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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电商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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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电商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对策

[摘要]乡村振兴视域下,各地农村正逐步加快人才、产业、文化、生态和组织方面的建设与发展。在产业方面,为助力村户、村集体实现农产品外销以及提升品牌知名度,农产品电商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农产品电商企业的快速发展,针对电商税收的征收方式、种类等也在逐步完善。基于此,本文概述当前农产品电商企业的经营方式与涉税问题,并探究如何解决当前农产品电商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从而更有效地防范与避免税务风险带来的危害。

[关键词]农产品;电商企业;税务风险;防范

1我国农产品电商经营方式与涉税问题分析

1.1第三方电商平台下的农产品电商企业

通常,企业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不断展开基于农产品市场下的B2C、B2B等业务,并以此向第三方电商平台支付服务、会员与广告等费用。这些费用中包括农业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如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经营的模式分为如下2种。一是第三方企业只开展农产品流通电商经营模式。该种经营模式一般不涉及种植与饲养等各个环节,第三方企业多从农户、村集体组织、农产品加工厂或其他供应商层面收购。二是农业企业借助自有农场进行农产品直接销售的电商经营模式。诸多企业会通过承包农场进行农产品种植与畜牧养殖,如种植水果、蔬菜与饲养鸡鸭猪牛等。企业将这些农产品运送到加工厂进行初加工后,由加工厂配送到各区域经销商售卖给消费者。另外,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部分企业会收购一些知名品牌的农产品产地。这类电商企业一般既是纳税主体,也是农产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但在销售自营农产品过程中免征增值税。

1.2自建自营农产品电商企业

部分企业通过自建农产品电商平台,采用不同层级会员管理方式,为供应商、经销商等客户提供全方面、立体化农产品、质量检验、物流运输、信息服务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相关数据信息。虽然部分电商平台企业会提供与农产品有关的融资担保类金融服务,但是不会参与农产品的直接销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对电商平台与第三方支付业务服务进行定义与修订纳税标准。此外,现代服务业中“信息服务技术与业务”与农产品电商企业、现代服务业及物流业都同属于服务业,征收同等增值税6%或3%。

1.3综合型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

综合型农产品电商企业通常涉及农产品生产到销售整个流程与环节。这类企业一般都是大型企业收购或农户自发组织等自建自营农产品电子商务贸易平台,从而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售后一体化。综合型农产品电商企业会为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电子商务服务。这类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涵盖前两种农产品电商企业,并在缴纳税款过程中采用不同的税率与纳税优惠政策,分开核算农产品销售与服务业务。

2乡村振兴视域下我国农产品电商企业涉税风险识别与防范对策

2.1农产品经营者身份选择

《网络交易暂行管理办法》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分别于2010年与2014年展开实施。其均对个人开展电商创业做出了如下规定:①个人开办网点,必须进行实名登记;②如果开展线上电商活动,必须具备工商登记条件,否则必须到政府部门进行工商等级认定。而且,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第三十三条再次强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这意味着该纳税的不仅是企业,还将覆盖包括普通网店店主在内的自然人。2015年5月,商务部就《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广大消费者、企业等主体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主要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的销售活动做出了新的规定,要求个人或企业从事电商销售活动时,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经营执照、授权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据此可知,意见稿正式明确营业执照将成为个人或企业开展线上电商平台的门槛。

2.2农产品电商企业纳税主体选择

当前,国家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有着不同的划分,具体被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对于这两种纳税人的税收处理方式有较大区别,一定程度会影响税负。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需要采用适用增值税简易计征方式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税,税率为3%。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国家对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时,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13%的增值税税率。购进农产品时所需缴纳的进项税抵扣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①采用专用增值税发票对一般纳税人征收税款;②未取得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③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1]。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3农产品特定经营主体选择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业生产者在对自有农产品进行销售时,可以免征收增值税。通常,农业涵盖种植业、林业、水产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者可分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与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对所有销售农产品的企业、个人与其他经营主体都采取的是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司+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企业,明确其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条例享受部分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针对符合纳税条件的小型农产品电商企业,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都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如果农产品电商企业经营主体是大学生、残疾人、军人等,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

2.4农产品电商企业销售种类选择

通常,国家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税率为13%,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自有农产品可以免征收增值税。此处的农产品主要为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指定的初级产品,包括种植业、林业、水产业与养殖业等生产产品。而且农业合作社所有成员生产与销售的农产品可以被认为是初级农产品。从当前农产品电商企业销售的品类来看,如干果、牛奶等农产品电子商务收购难度小,附加值高的产品都可以享受较低税率或者免征税款。综上所述,农产品电商企业应先明确其所要销售的农产品类目,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鉴定标准对农产品种类加征、减征、免征对应的关税,分别开具票据、进行会计核算、填入产品申报表,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结语

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正呈现出逐年向好的发展趋势。现阶段,农产品电子商务虽然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处于初始阶段,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但是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与农村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产品电商将逐渐进入千家万户。这一现象将会促进完善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健全农村电商发展模式与方向,从而帮助村户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实现网上销售,避免因天灾而导致农产品滞销等问题的发生。另外,随着农产品电商企业逐渐明确其销售农产品的各种类目,有助于帮助国家对不同农产品开展加征、减征与免征收税款。这样一来,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农产品不同种类开具对应税收票据,明确农产品缴纳税款额度,分别对农产品展开会计核算,从而将其对应填入所属农产品纳税报表中,防止被多次征收税款。

参考文献

[1]胡琴,魏君英.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农村电商发展困境及对策[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2018(18):81-84.

[2]孙占权.乡村振兴战略视野下我国农村地区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策略[J].农业经济,2019(2):115-117.

作者:李雪 单位:安徽新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