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施工企业主要税务风险管控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摘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经营风险无处不在,而税收风险更是建筑企业不可回避的客观问题,探究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手段,有效的降低税务风险成为了企业运作中的重要内容,它是保证提高企业经营活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收风险;营业税;增值税
建筑业的经营特点是工程量大,工程周期长,投入成本高等,这就造成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提高,许多建筑企业由于不深入研究税收法的优惠政策,不按照当地税收要求进行缴税,造成自身税款缴费提高,增加工程的整体造价,严重的影响了自身的经济效益。可见,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有效的降低税收风险非常重要,它是提高企业经营活力的重要内容,施工企业一定要加以重视。本文首先介绍了和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的税种种类及计税中的常见问题,然后提出了降低工程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办法。
一、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的税种种类及计税中的常见问题
建筑工程企业涉及的税种种类较多,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本文就是根据建筑企业所涉及的主要税种加以介绍,分析一下各税种的税务风险问题。
(一)营业税的计税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营业税就是他们的建安税,它是建筑企业必须上缴的主要税种之一,由于建筑企业承包的工程地域跨度大,各地方税务部门对营业税缴费的管理又不一,再加上国家对营业税缴费政策的不断完善,往往给建筑企业上税带来了难度,一些纳税人如果只是按照以前的纳税方法进行缴费,往往会违反本地区的纳税要求,违背国家的税法政策,这不仅影响了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更会由于错过纳税时间而造成纳税滞纳,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还有些建筑企业由于纳税不及时而上了黑名单,不仅享受不到相应的地方优惠政策,更会给自己带来巨额罚款。可见,建筑企业一定要重视各地区的缴费政策和要求,否则就会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1、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我认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归纳如下:第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三,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里需要区分,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可见,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突破了“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和“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从实践操作上征管双方都便于理解和执行。在实际缴税中,建筑企业首先要深刻分析新税法的政策要求,然后多和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交流,保证纳税申报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而避免发生税务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同规定工程款没有按约定日期到账的,也要及时进行纳税缴费,否则就会按照纳税滞纳处理,这是许多建筑企业极易忽略的问题。
2、营业税计税的注意事项
第一,甲供材的税款计税
“甲供料”指的是由建筑企业出资购买并转交给工程安装方使用的材料,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约成本和提高工程质量。在实际工程作业中,“甲供材”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国家税法对甲供料问题的规定也不够明确,我认为,施工企业在预算时施工造价未包含开发企业的甲供材料金额,甲供材料金额也没有作为施工企业的计税基数。那么,甲供材料金额的建安税金应由甲方承担。如果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材料及税金都是在施工的预算造价中,那么甲方取得的建安发票也是包含了材料及税金的。因此说,存在甲供材料的情况下,甲方承担的甲供税金(不管是甲方缴纳还是乙方缴纳)应该随甲供材料计入成本,即甲供税金可税前扣除。
第二,材料价差的计税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建筑材料的价格都是在不断地调整和变化,因此,建设单位的材料预算与实际采购价格相差很大,当采购价格多出部分不在税收规定范围内时,就要进行纳税申报,这是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例如:工程预算清单报价钢材为4500元/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钢材价格上涨为5000元/吨,显然已超过了原投标价,这时就要根据差价500元/吨补差价计税。第三,混合销售的计税预制构件是以混凝土为基本材料预先在工厂制成的建筑构件,以供施工现场装配。它是建筑工业化的物质基础。一般常见的有预制混凝土楼盖板、桥梁用混凝土箱梁、工业厂房用预制混凝土屋架梁、涵洞框构、地基处理用预制混凝土桩等。如果建筑企业在合同中签订预制和安装的地点不同,就需要交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税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因此,我们要判断混合销售行为。第一、应判断提供混合销售行为的一方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还是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由此判断是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第二、应判断是否是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如果是,此情况要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增值税计税的注意事项
混合销售是建筑企业税务风险中的重要内容,有效的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有效减少税款的关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施工企业要注意承包工程是属于劳务费还是销售费,这样才能做好税款类别的辨别工作,从而了解到工程税款的造价,认清工程的实际经济效益,从而做出是否承包工程的判定。进项税额抵扣是货物供应商最常用的避税手段,如果施工企业在购买材料时不加以注意,造成材料费发票数额过低,运输费发票数额过高,必然会给自己带来税务风险,当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核实时,如果发现确实不合理问题,就会进行税款追缴,如果数额巨大,更会加重处罚。增值税发票作假是最常见的客观现象,如果纳税人缺乏发票真假的识别能力,必然会给自己带来税务风险,因此,从事采购工作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提高辨别发票真伪的能力,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免受经济损失。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的注意事项
