据各种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的评估,将已经识别出来的税务风险进行排序,从而为确定重点和优先控制的税务风险提供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采用定性方法还是定量方法,其本身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有些税务风险评估能够采用定量的方法,有些税务风险评估则只能采用定性的方法。因此,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在进行税务风险评估过程中,将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相结合。另外,企业在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时,应当由税务风险管理员或财务部门委派专人,组成税务风险专业评估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进行评估,以确保税务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一)定性评估法
定性评估是指直接对某种税务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以及可能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进行文字描述,是一种比较简单实用的风险评估方法。一般来说,这种方法用于评估无法或不要求量化的税务风险。当对某种税务风险进行评估时,由于所需的数据无法取得、数据不充分或者获取和评估数据的成本效益性比较低,企业可以采用定性评估的方法。用此种方法评估的税务风险通常是企业外部的税务风险,包括税法变化、税收征管带来的税收风险。较为常用的定性评估方法有小组讨论、专家咨询、问卷调查以及标杆评估等,这里重点介绍小组讨论和问卷调查两种方法。定性评估一般是用文字进行描述,对税务风险发生可能性的评估结果一般有“不太可能”、“略有可能”、“比较可能”、“非常可能”、“几乎确定的”等情况。对税务风险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结果等级,可以按照税务风险的性质划分为“不重要”、“次要”、“中等”、“严重”、“很严重”。定性评估法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参与税务风险评估者的知识、判断能力、对潜在税务风险的了解程度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流程的熟悉程度等。
1.小组讨论
小组讨论可以集合管理层、普通员工和行业税务专家的知识和经验。一般来说,小组讨论由税务风险管理员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发起,针对某项业务所涉及的税务风险来组织小组讨论。小组讨论可以集中利用每个参与人员的知识和经验来评估潜在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