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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保险业在营改增后面临的销项端、进项端、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具体业务,探讨其面临的合规性税务风险,并提出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的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保险业;税务风险;对策
一、营改增后保险业的合规性税务风险
(一)销项端风险
1.三流不一致风险“三流一致”指“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目前,部分地区税务严格要求“资金流”、“发票流”、“服务流”的“三流一致”。保险业务中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等,在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难以保证形式上的“三流一致”。由集团或总部集中采购或支付的业务,部分供应商表示无法向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具发票,这给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带来一定影响,给税务管理带来一定风险和不确定性。委托代付会出现三流不一致的情况,投保人签署保单后,实际付款人并非投保人,而由他人代付。典型例子如部分航运险由远程机构进单,归集保费后,按月与保险公司结算,导致付款方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且发票开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此外,各地在税收征管操作中的申报、征缴方式不统一,如不同省份或地区实行不同的纳税申报方式,部分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对保险公司赔款能否凭票抵扣进项提出质疑,各地赔款抵扣进项的操作要求也不一致。此类情况的出现增加了涉税风险,造成保险企业最重要成本的赔款支出进项抵扣难以“应抵尽抵”,进而引起税负上升。2.虚开发票风险保险公司虚开发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保险公司向错误的对象、错误的业务类型开具专用发票。如客户为一般纳税人办理出国货运险免税,此时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保险公司办理此类业务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产生虚开发票的风险。第二,保险公司向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因为中介机构掌握大量客源,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需要通过中介机构来拓展客户,因此,会出现中介机构虚开发票的情况。第三,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向承包人虚开发票。3.视同销售风险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应该交纳增值税。保险业视同销售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第一,赠送保险的情况是否应视同销售?第二,各类赠品按照税法规定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第三,是否可以将积分换算为第二年的续保的保费而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茶具、加油卡等货物,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对此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不统一,因此,需要保险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以免做出错误的判断。
(二)进项端风险
保险公司服务对象既有企业,也有大量的终端消费者,个人所占比例较大。很难从某些企业或者个人那里获得抵扣凭证,保险公司也无法逐笔计算服务价值,并告知其客户该笔服务包含了多少增值税。因此增值额的准确计算十分困难,难以将保险业所有应税业务的收支都反应在发票上。如果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进行管理,采用抵扣制,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也使税收征管工作面临困难。同时,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税率差异,导致上下游企业间存在抵扣不充分的风险。1.进项抵扣风险保险公司收取与真实业务不符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根据相关规定,若购货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或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若购货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2.进项税用途不明确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获得的用于其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可以用于抵扣。若其进项是直接用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对保险行业而言,进项税面临以下风险点:第一,是否能对其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服务明确区分出是应用于应税险种还是免税险种?第二,是否能对购进货物或接受的服务明确区分不同用途,如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第三,是否准确地将发票信息和用途录入系统中?可能涉及的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在填写发票用途时,因疏失填写错误,导致抵扣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进项税额转出比例计算不准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对保险企业来说,面临如下的风险:第一,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就其成本费用按照应税、免税险种进行分摊?第二,在录入发票信息时,对于公式的理解是否正确?是否能够准确划分公式中的不同变量?第三,系统设置转出比例时,公式的每个变量取数是否正确?
(三)纳税申报风险
2016年5月1日开始,保险业全面营改增,核算系统会重新调整,但是要防范系统发票打印规则失控而导致虚打发票或者错冲税金。
二、应对策略
(一)全面梳理增值税税务核算流程
全面营改增后,会计核算不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尤其在混合销售、兼营、减免税等情况下,企业如不按照要求分别核算,将会增加税负。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保险企业需认真学习增值税核算科目,准确核算相关数据,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还需根据保险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核算科目,准确区分一般业务收入和减免税业务收入。区分兼营、混合销售等业务,确保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二)切实加强发票的管理
保险业应切实加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发票的管理,逐步完善增值税发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细化开票审核、认证、保管存档等关键点,如各分支机构进项税的归集程序、不同征收方式情况下相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当期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时划分比例的计算等。
(三)妥善规划业务流程
营改增后,保险业应对增值税环境下的系统运行、业务操作、客户、渠道、供应商的税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梳理和改造。实现业务系统与金税系统的对接。对合同涉税条款进行修订,在保险单等业务合同中明确价款是否含税等。营改增后,保险企业符合条件的外购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这会对保险企业的采购模式和采购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部分保险公司实行总部统一采购、统一付费、获取全额发票的模式,这种模式进项税额集中在总部,会导致总部进项税额多而销项税额少、分部有销项税额却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此外,全面营改增后,政策已明确保险企业购入赔款所用的货物或服务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赔款是保险企业最主要的成本支出,目前主要以现金为主要赔付方式,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意味着无法进行抵扣。若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则需要改变传统的赔付方式,考虑是否在保险理算方法和赔款金额方面进行特殊考虑和调整,避免增加保险企业税收负担。尽量选择对保险标的修复或重置的赔付方式,但赔付方式的改变受到保险监管要求和被保险人接受程度的影响。因此,全面营改增后,保险企业需要对某些业务流程再造或者妥善规划。
(四)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应遵循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报告──风险应对的基本工作流程对增值税相关风险进行梳理、评估,并采取有效的应对和管理措施。1.风险识别通过识别企业内部、外部风险驱动因素来进行。其中内部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成果、员工素质、内部控制、财务状况等方面。外部风险因素主要来自税收政策变化、经济环境、行业政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等。通过初步风险识别收集,识别风险根源和所在的风险领域。2.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包括税务风险估计和税务风险评价两个方面的内容。通过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估计以及风险造成的影响结果对风险进行评估,应用相关原理和技术方法,对系统中固有或潜在的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重大风险,形成公司层面的总体风险图谱,为制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完善内部控制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综合考虑风险管理成本和效益,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保险业合规性内部控制中,主要包括销项端内部控制、进项端内部控制、纳税申报内部控制及其他内部控制。销项端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开票及纳税申报层级控制、批改与退保工作流控制、“三流合一”控制等。进项端内部控制主要包括:进项端进项认证和报销流程控制、进项税抵扣考评控制;专票验证控制、费用分摊控制等。纳税申报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开票收入与会计收入匹配的内部控制、纳税工作流核对及复核控制、发票与报税匹配控制等。除此之外,还包括产品定价控制、投资业务控制等其他内部控制。4.风险应对(1)建立密切的税企工作关系,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以降低税务风险。(2)对企业税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养,使其能在正确处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税务风险的控制。(3)对关键风险点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对容易发生税务风险和高税务风险的领域加强监管,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防范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4)实行绩效考评。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凡是涉及到合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系统及数据风险等税收风险的部门和人员都要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并进行相应的奖惩。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春璇,莫磊.企业税务风险日常管理新常态:融入COSO风险框架的税企合作导向[J].经济研究参考,2016,(29).
[2]李磊,李艳芝.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6,(29).
[3]盖地,张晓.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风险识别与防控[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9,(8).
作者:王静静 单位:三江学院商学院