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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营改增”全面实施,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财务核算、账务处理和纳税发生较大变化,对其设计、采购、施工、结算也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很多建筑企业材料都是就地取材,如果材料供应商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票据,将导致抵扣增值税难度增加。本文将从税务检查的角度,结合相关案例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组织前、施工中、工程结算不同阶段的增值税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寻求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风险
建筑安装行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型行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随着“营改增”全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方式较之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各种业务的涉税风险。在税务检查的实践过程中结合建筑安装施工项目的特点,我们发现了许多的涉税风险,为国家征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建筑工程工期长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品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型企业,其生产周期较长,存在跨期生产情况,因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收入的确认方式有别于生产经营型企业。通常要根据会计准则的“五步法”收入确认与施工进度相结合进行确认。
(二)异地施工建筑施工企业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属于跨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这主要源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品主要是房屋建筑物、路桥。
(三)施工技术复杂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土石方、土建、安装时,需要的设施设备和材料繁多,施工技术和管理要求较高。施工多在露天和高空作业,受自然环境和气候影响,机械化程度较高。
二、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分析
由于建筑安装企业存在不同地区施工、施工时间长、施工地域广泛、建筑材料多等情况,很多建筑材料都有是就地取材,采购建筑材料时供应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出具合法的票据。建筑安装行业又属于劳动密集行业,劳务费成本较高,而且大多都是临时工,流动性极大,所以导致劳务费无法入账,因而造成了相关采购成本和劳务支出无法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增加了增值税税负。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整个施工组织过程的各个环节都会涉及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交纳增值税风险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照发票开票时间、建筑施工书面合同约定时间和实际收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由于施工时间较长,在实务中已经确认了施工量,按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期虽然发包方未付款但是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在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贯采取何时收到发票何时纳税,这样违背了税法的规定,造成国家税收不及时。例如:2019年12月,某建筑企业同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2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工程量的80%即1600万元,但实际支付了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税行为和收款应同时成立纳税义务才发生,对于收款又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实际收款,另一个是按照合同的应收款,这两个采用孰早原则。应税行为应为2000万,实际收款1000万,但合同约定应收1600万,合同约定的日期已到,因此应按照1600万缴纳增值税。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直接按照实际收款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税款,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
(二)劳务派遣方式虚开劳务费发票的违法行为涉税风险关于是否认定虚开发票的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双方是否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结合建筑行业施工人员临时性的特点,有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抵扣增值税,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人工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这种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满足合同内容、资金、发票和劳务一致的条件,其中劳动合同和劳务必须真实存在。在实务检查中发现存在这种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发票,规避税收的风险。
(三)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风险在实际检查中发现很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不区分兼营行为,或者将兼营行为与混合行为混淆,无法明确。例如:EPC总承包模式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决定着增值税税率的不同适用。营改增以后,EPC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部分均需缴纳增值税,但设计、采购和施工对应不同的税率。如果定性为混合行为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定性为兼营行为需要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因此,EPC总承包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决定着不同的增值税税率适用和税负水平,影响到承包人的经济收益。
(四)预收账款、开工保证金和预交税款涉税风险很多建筑施工企业不能及时纳税,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有误是目前较大的问题。另外,实践中存在甲方预付款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时,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这种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导致建筑施工企业除了预交2%的增值税外需要提前缴纳增值税,尤其是有的施工企业仅有一个施工项目并且还未动工,由于没有发生成本,没有增值税进行税额,但是强行开票会造成提前发生销项税额,造成建筑施工企业还未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一部分流动资金。
(五)水电费涉税风险在税务检查的实务中我们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环节,由于甲方一般从施工企业的施工款中代扣水电费,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甲方。施工方无法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采用收据的形式列支施工成本,并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现象。
三、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增值税风险管控措施
(一)预收账款、开工保证金税收风险的管控1.规范合同约定的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为了规避甲方强行要求开具发票,造成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倒挂”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时在“发票开具条款”中一定要约定: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收到发包方的预收账款或开工保证金,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发包方开具收据。2.合同签订相关技巧建筑施工企业要规避增值税提前纳税的风险,可以采取一定的合同签订技巧。例如: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只有一个施工项目并且未动工,可以提前做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在采购合同中以预付货款的形式采购工程物资,这样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动工前提供相应物资,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EPC项目税收风险管控1.严格区分兼营行为和混合行为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有足够的重视,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判断能力。对于兼营行为的处理应分开核算,分别适用各自税率计算销售额,不能任意提高低税率业务销售额,压低高税率业务销售额。税务检查人员如果发现纳税人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应及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销售额。2.EPC项目的涉税风险管控目前对于EPC项目的纳税管理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各地区各不相同。例如,陕西省将此类项目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具体规定为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两个应税项目有密切的从属或因果关系,属混合销售行为。河南省将此类项目界定为兼营行为纳税人需要针对EPC合同中不同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即按各业务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额。建筑施工企业对于EPC项目首先应充分了解建设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对EPC承包项目增值税的执行口径,做好EPC项目的税务预算。
(三)水电费涉税风险的管控1.水电费转售处理在实践中,发包方与施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发包方提供水电,建筑施工方交纳相关水电费,发包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由国家税务总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水电费代收转付款处理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发包方将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水电费作为代收转付款,进行账务处理。电力公司和自来水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建筑施工企业。否则按水电费转售处理,由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劳务费虚开发票涉税风险管控1.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杜绝使用现金发放工资建筑施工企业对于每一项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都需签订正规劳动派遣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办理银行个人工资账户用以发放工资。项目部必须留存劳动合同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接受税务检查机关的检查。对于劳务分包,聘请专业的人员对劳务派遣公司资质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优质劳务派遣公司库,规避不正规劳务派遣公司给企业带来的风险。2.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进行发票管控国家税务总局的“金税三”系统,就是运用“互联网+”思维方式通过比对“进项”与“销项”、“开票”与“抵扣”分析企业开票金额是否异常,从根本上杜绝偷税、骗税行为。3.加大劳务派遣税务检查加大劳务派遣的用工合同、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参保情况内部审计和税务检查工作。将劳务派遣业务的内部审计工作作为常规工作,便于及时发现外包劳务问题。对于劳务派遣的税务检点内容包括工资、福利以及设置的会计科目,银行回执单和明细,杜绝“资金流”与发票不符的情况发生。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难免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只要建筑施工企业加大培训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其职业判断能力,规范建筑施工行业用工等制度,加大税务检查力度,严惩触犯涉税底线,必能保证国家财政税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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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娜力 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