审核票据的真实性。施工企业外购材料和外包工程很多,许多发票都要进行鉴别,否则就会带来极大的税务风险。第一,建筑外购材料较多,识别发票真假非常重要。尤其是数额较大的,更要加强鉴别,如果条件允许,建筑企业要把该项工作交给专人负责,大额票据必须跟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进行识别。第二,分包企业的票据类型较多,更要加以鉴别。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率,建筑施工企业的许多工程都分包给一些小的工程企业,一般的做法是,首先总承包企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然后分包企业以开收据的方式来进行结算,等工程结束后总承包企业再用收据换取发票,这样的结算方式对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来说都很方便,都很利于税款缴纳。但是由于一些分包企业得到工程款后不积极开具发票,总承包企业可以采取比例支付工程款的方式进行约束,这样可以保证分包工程款票据的收取。账龄较长的应付款要及时调整。施工企业的工程较大,分包工程更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账龄较长的应付款没有进行支付,税务法对这样的税款缴费比例是有新的规定的,因此,账龄较长的应付款要尽量减少,如果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就要根据税务法要求进行税率调整,否则就会带来税务风险。合理利用技术开发费的抵扣政策。国家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后,许多企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认识到技术开发费抵扣政策的优惠力度,造成税款费用多缴。其实,该政策对缴税企业来说优惠力度是很大的,它允许缴费企业抵扣实际发生额的50%,而且抵扣金额不足的部分可以结转抵扣,这对长期投资技术开发项目的企业来说优惠明显,只要企业做好技术开发费用的记录工作,根据税法优惠政策要求进行税费抵扣,就能够得到很大的纳税实惠,减免很多税款。
三、个人所得税计税的注意事项
异地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缴费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其内容包括:“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公告》明确规定,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建筑员工个人所得税缴费情况进行查账。建筑企业的异地建筑人员在当地已经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并缴费的,其管辖建筑企业的所在地税务机构不得对其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费以实际工资发放的次月为期限。在实际工作中,个人所得税缴费都是每月按时缴费。但是,建筑企业由于资金和异地施工的影响,往往不能及时的进行工资发放,如果出现数月并发的情况,缴费时间就按实际工资做基数进行个人所得税缴费,这样才能保证正常缴费。
四、降低工程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如果不加以重视,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本人多年来的经验,我认为只有深入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理解各地区的税收要求,就能够有效的降低税务风险,保证施工企业纳税的合法化。下面,我介绍一下规避税务风险的有效办法。
(一)了解地方的税务政策和环境
施工企业一定要认真解读税务法的新政策和规定,了解当地税收的环境特点,这样才能在材料采购中合理的进行税前抵扣,减少企业税款的支出,为企业减少工程造价。例如:沙石料很难获得发票,必须要到当地税务主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公司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金,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当然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到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沙石厂采购沙石料,这样则可以获得17%的增值税抵扣。
(二)转包收入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
如果施工企业在转包时,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来降低营业税,可以达到为自己节税的目的。例如:A施工企业承建一栋厂房,总价款2000万元,那么A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60万元,而当A施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B施工企业,支付转包费1000万元,而如果A施工企业实现代扣代缴营业税,那么则A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30万元,从而有效的为企业节税30万元。
(三)企业内部成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这样有利于明确税务管理的责任,有利于企业税款的计算和申报,从而提高了企业税务管理的效率,有效的减少了税务风险。还有,由于施工企业有了负责税务管理的部门,该部门可以更好的分析税收的优惠政策,这对企业合理节税帮助很大。
(四)加强与税务管理人员的交流
税务管理人员是税收权力使用的工作人员,他们对税务法的理解很有深度,而且税收经验也最丰富,许多税款的优惠政策也最清楚,如果纳税人和税务管理人员关系密切,那么税务管理人员就会多为纳税人想办法进行节税,这对纳税人来说非常有益。还有,税务法赋予了税务管理员一定的裁量权,对一些税款来说上下幅度很大,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上是有一定的裁量空间,如果纳税人能够和税务机关搞好关系,那么就会得到一定的照顾,这是非常重要的。
五、结束语
税务风险是建筑施工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纳税企业只有掌握税收政策的最新动向,才能采取有效的手段来降低涉税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保证企业稳步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建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重庆理工大学,2014
[2]韩乃晶.工程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J].齐鲁珠坛.2014(04)
[3]陈爱姣.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J].经济研究参考.2012(42)
[4]欧阳恒茜.我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探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4
作者:刘毅红 单位:洛阳市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